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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岗失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培训再就业的实施意见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6-06-04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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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推进改革中下岗失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培训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发展新理念,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加强政府组织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1.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支持企业开展“双创”活动,通过“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等形式,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方式,稳定现有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

  (二)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

  1.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与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规定发放生活费,并依法按省、市当年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2.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含办理退休手续时应缴纳的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用)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在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根据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省、市当年公布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等,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所需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办理退休手续时应缴纳的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用)和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依法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3.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上述人员中已被认定为工伤的退养人员保留工伤关系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解散、改制的,应当在资产变现过程中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所需的社会保险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规定纳入社会化管理;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4.退养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一)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三)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范围。

  (三)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四)对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含办理退休手续时应缴纳的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用)和生活费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政府指定的代办机构暂停为其代发生活费且暂停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如该类人员再次失业,由代办机构继续按规定代发、代缴相关费用。

  (五)对于工伤人员,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关于转发泰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1〕83号)和《关于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6〕1号)规定,妥善解决其待遇问题。

  五、大力促进再就业

  (一)强化就业创业培训

  1.组织实施专项培训,对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企业职工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尊重下岗职工意愿,引导其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

  2.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分流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工)院校弹性学制教育。对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学费或培训费补贴。

  3.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为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职工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按规定开展创业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4.对参加上述培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参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财规〔2012〕1号)中明确的城乡低保家庭学员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给予每人每天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的生活费补贴。

  (二)促进转岗再就业

  1.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要提前介入,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50人以上的,为其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2.将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依托基层人社服务平台,为其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一对一”服务。

  3.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扶持。

  (三)鼓励分流职工自主创业

  1.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和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成立企业的分流职工,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初始创业补贴等政策扶持。

  2.对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经营稳定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3.积极培育适应化解产能行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

  4.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促进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四)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

  1.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为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服务,对帮助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3.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4.在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中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安置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确保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落实到位。

  六、加强组织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职工安置和培训再就业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统筹协调推进。人社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会同发改、经信、国资管理、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经信部门负责会同发改、国资管理等部门制定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计划企业名单;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低保保障对象;总工会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特困保障对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调度,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的预案,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二)加强企业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包含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偿还、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三)落实资金保障。对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积极争取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重点行业去产能,专项奖补资金要优先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和培训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落实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可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协调当地各类企业,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培训再就业工作,做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并落实到位。

  (四)狠抓风险监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行业和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降低失业风险。对因职工安置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相关研判和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重视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的作用,深入宣传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职工分流安置政策,引导分流安置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更好地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树立一批职工安置和培训再就业工作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职工安置和培训再就业工作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做好解读,不回避问题,不激化矛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国家、省、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化解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部署,列入国家、省、市经信部门化解产能过剩计划目录名单的企业及其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

  各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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