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014416330/2004-00746 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泰州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04-10-11
文号 泰政发[2004]209 时效 废止(根据泰政发〔2024〕84号)
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04-10-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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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电力设施保护通告如下:
一、在下列范围内禁止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有害化学物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禁止烧窑、烧荒。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
(一)在一般地区
电压等级
水平安全距离
1 — 10 千伏
5.0米
35—110 千伏
10.0米
220 千伏
15.0米
500 千伏
20.0米
(二)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
电压等级
水平安全距离
1 千伏以下
1.0米
1 — 10 千伏
1.5米
35 千伏
3.0米
110 千伏
4.0米
220 千伏
5.0米
500 千伏
8.5米
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植物。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计算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 – 110 千伏
3.5米
4.0米
220 千伏
4.0米
4.5米
500 千伏
7.0米
7.0米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禁止放风筝等可能危及、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活动。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凡违反下述规定的,必须自行改正,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一)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倾倒有害化学物质;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竹子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利用电力杆塔架设广播线、光缆、拉线等;
(五)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
七、严厉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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