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652/2015-29626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5-07-22 |
| 文号 | 泰人社发〔2015〕228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 发布日期:2015-07-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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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人社发〔2015〕22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人社部《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规定(试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参保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档案材料及核查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材料申报
(1)申报人员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申报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市直1份);
(3)申报人员本人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1份;
(4)申报人员本人近2年来(精神病类五年)以上看病(住院)原始资料(原件)。资料包括:病历本、住院的入院、出院记录、各种检查(化验)单等;
(5)《市(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3份(粘贴好照片),并加盖单位公章;
(6)《市(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3份(粘贴好照片),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材料核查
(一)各市(区)接收申报资料时,主要审查如下内容
(1)是否符合病退申报条件;
(2)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对审核同意申报的核心医疗病历资料复印,加盖印章后一并存入本人档案(市直复印1份,其他复印2份);
(3)申报前的住院治疗、检查费用报销情况;
(4)精神病类因家庭困难等原因而缺少住院治疗、检查费用等报销资料的,须提供本人户籍所在社区书面证明。
(二)专家复审材料
对符合申报条件并办理报名缴费人员,由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市(区)申报人提供的病历资料内容进行复审,复审认为需要进行必要辅助检查(化验)的,开具检查(化验)单。
三、鉴定、公示材料
(1)现场检查时,医疗专家在认真审核病退申报人所提供的详细原始病历资料的同时,认真查核申报人的病情体征与申报病情的一致性,确保申报病情的准确性。对主要体征和主要病情指标数据认真做好记录,并填写《市(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和《泰州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初步鉴定意见表》。
(2)医疗鉴定专家组对所有申报病退并参加现场检查人员的病情,以及医疗专家提出的初步鉴定意见进行集中讨论、综合评审,形成医疗鉴定专家组鉴定意见,汇总登记《泰州市(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
(3)用人单位根据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由用人单位和人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填写《泰州市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公示回执》(加盖公章)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4)根据用人单位填报的无异议《泰州市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公示回执》,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医疗鉴定专家组鉴定意见,形成最终鉴定结论。
四、存档材料
(一)市劳动鉴定委员办公室存档的材料
(1)申报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市(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份;
(3)《市(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1份(有医疗鉴定专家签名的一份);
(4)申报人员本人申报的核心病历资料复印件1份。主要包括:病历本、住院的入院、出院记录、各种检查(化验)单等;
(5)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的复审辅助检查(化验)单及结论(原件);
(6)《泰州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初步鉴定意见表》;
(7)《泰州市(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
(8)市直申报人员本人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1份;
(9)市直申报单位填报的《泰州市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公示回执》。
(二)各市(区)人社部门存档的材料
(1)申报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报人员本人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1份;
(3)《市(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份;
(4)《市(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1份;
(5)申报人员本人申报的核心病历资料复印件1份。主要包括:病历本、住院的入院、出院记录、各种检查(化验)单等;
(6)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的复审辅助检查(化验)单及结论(复印件);
(7)申报单位填报的《泰州市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公示回执》;
(8)《泰州市(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花名册》。
(三)存档保管期限
各职能部门将病退鉴定存档材料装订成档案,档案保管期限为50年。
五、退回本人的档案材料
(1)申报人员提供的本人近2年来(精神病类五年)以上看病(住院)原始资料(原件);
(2)《市(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1份;
(3)《市(区)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1份。
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工作十分重要,档案不仅是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依据,也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主要依据,又是处理各类信访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核查的重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本着对职工个人、对人社事业负责的精神安排专人负责审核、保管好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对不按规定要求审核、保管档案的将按照局相关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