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19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9-05-16 10:12
  • 浏览次数: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医药高新区农工办、农业开发区农业局:

为切实做好全市201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2019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江苏省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泰州市2019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和《泰州市2019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泰州市2019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2、泰州市2019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方案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2月28日

附件1:

 

 泰州市2019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鼓励有条件的市(区)进行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退出强制免疫试点,并逐级报省备案。

(二)强制免疫动物种类。对全市所有家禽(鸡、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和珍禽等,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免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骆驼、羊驼、鹿等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对猪进行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

(三)免疫要求。上述5个强制免疫病种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四)其他免疫病种。各地根据当地常发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做好新城疫、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羊痘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生猪疫病防控实际,自行确定是否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

(五)集中免疫行动时间安排。春防集中行动从3月初开始,4月底完成;夏防消毒补免行动从7月初开始,8月中旬完成;秋防集中行动从9月初开始,10月底完成。

二、免疫主体与实施方式

(一)免疫主体。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接种,并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二)直补方式。2019年全市继续推进强制免疫“自主购苗、先打后补”的直补方式(2019年补助标准另发,具体要求参照2018年方案)。“先打后补”养殖场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应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的要求,自主采购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实施免疫,使用的疫苗品种符合规定,并提供相关购苗票据,免疫抗体达标,经审核合格后,按补助标准发放补助资金。各地要加强宣传告知,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先打后补”工作,实施程序化免疫,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

(三)实物方式。对散养户和暂不具备条件或无意愿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场,仍然实行政府统一配发疫苗的实物方式。省级组织招标疫苗供货商,各市(区)在省里公布的中标供货商中,通过比选确定供货企业,组织采购、配发。具备自免能力的养殖场(户),按计划到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领取疫苗,乡镇站要组织包片防疫员核实领苗数量,自免场领苗后要及时告知免疫时间,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自主实施程序化强制免疫,监督人员、自免场均要做好免疫记录。散养户及不具备自免能力的养殖场,由乡镇站或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强制免疫,有条件的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四)社会化服务。2019年全市推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政府购买防疫服务。各市(区)选择有条件的乡镇,根据辖区内畜禽饲养方式、养殖量、社会化服务基础等,对散养户及不具备自免能力的养殖场,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服务质量、技术要求以及达到的目标和效果,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达到要求后,支付相应劳务费用。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经费可从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中列支。

三、使用疫苗种类

按照《泰州市2019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方案》(附件2)的要求,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品种进行免疫。市(区)农业部门统一采购、配发疫苗的,应选择使用由省里统一招标中标的供货商供应的疫苗。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冷链管理。各地要加强冷链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冷链设施设备的保养、维修、检查和使用制度,及时更新添置相关设施设备,解决冷库、冷柜和冰箱使用效果检查不规范、设备老化等突出问题。同时要合理安排疫苗订购、运输和送货服务,采取月度供应或季度供应的方式向疫苗供货企业提出送货安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控制,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二)规范培训服务。各地要统筹安排技术培训,科学制订培训方案,组织好乡镇、村级防疫员、规模养殖企业和社会化服务机构兽医人员的免疫技术培训,切实提升免疫技术水平,确保技术服务效果。

(三)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应按照疫苗说明书做好冷链保存、正确使用、规范操作,注意按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头,要做好免疫前、中、后的各项消毒工作,包括相关人员的规范消毒和相关器材的消毒,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用完的疫苗瓶和耗材,还要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包括防疫人员应穿防护服或经消毒的工作服,穿戴防护帽、防护手套和防护鞋或胶靴,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更换或严格消毒,防止因免疫操作不规范传播疫病。

(四)规范疫苗管理。各地要在2018年推进强制免疫疫苗耳标管理提升年活动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廉政风险,建立完善疫苗内部管控体系,健全完善相关疫苗管理制度,完善疫苗管理台账,确保账物相符,进一步规范强制免疫疫苗的比选、采购、调拨、使用管理工作,在省中标企业中科学比选确定具体供货商,确定采购品种,加强疫苗免疫效果评价,严防暗箱操作。要加强强制免疫疫苗的保存、使用和资金结算监管,完善疫苗报废、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回收空瓶无害化处理制度,制订具体可操作性方案,切实规范强制免疫疫苗的使用,提高疫苗有效使用率。

(五)规范免疫档案。要指导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如实记录,尤其是免疫时间、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真实有效并账账相符。

