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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416330/2004-00835 分类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4-04-25
文号 泰政办发[2004]81? 时效
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04-04-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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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编制的《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防治体系建设规划

(市卫生局 2004年4月)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公共卫生体系,有效地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防治结合、城乡兼顾的全面发展观,调动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的力量,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组织,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调整卫生投入结构,确保和增加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坚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相结合,城市卫生与农村卫生共同发展,常态运行机制和应急运行机制并重的原则,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泰州“五年经济翻番、八年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和促进社会的广泛参与,突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公共性、社会性。既要履行政府责任,明确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地位,发挥卫生机构的专业作用,又要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社区和社会团体的作用,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加强资源整合,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切实加强预防网络、队伍、制度建设,有效预防传染性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努力改善医疗条件,不断提高救治水平,有效防止交叉感染。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发挥各市(区)和社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推进市、区公共卫生机构的改革与建设,有效防范传染性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

4、平战结合,应急优先。着眼于长远建设,打好基础,练好精兵,常态应对,长效管理,推动公共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目标要求

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总体要求是“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增加投入、健全体系,改革体制、整合资源,城乡兼顾、重在农村”。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完善信息网络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执法系统,构筑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防护屏障;用更长一段时间,完善农村卫生体系、城市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环境卫生体系和财政经费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卫生事业的整体水平。

四、建设布局

(一)信息网络系统

建立覆盖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急救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系统,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实现市和市(区)、乡(镇)三级信息报告网络。并根据平战结合原则,临战指挥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构成一个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网络通讯传输系统和应急防治工作指挥信息系统,具备综合检索与分析能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的实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

在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急救中心建立信息网络系统的管理中心,分别配置数据库服务器等网络硬件设备,并建设内部局域网,依托国家公用网,使之成为行政管理、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的综合网络系统。各市(区)同步建设并联网。

在政府举办的急救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分别配置计算机等网络硬件设备,并接入上网,承担数据采集、实时报告等职能,逐步实现相关数据的实时网上报告。

(二)疾病预防控制系统

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调查处理和预防控制能力。至2005年,市疾控中心建成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中心和应急处理技术支持中心。在完善建筑用房、硬件设施配置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

各市(区)要加强疾控机构建设,使之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

(三)医疗救治系统

1、传染病专科医院

市区新建一所300张(一期建设规模为150张)床位的市级传染病专科医院,分设呼吸道传染病、消化道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等病区。市传染病医院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方式,力争在2—3年内完成建设。建设设计按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的通知》(卫发电〔2003〕55号)的规定执行,人员、设备等其他设置要求按照卫生部二级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执行。市传染病医院建成后,平时可正常收治普通传染病病人;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传染病病人的重症监护;同时承担传染病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区域内技术指导职能。

各市选择一所乡镇卫生院改建成县级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分院或传染病区,实施统一管理。各市传染病床位数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按不低于40张的标准设置,承担指定区域传染病病人的收治任务。

2、急救医疗机构

急救医疗中心:在市区新建一所与功能相适应、具有一定规模、隶属于市卫生局的市级急救医疗中心,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车辆,开展市区范围内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在紧急状态下,经授权具有指挥、协调全市医疗急救资源的职能,并与110、119等应急系统联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承担对各市(区)医疗急救的业务指导。

急救医疗站:四个县级市分别建立依托综合医院、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急救医疗站各1个,承担辖区内急救医疗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任务,并承担各急救医疗分站医疗急救业务指导职能。

急救医疗分站:市和各市(区)按照人群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市区在主要地段、各县级市在中心卫生院和条件较好的乡镇卫生院设立若干急救医疗分站。

各级急救医疗机构的建设标准参照《江苏省基本现代化急救医疗中心(站)标准(试行)》执行。

3、综合医院

对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改造、建设,使其基本具备除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生物、化学、食物、职业中毒和意外伤害、核辐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任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点加强急诊科(室)、ICU、中毒、呼吸科、消化科、检验科等专科建设,配备相应的专业人才和设备,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为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及时、可靠的医疗救治保障。

