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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3-11-0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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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灵活就业人员:

为进一步便利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取消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审核。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只要无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就可以申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取消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社会保险缴存基数的挂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超过1万元(含)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提供收入证明(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三、放宽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动态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或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已经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商转公贷款)的,在贷款审批及还款期间不得下调缴存基数及/或缴存比例。

四、本通知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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