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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20-07-27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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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和管理,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苏化治〔2019〕5号)(以下简称省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是指位于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按照省认定标准认定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四条  被认定为监测点的,在其既有厂区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和管理等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国家、省对监测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泰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化治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监测点的认定工作,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对监测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监测点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的承诺书

(二)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申请表

(三)佐证材料

企业根据省认定标准的认定条件,向各市(区)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化治办)提出监测点的认定申请,同时提供真实完备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格式和要求详见附件)。

第七条  市(区)化治办应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化治办。市化治办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受理一次集中申报。            

第八条  市化治办牵头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行业专家,组织对各市(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综合审核意见,并形成拟认定监测点名单。

第九条  市化治办将拟认定监测点名单通过市工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化治办将拟认定的监测点名单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测点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市(区)化治办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监测点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第十二条  各市(区)化治办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已认定的监测点每两年进行跟踪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化治办。市化治办对各市(区)上报的评价结果组织抽查。

第十三条  监测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规定取消其监测点认定: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三)跟踪评价不再符合认定条件,且无法有效整改提升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监测点认定的。

监测点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能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撤销其监测点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监测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泰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报材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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