4、集中临床观察医院

各市(区)设置1所50张左右床位的集中临床观察医院,由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改造、建设,平时承担原有功能和任务,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的集中临床观察任务。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建设标准参照传染病医院执行,并符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性较强的呼吸道传染病感染控制的要求。各区的集中临床观察医院,在发生重大疫情时,可作为市传染病医院的后备医院,承担临时指定传染病病人的收治任务。

5、传染病专病门诊

发热门诊:市和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城市(含县城)原则上由符合条件的市、市(区)级医疗机构设置;农村地区一个建制乡镇设置一所发热门诊,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发热门诊必须设有备用诊室和留观室,留观室按照一室一床的要求配备3—5张床位。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个私民营及社会办医疗机构都要在门急诊设置预检分诊点或增设预检分诊程序,对就诊病人测量体温、询问病史,引导可疑发热病人到发热门诊就诊。发热门诊要符合呼吸道传染病设置要求。

腹泻病门诊: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均应按标准建立腹泻病门诊,并符合相应的设置要求。

以上医疗救治机构建设管理参照《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建设管理基本要求》。

6、采供血机构

市中心血站、各基层血站或分站应加强学科建设,配备比较先进的检验设备,不断完善各种检验手段,在发生重大疫情、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确保采供血安全管理和血液质量。同时,建立输血应急队伍,并与周边城市的采供血机构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做好紧急调剂血液的准备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临床用血的正常供应。

(四)卫生监督执法系统

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督监测、调查处置能力。至2005年,全市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健全、设施齐全的卫生监督网络。市卫生监督所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办公用房、配备必备监督用车及设备的同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

(五)应急专业队伍建设

1、组建应急防治专业队伍

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组建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重大灾害事故等4支市级应急救治队伍,每支队伍10人左右,由疾病控制、医疗急救、卫生监督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市(区)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综合应急救治队伍。市及各市(区)应急专业队伍的组成人员从辖区内各医疗卫生单位调配确定,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迅速组队,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指挥,负责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重大灾害事故、核辐射、生化和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治。

2、加强应急防治队伍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应急防治机构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专业培训,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应急模拟演练,切实提高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水平。按照常抓不懈、有备无患的原则,结合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急救等专业知识的全员培训,增强全市医疗卫生队伍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能力。

3、积极引进培养应急防治专业人才

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应急防治机构按照机构建设标准及人员编制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应急时能够拉得出、用得上;通过多种途径,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应急防治专业人才;市和各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将研究制订各项优惠政策,创造较为优越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努力营造引得进入才、留得住人才的良好氛围,重点引进我市现阶段比较缺乏的公共卫生、呼吸科、传染科、ICU和急救等专科的高层次人才,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准备必要的技术力量。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我市实际加强与上级医疗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采取多种方法和途径,开展相关科研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承担任务,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工作。

(二)完善财政政策

各地要发挥公共财政职能,集中有限财力,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建设,保证公共卫生机构正常运营。各级财政要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因承担救治任务而被征用的其他医疗机构给予合理补助,对患有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严重传染病的农民及城镇困难患者给予救治费用补助。根据国家对卫生事业的补助政策,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政府对公共卫生应急防治体系建设应保证资金投入,对卫生监督执法和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1、公共卫生应急防治体系是政府举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卫生应急防治体系建设是政府职能。市和各市(区)政府应把公共卫生防治体系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保证资金投入,确保项目规划按期竣工投入使用。

2、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经费。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其人员经费按照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按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按项目论证意见核定。

3、疾病控制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经费。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疾病控制机构、传染病专科医院、急救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标准定额采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编制内人员补助定额和按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疾病流行状况及机构职责等确定的综合补助定额。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根据需要合理安排。重大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核定补助。

(三)抓好2004年的重点基建项目

1、新建市传染病专科医院。床位设置300张(一期为150张),征地100亩(一期60亩),一期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需经费4500万元(其中争取国债补助400万元,省政府补助400万元)。分期实施。

2、新建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办公用房,达到3000—5000平方米的标准,投入资金500万元。

(四)抓好健康教育

广泛深入开展卫生科普宣传活动,增强全民卫生保健意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继续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人民群众文明素质,努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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