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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养老服务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8-04-18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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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养老服务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泰州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养老服务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照护问题,加大精准扶贫力度,进一步健全兜底保障制度,根据《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养老服务券的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老服务券是为解决市区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照护问题而专门定制的政府购买服务的记名凭证,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的,分为“机构托养券”“社区照护券”和“邻里互助券”,分别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

第四条  养老服务券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市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券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券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券医疗服务资源的统筹配置,指导区卫生计生部门配合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二)区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券的管理和审批发放、老年人能力评估、养老服务资源的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券的资金保障。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券医疗服务资源的提供和管理,配合区民政部门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老服务券申请的调查核实和申请人能力状况的初步评估。

第五条  养老服务券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市、区财政预算,由市本级和各区按照市、区财政分享比例承担,姜堰区参照海陵区、高港区执行。

第六条  养老服务券按照循序渐进、尽力而为的原则,逐步扩大覆盖范围,首批覆盖具有泰州市区户籍、年满7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

(一)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人;

(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

(三)低保边缘(低保标准2倍以内)家庭中的失能老人;

(四)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人;

(五)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失能老人;

(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的失能老人。

第二批扩大到符合前款条件年满65周岁的对象,第三批扩大到符合前款条件年满60周岁的对象。第二批和第三批的执行时间,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第一批对象的实施情况确定。

本条所称失能老人是指老年人能力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老年人。失能老人评定标准按照《泰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试行)》(泰民发〔2016〕60号)执行。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养老服务券,可以在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家庭养老三种方式中进行选择。选择机构养老的,申请“机构托养券”;选择社区养老的,申请“社区照护券”;选择家庭养老的,申请“邻里互助券”。

(一)书面申请。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泰州市区养老服务券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人或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能力状况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

(三)评估审批。区民政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并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比对。经评估比对符合条件的,先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发放养老服务券,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养老服务券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养老服务券的老人因家庭状况、身体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注销养老服务券。按照规定审核发放的养老服务券的类别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九条  凡是已经按照《市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泰财社〔2015〕60号 泰民发〔2015〕71号)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养老服务券是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获得政府养老服务的兑付凭证。根据人员类别和能力等级状况,市民政、财政部门确定“机构托养券”“社区照护券”和“邻里互助券”的发放参考标准(见附件2),并适时进行调整。区民政、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照参考标准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范围内确定发放标准,并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一)机构托养券。领取“机构托养券”的老人,就近入住区民政部门确定的集中供养失能老人的托养机构,托养机构提供包括医疗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在内的养老服务。老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托养机构与老人签订四方托养监护协议。老人持有的“机构托养券”直接抵扣机构养老服务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本人或家庭解决。老人入住托养机构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二)社区照护券。领取“社区照护券”的老人,可以根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理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提供的服务清单,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日常看护、生活照料、护理康复、住院陪护、家政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老人持有的“社区照护券”直接抵扣社区养老服务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本人或家庭解决;

(三)邻里互助券。领取“邻里互助券”的老人,可以指定一名亲友(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除外)或邻居提供照护服务,该照护人应当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经区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提供服务。老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服务提供人与老人签订四方托养监护协议,明确服务内容、价格和频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邻里互助服务进行监督。老人持有的“邻里互助券”直接抵扣家庭养老服务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本人或家庭解决。

第十一条  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组织及个人应当按实记录服务情况,做到一人一档;服务对象死亡后,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养老服务券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券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只能用于购买养老服务。托养机构、社区照护的提供单位和组织及邻里互助服务的提供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将养老服务券变现支付给老人;领取养老服务券的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转让或出售给托养机构、社区照护的提供单位和组织及邻里互助服务的提供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提供养老服务或享受养老服务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托养机构只能兑付“机构托养券”,社区照护的提供单位和组织只能兑付“社区照护券”,邻里互助服务的提供人只能兑付“邻里互助券”。

第十四条  为方便财政结算,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1月30日作为一个结算年度。持有养老服务券的托养机构、社区照护的提供单位和组织及邻里互助服务的提供人,每年的3月5日、6月5日、9月5日和12月5日前,将前三个月的服务清单和账目,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区民政部门结算。区民政部门将前三个月的服务清单和账目,经区财政部门盖章确认后,报市民政、财政部门结算。

第十五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区养老服务券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应当以发放养老服务券为契机,进一步增加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一)组织和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餐饮、医疗等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价格合理的服务和产品,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养老服务的资源整合、项目管理、质量评估等工作;

(二)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专家库,依托专家库的专业力量和资源,科学确定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资格和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等级情况,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标准化、精细化水平;

(三)设立满足失能老人集中供养需求的护理型供养机构(海陵区2家、高港区2家、姜堰区5家、泰州医药高新区1家),每家机构最高一次性补贴5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区按照市、区财政分享比例承担;

(四)建立养老护理员结构化工资制度,除了基本工资之外,增加学历工资、护龄工资、职称工资和绩效工资,提高工资待遇,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养老事业,让养老机构招得进人、留得住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泰州市区养老服务券申请表

2.泰州市区养老服务券发放参考标准

 

 

附件1

泰州市区养老服务券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身份类别

□特困人员 □低保家庭   □低保边缘(低保标准2倍以内)家庭 □重点优抚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户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申请养老服务券

类别

□机构托养券   □社区照护券 □邻里互助券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与申请人关系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代理人联系电话


本人(或代理人)保证以上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该申请人为    类别的失能老人,拟申请□机构托养券   □社区照护券 □邻里互助券。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经调查核实,该申请人符合    类别失能老人的条件,同意申请□机构托养券 □社区照护券 □邻里互助券。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部门意见:

经评估比对,该申请人属于    类别,能力等级为□二级 □三级,同意申请人申请,从    年  月发放□机构托养券 □社区照护券 □邻里互助券,发放标准为     元/月。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

附件2

泰州市区养老服务券发放参考标准

人员类别

能力   

等级

补助金额(元/月)

机构    

托养券

社区    照护券

邻里   

互助券

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人

二级

2000

800

600

三级

2000

1000

800

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

二级

1800

800

600

三级

2000

1000

800

低保边缘(低保标准2倍以内)家庭中的失能老人

二级

1500

600

400

三级

1800

800

600

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失能老人

二级

1500

600

400

三级

1800

800

600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失能老人

二级

1500

600

400

三级

1800

800

600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的失能老人

二级

1500

600

400

三级

1800

800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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