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贯彻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1-04-13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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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7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制定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双人间、三人间、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层流洁净病房、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床位价格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不得上浮。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指导价格仍按《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泰价医〔2016〕89号)执行,具体病房床位分类及指导价格详见《泰州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分类及指导价格表》(附件1)。

1.对照《泰州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分类及指导价格表》项目内涵,病房设施缺项或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每有一项相应病房床位价格降低3元/床日(精神病专科等特殊设置病房除外),超过三项的不予审批。

2.公立医疗机构三人间、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合计床位数不得低于公立医疗机构登记总床位数的50%,低于50%的,双人间病房床位价格相应降低5元/床日。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比例不得超过登记总床位数的10%。

3.公立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突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床位数临时加床的,加床床位执行简易病床床位价格;病房内原床位执行加床后实际床位数价格。简易病床床位价格不得超过四人及以上多人间床位价格的40%。

4.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按不高于二类医院的价格执行。

三、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病房床位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1.病房床位价格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方法计算,当天入院当天出院的按一天计收。

2.公立医疗机构应落实病房床位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核定的床位比例及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扩大收费范围和分解项目、重复收费,不得减少服务设施、降低服务质量。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病房床位,制定或调整价格需提前一周公示,并告知当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委后执行。为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下浮不限。

4.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床位等级比例规定,执行各类病房床位分类项目编码及项目内涵,具体床位价格按管理权限及时向当地市(区)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委申请核定,申报表样式详见《泰州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设置及价格申报表》(附件2)。

 

附件:1.《泰州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分类及指导价格表》

2.《泰州市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设置及价格申报表》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xlsx

附加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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