(六)规范信息报送。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上报,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规范免疫监测。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掌握真实免疫状况,并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及时分析原因,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养殖场(户)及时补免,确保免疫质量。市级将组织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双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八)规范经费使用。强制免疫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中央、省、市财政资金以省统计局公布的畜禽饲养统计数据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经测算后切块下达各地,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各地统一支付使用。各市(区)要根据疫苗招标价格和本地需求数量,结合上级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地财政补助资金,制定补助资金使用制度,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健全规范免疫应激副反应赔偿机制,做到据实赔付。要加强补助资金支付审核,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实行定期结算或年度清算制度,结余资金可根据实际需要追加采购补免、应急疫苗或用于下一年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制免疫政策落实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具体的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落实专人负责,针对强制免疫直补和实物发放两种补贴方式,采取分类指导,有序推进。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媒体和会议、培训、简报、宣传单、明白纸、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畜禽养殖场(户)要明确政策,熟悉制度,熟知要求。

(二)明确职责分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和标识的比选和采购工作,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防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因强制免疫不到位或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和其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疫苗采购比选、疫苗收发管理、资金审核拨付等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和回应举报事项。要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疫苗采购使用和免疫记录,强化防疫技术指导,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加强检疫监督,倒逼养殖场(户)自觉开展强制免疫。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疫苗比选、订购、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等防疫主体责任、因免疫不到位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养殖场户,各级农业执法机构要严格依法处理,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强化部门协调。各地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充分保证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动物防疫冷链、人员防护等经费,切实保证强制免疫工作有序开展和资金规范使用。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规范强制免疫工作和财政资金使用。加强与强制免疫疫苗供货企业衔接,明确销售企业履行售后服务责任,防止出现疫苗质量、应激副反应理赔等方面纠纷,切实维护养殖场(户)利益。

 


附件2:

 

泰州市2019年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方案

一、生猪强制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根据国家和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规定及相关要求,有条件的市(区)或规模猪场可在监测评估的基础上,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进行退出强制免疫试点,并逐级报省备案;其余市(区)或养殖场(户)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施强制免疫。

为便于鉴别不同制苗毒株,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一个县区域内只使用一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免疫。商品猪和种母猪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种公猪使用蓝耳病灭活苗进行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场。规模猪场应定期进行主要疫病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和本场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本场免疫程序,常年按程序实施免疫,及时补免和强化免疫。可参考以下推荐程序进行免疫:

(1)商品猪:21日龄左右,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免疫;28日龄左右,用猪瘟疫苗免疫;35日龄左右,用O型口蹄疫疫苗免疫;56日龄左右,用猪瘟疫苗加强免疫一次;70日龄左右,用O型口蹄疫疫苗加强免疫一次。饲养周期长的,4个月后分别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猪瘟疫苗、O型口蹄疫疫苗加强免疫1次。

(2)种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个月左右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猪瘟疫苗、O型口蹄疫疫苗分别加强免疫1次;每次配种前1~2周,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猪瘟疫苗加强免疫1次。

(3)种公猪:断奶后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猪瘟、O型口蹄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户。春、秋两季对所有猪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集中免疫可参考以下程序进行:

(1)商品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弱毒疫苗免疫一次,1~2周后用猪瘟疫苗、O型口蹄疫疫苗分别免疫一次(也可同时分点注射免疫)。使用口蹄疫合成肽疫苗的地区可使用“三针同免”模式进行免疫。初免猪瘟、O型口蹄疫的猪,间隔3~4周再强化免疫一次。

(2)种母猪:用猪瘟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弱毒苗、O型口蹄疫疫苗各强化免疫一次。

(三)紧急免疫

发生口蹄疫或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或猪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发生口蹄疫疫情时包括其它易感家畜)全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猪瘟活疫苗、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如省招标有新品种疫苗,可选择使用。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及标准

1、免疫后21天,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2、免疫后28天,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3、免疫后28天,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4、存栏猪群上述三种疫病免疫抗体抽检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二、牛羊强制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牛、羊、骆驼、羊驼、鹿等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规模场。规模场应定期进行主要疫病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和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本场免疫程序,常年按程序实施免疫,及时补免和强化免疫。可参考以下推荐程序进行免疫:

(1)牛:新生犊牛在90日龄左右使用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或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和A型口蹄疫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2)羊:新生羔羊28~35日龄左右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对新生羔羊1月龄以上和本年度未免疫羊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进行免疫。

