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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20-12-08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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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防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公路桥梁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泰州市市级部门及驻泰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泰办发〔2020〕3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排查范围应当包括:

(一)钢铁、水泥及水泥制品、有色金属制品、重型装备等工矿企业;

(二)建筑工地、砂石料场、混凝土搅拌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大宗物资贸易市场等物料装载场地;

(三)港口码头、货运站场等货物集散地。

本办法所称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予以重点监管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

第二章  源头主体责任

第四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是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细化货物装载配载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明确的车辆最大允许限值合法装载配载货物。

第五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装载管理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落实装载、称重、出厂(站、场)工作责任;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称重、门卫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选择合法的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者,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四)建立货物装载源头登记、统计和档案备查制度,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五)自觉接受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  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计量检定合格的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按照要求将称重和视频数据接入超限超载治理监管平台。称重设备数据保存时间和监控系统视频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新公布的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在公布后3个月内完成称重和视频监控设施的安装。

第七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建立货运运单制度,货运运单应当载明车辆号牌、车辆道路运输证号、轴型、货物品种、车货总重、起运时间、起运地、托运单位、送达地、收货单位等。

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使用计量检定合格的自建称重设备为货运车辆称重,开具货运运单。其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使用4轴以上货运车辆装载货物时,可以通过社会化称重服务单位称重;使用3轴以下货运车辆装载货物时,货运运单中车货总重栏可以不填写。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在货运运单上盖章确认,在货运车辆驶离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时,交由货运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自觉接受执法人员查验。

第八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持无效证件、证照不齐的车辆装载、配载;

(二)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四)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或者未称重车辆出厂(站、场);

(五)未按照规定要求安装或使用称重设备、监控设施;

(六)未提供货运运单或者提供虚假货运运单。

第三章  行业监管责任

第九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本行业企业合法装载配装货物,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督促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货物装载称重、监控等设施。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货运场站、港口码头等企业和交通工程施工场所的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钢铁、水泥以及水泥制品、有色金属制品、重型装备制造等商贸工矿企业,烟花爆竹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的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五)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指导能源行业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工作,负责粮食流通加工企业、所属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六)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工地的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货物装载源头监管;

(九)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小型拖拉机运载农用物资装载的源头监管;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

(十一)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场所落实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明确源头监管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落实货物装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检查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货物装载配载、货运运单执行以及装载登记、货运运单存根、货运车辆进出台账等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落实情况;对安装称重设备及视频监控设施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检查其称重原始数据,抽查视频监控数据;巡查中现场发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为货运车辆超额配载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执法查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时,应当同步查验货运运单,依法记录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违法信息抄告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属地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完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依法明确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中各类源头单位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每年2月底前完成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全面排查,编制本年度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录。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社会化称重服务单位、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以及驾驶人装载配载、使用和携带货运运单等行为纳入本级信用信息系统,加强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诚信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部门超限超载源头管理所需的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日起施行。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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