审批依据及标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9号省长令《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受理时间及地点
时间:正常工作日
地点:市燃气管理处
办事审批程序
(1)城市燃气设施含液化气贮灌厂(站)、气化站、混气站、汽车加气站建设。接到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后,10日内组织部门进行现场勘察、选址,具备选址定点条件后,核发选址批复。
(2)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图纸后,10日内牵头组织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核发初步设计批复。
(3)竣工验收。接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后,7日内协助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验收,获取竣工验收结论,并接受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领《江苏省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液化石油气工程)》
承办单位及联系人
承办单位:市燃气管理处;联系人:胡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