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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01-0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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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坚持普惠优先,注重安全规范,落实属地管理,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婴幼儿照护难题,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

二、工作目标

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2年,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有效增加,建成一批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各市(区)建成1个以上省级普惠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建成一批普惠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占比明显提高,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指导促进家庭照护服务。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指导等方式,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及互联网等渠道,为家庭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为有需求的新生儿家庭提供至少 1 次上门指导服务。市和市(区)每年至少举办1场线下科学育儿指导活动,线上指导服务对有需求的家庭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妇联,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鼓励开展个性化签约,拓展针对性服务内容。规范开展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0-36月龄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和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等指导。(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聚焦健康、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和安全保障等重点内容,积极探索建立婴幼儿早期发展标准规范和服务体系,鼓励多方参与,协同推进儿童早期发展供给侧改革,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社会组织,为家庭提供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妇联)

2.大力支持社区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或者每百住户不少于15㎡)的标准,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无偿移交所在乡镇(街道)用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中,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各市(区)政府将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项目化运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支持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亲子活动等多样化的普惠性服务。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3.发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居住人群、就业人群密集以及女职工集中的区域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质量有保障、收费合理、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

优先解决2-3岁婴幼儿的照护需求。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者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发挥专业资源集聚优势,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街道社区联合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对社会开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完善地方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落实选址设计、设施设备、人员配置、安全管理、卫生保健、保育管理、监督管理等标准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5.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实施安全封闭管理,并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完善婴幼儿接送、晨午检、消防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鼓励为托收的每名婴幼儿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突发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控报警系统要24小时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

6.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7.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由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内注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服务形式、托位等已备案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机构注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

8.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消费服务管理。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标准和办法、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重要条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服务收费,收费使用规范票据,收费时段与服务安排应协调一致,一次性预收费用时间跨度一般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9.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市、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采取基层日常巡查、相关部门抽查、组织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区)政府要协调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照护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和运营行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

完善群众监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接受家长的监督,家长委员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保障

10.强化政策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依法登记注册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电、气实行居民价格。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税费优惠政策给予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税务局、银保监分局、妇联)

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落实“共同育儿假”,加强工作场所母婴室建设,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妇联)

11.加大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允许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以由其他符合规定的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12.加强队伍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课程或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中高级人才。加强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师等职业技能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支持有育儿经验的女性就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从业人员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有爱心、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妇幼保健机构等资源,培育建设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总工会)

13.加强信息化支撑。推进“互联网+婴幼儿照护”服务,确保各部门(单位)相关信息数据实现互联共享。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全面、主动接入监管信息系统,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管理局)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公共服务目录,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

各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职责,要制定本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用地、人员、经费等保障,负责本地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工业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银保监、大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总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示范引领。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自发成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示范机构、婴幼儿科学养育示范家庭等系列示范活动。各市(区)重点建设一批示范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公益性社区亲子活动中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四)强化宣传倡导。通过多种形式、多种载体,广泛宣传科学育儿理念,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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