(3)其它动物:仔鹿约在60日龄左右用口蹄疫O型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骆驼、羊驼可参照鹿的免疫程序免疫。

2、散养户。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牛羊口蹄疫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发生羊小反刍兽疫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奶牛、种公牛使用牛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或牛羊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和牛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免疫;牛、羊、鹿、羊驼、骆驼使用牛羊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羊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及标准

1、免疫后21天,O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小反刍兽疫阻断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2、存栏畜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三、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家禽(鸡、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和珍禽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强制免疫。对进口国(地区)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二)使用疫苗品种

我省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 H7N9 H7-Re2株)。部省如有调整使用新品种疫苗,应按照统一部署要求使用。

(三)免疫程序

1、规模场。规模禽场应定期进行主要疫病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和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本场免疫程序,常年按程序实施免疫,及时补免和强化免疫。可参考以下推荐程序进行免疫:

(1)种、蛋禽(鸡、鸭、鹅):一般在1~2周龄左右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进行首免;5~6周龄二免;11~12周龄三免;产蛋前或17~18周龄四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每隔4~6个月进行强化免疫一次。

(2)商品肉禽(鸡、鸭、鹅):生长期小于70天的商品肉禽在7~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首免,35~40日龄二免;生长期超过70天的商品肉禽,可于80日龄三免。

(3)鹌鹑、鸽子和珍禽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剂量根据体重适当进行调整。

2、散养户。春、秋两季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规模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紧急免疫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紧急免疫。

(五)免疫方法

家禽颈部皮下或胸部肌肉注射。2~5周龄鸡,每只0.3ml;5周龄以上鸡,每只0.5ml。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ml;5周龄以上鸭和5~15周龄鹅,每只1.0ml;15周龄以上鹅,每只1.5ml。具体免疫接种及剂量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及标准

1、免疫后21天,禽流感免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2、存栏禽群免疫抗体抽检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四、新城疫免疫技术方案

对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全面免疫。

(一)免疫程序

1、规模场。督促指导规模鸡场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和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本场免疫程序,常年按程序实施免疫,及时补免和强化免疫。规模鸡场可参考以下推荐程序进行免疫:

种(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每隔4~6个月分别进行强化免疫一次。

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初免;3周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2、散养户。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鸡场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使用疫苗品种和免疫方法

使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和灭活疫苗。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三)紧急免疫

发生新城疫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所有鸡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可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免疫效果监测及标准

检测方法为血凝抑制试验(HI)。

效果判定:免疫后21天,新城疫抗体(HI)效价≥25判定为合格;存栏鸡群免疫抗体抽检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五、猪链球菌病免疫技术方案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猪只进行全面免疫,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一)免疫程序

猪2型链球菌病:妊娠母猪可于产前4周接种灭活疫苗;仔猪分别于30日龄和45日龄各接种1次灭活疫苗;后备母猪于配种前接种1次灭活疫苗。

猪C群链球菌病:25~35日龄免疫1次弱毒活疫苗即可,以后每隔6个月免疫1次弱毒活疫苗。

(二)免疫方法

猪2型链球菌用灭活疫苗、C群用弱毒活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六、狂犬病免疫技术方案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主城区、重点乡镇、狂犬病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加强狂犬病的监测和疫情报告,健全无害化处理制度,确保城区和城镇犬只免疫密度达100%,农村犬只免疫密度不低于90%,免疫犬只的发证率、建档率、挂牌率要达到100%,染疫犬无害化处理率100%。

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推荐程序:对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也可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剂量实施免疫。

七、羊痘免疫技术方案

对新老疫区,受威胁区羊只进行全面免疫,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山羊痘活疫苗可用于绵羊痘和山羊痘的预防。不同品系的山羊和绵羊,一般可于60日龄前进行接种1次,以后每隔12个月加强免疫一次。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八、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技术方案

对疫病流行地区,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对猪等易感动物进行一次免疫。具体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疫苗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以上所有免疫技术方案中提到的各类疫苗(不管是省级招标的强制免疫疫苗还是畜禽养殖场自行采购的疫苗),均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持有农业部正式批准文号的产品,相关疫苗产品的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特别提醒:江苏省为布鲁氏菌病的非免疫区,执行监测净化政策,所有的家畜养殖场不得引进布病免疫家畜,不得自行开展免疫,否则将视为阳性家畜扑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