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7-05-09 11:55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泰州市市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范围内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销售、租赁、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地下停车位,是指住宅区(含商住区)内用于停车的各类地下场所(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以及按照规定可以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是市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监督管理部门;各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市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价格管理工作。

  市民防部门负责市区住宅区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其归属由买卖或租赁双方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租赁等方式约定。

  第六条 住宅区建设单位的产权地下停车位出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公布。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不得将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租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民防、住建部门制定公布。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服务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停车服务费,用于住宅区地下停车区域的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公布;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服务单位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服务单位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出售(附赠)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应当在售楼处现场明示本项目的地下场所平面图、车位分布图、车位出售价格,并明确标注划分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区域。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出售(附赠)的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应当优先保障本住宅区业主的停车需求;业主要求租赁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满足本住宅区业主的购买和租赁需求后还有多余车位的,可以租赁给本住宅区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服务单位租赁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应当在售楼处现场(或者地下场所出入口)明示本项目的地下场所平面图、车位分布图、车位租赁价格、停车服务费价格,并明确标注划分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区域。

  第十二条 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明示“人防工程”等字样,按规定收取的租金在扣除该人防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后,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5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