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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8-02-09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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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泰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

 

泰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大激励、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力度,加快实施百企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18—2022年),打造资本市场“泰州板块”,扎实推进我市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股改上市(挂牌)

1.市区企业以上市(“新三板”挂牌)为目的,在收购、兼并、转让的资产与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前提下,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股权变更、资产过户、补办资产权属文件等并购重组行为,由于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不动产转移登记、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享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2.市区企业以上市(“新三板”挂牌)为目的,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因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审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等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享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3.市区企业以上市(“新三板”挂牌)为目的,在股改进程中由于增资原因产生的印花税对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享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4.优先推荐市级产业基金参与企业股改,帮助企业提高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力。

二、加大对上市(挂牌)企业的扶持力度

5.对市区拟上市企业进入江苏证监局辅导期备案后的两年内(含进入辅导期当年),当年上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及附加,同比增幅超过全市企业的平均增幅而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享比例给予企业奖励。企业上市后或辅导期备案两年后未上市的,不再享受该政策。   

6.拟在境内上市的市区企业,获中国证监会受理材料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市级财政一次性再奖励150万元。

7.对成功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本市区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8.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市区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9.市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80万元。

10.市区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市级财政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1.市区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首发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投入本地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按其融资额的0.2%,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市区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首次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投入本地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按其融资额的0.2%,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靖江、泰兴、兴化三市的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首发融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属地市政府奖励标准3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首次融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属地市政府奖励标准2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12.市区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投入本地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按其融资额的0.2%,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域外上市企业来本市发展

13.域外上市企业将总部迁入本市区并在市区注册和纳税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14.域外上市企业在本市区新设研发中心、区域销售总部、财务公司等相关机构的,视其对地方贡献情况,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享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四、切实保障上市(挂牌)企业加快发展

15.优先保障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用地。在土地年度计划分配时,充分考虑市区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按照“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对市区拟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产业项目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予以保障,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16.鼓励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引进人才。对市区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引进的熟悉资本市场、精通证券及法律业务的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就学、住房补助等方面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最优人才发展生态环境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7)144号)执行。

五、附则

1.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结合本政策措施,制定具体申报细则。

2.本政策措施实行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

3.上市(挂牌)企业享受本政策措施后,有股份减持等操作的,应当在本市区进行。

4.企业上市(挂牌)后5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本市区的,享受本政策措施的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回。

5.本政策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市区施行。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应当根据本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政策措施。市区2017年度奖励仍按原政策执行。

6.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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