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01-08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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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规范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规范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中小学(含民办幼儿园,下同)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准入管理

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举办民办幼儿园,由拟办单位所在市(区)教育局审批。举办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由市教育局审批;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由属地教育局审批。

市教育局于本意见实施前许可的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的民办中小学,其办学许可、日常监管由属地教育局按照下放的许可权限依法实施。

二、加强规范管理

(一)规范党组织建设

民办中小学应当将党的建设纳入学校章程,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支部、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措施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明确党组织在民办中小学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办中小学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规范组织办学

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合并学校,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不得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民办中小学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三)规范教育教学管理

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实施教育教学管理。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建立健全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课程设置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加强中小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健康管理,重视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生命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和睡眠时间达到规定要求。

(四)规范招生行为

1.严格规范招生宣传。民办中小学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前,应当按照规定报审批教育部门备案。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含糊,不得作虚假许诺,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失实宣传。

2.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民办中小学应当在核定的办学许可范围内,将年度招生计划报所在市、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市、市(区)教育部门依据民办中小学办学条件,结合上年度年检结果、办学质态、往年招生完成情况和生源实际,核准下达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民办中小学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当年的招生政策,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提前招生和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3.严格做好学籍管理。民办中小学新生入学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杜绝“借读生”“旁听生”,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行为,不得为违规招收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民办普通高中学生不得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普通高中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归属应当与在校情况保持一致,严禁重复注册学籍等行为。

(五)规范教师管理

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中小学聘用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教要求。聘用外籍教师应当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并符合相关任教要求。民办中小学的在岗教师纳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民办中小学应当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合法、规范的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2.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民办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应当符合《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16号)要求,严禁有偿补课、以教谋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师德失范行为。

3.加强教师继续教育。民办中小学应当每年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教师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确保教师参加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教师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

(六)规范收费管理

1.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中小学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办学成本,综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及财政补助水平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教学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2.规范收费时限。民办中小学不得跨规定的时间段收费。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者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3.规范收费票据和账户管理。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者白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

4.规范收费用途。民办中小学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严禁违规转移及使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中小学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实行年检制度。民办中小学日常管理由属地教育部门负责。教育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民办中小学年检,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初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复检合格的,出具年检“基本合格”结论;复检不合格的,出具年检“不合格”结论。年检结论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载,年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实行督导制度。市、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民办中小学纳入督导范畴,定期组织对辖区内民办中小学开展督导评估工作,督导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常态化实施民办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加强日常督导,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销号整改。

四、加强违法违规行为处置

(一)加大违规招生处理力度。民办中小学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在上年度基础上调减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加强年检结果运用。民办中小学年检不合格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不力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举办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约谈或通报批评,在上年度基础上调减学校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教育部门予以公告。

(三)严肃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民办中小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置。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意见所指的民办中小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学校,含民办幼儿园。

本意见自2022年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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