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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3-10-08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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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物局《江苏省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文旅规〔2020〕7号)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考古效率,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现就推进考古前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先考古、后出让”的考古前置工作机制。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1.拟实施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供地前应当履行考古前置:

(1)在已划定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内;

(2)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3)其他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

2.开发区文物资源区域评估工作,按照江苏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印发的《江苏省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商开发〔2019〕280号)和《江苏省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商开发〔2019〕548号)组织开展。

二、基础条件

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地块,应当具备明确的考古调查、勘探边界桩点,清晰标识地下管线设施的具体位置,无硬化地面、建筑垃圾或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建(构)筑物,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的权属纠纷,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基本流程

1.需要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地块,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建设单位向省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2.由省文物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部门组织相关考古单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3.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由省文物部门组织验收,由市(区)文物职能部门向申请单位提供经省文物部门审核后的验收意见;

4.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遗存的,应当依法报请省文物部门组织开展考古发掘,由市(区)文物职能部门向申请单位提供经审核后的考古发掘意见;

5.申请单位根据文物部门出具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意见,落实好文物保护工作。

四、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法履行考古工作主体责任,把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先考古、后出让”机制,土地储备项目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转让。文物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能,提高文勘工作效率,督促指导考古项目实施单位按时保质完成考古工作。

2.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组织学习国家、省、市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和文物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

3.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督查基本建设项目的考古前置工作,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考古前置工作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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