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 014416330/2004-00739 | 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科技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4-08-27 |
文号 | 泰政发[2004]178 | 时效 | 废止(根据泰政发〔2024〕84号) |
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04-08-27 00:00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区域性文化中心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大省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1〕74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2〕95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文化经济政策。
一、征足用好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按照国发〔2000〕41号和苏政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录像厅、游戏厅、游乐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业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广告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市和各市(区)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确保足额及时,列入目标考核。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由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滞纳费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资金帐户设在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的各类单位,由财政部门协同地税部门依法扣缴。市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解缴市金库,市(区)以下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解缴同级金库,年终按省规定由财政专项划解。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市和各市(区)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该项资金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主要用于重大文化精品生产、重点文化项目建设和重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二、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以创建文化先进、示范市(区)为目标,切实增加对文化事业的投入,每年对文化事业拨款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年财政预算增长幅度的1—2个百分点。市和各市(区)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单位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部分经费,充实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各乡(镇)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应逐步有所增加,有条件的乡(镇)应达到当年乡(镇)财政总支出的1%(不含基建经费)。
(二)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等方面的拨款,要保证所属图书馆购书和博物馆文物征集的必要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市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市图书馆购书经费60万元,市博物馆文物征集费20万元。
(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文化艺术和社会科学的投入,市及各市(区)财政预算内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市级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50万元资金,其中30万元从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划拨,主要用于文艺创作、文艺采风和艺术团体的艺术创作,国家、省文艺工程的精品创作、生产、演出、奖励,艺术人才的培训和重大艺术活动的开展,扶持民间优秀传统文化艺术和社会科学规划、研究、普及等。
(四)要进一步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各级财政预算内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文物征集、馆舍的正常维修、安全保卫、考古挖掘,重点用于文物基础设施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保护。近5年内,市政府平均每年投入的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不少于400万元。
(五)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扫黄”、“打非”和文化市场管理,并逐步有所增长。
三、完善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市、县级党委机关报出版物的增值税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实行先征后退;对各市(区)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二)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公益性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时,相关职能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办证所需费用的减免优惠。
(三)文化单位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第三产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扶持第三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为安置文化事业单位富余人员而新办的企业,符合劳动服务企业条件的,经劳动部门认定,主管税收机关批准,可享受劳动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
(四)落实国家关于发展电影事业的经济政策。重点影视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财政补助。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五)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各种向文化事业单位集资、收费和摊派的行为。乡(镇)文化单位兴办经济实体所得盈利,除适当提留用于自身再发展外,应全部用于改善文化设施和开展文化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从文化企业无偿调拨资产或摊派上缴利润。
四、大力支持文化设施建设
(一)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城镇建设的文化品位。重点标志性建设项目要留足用于建筑物的艺术造型和装饰费用。城镇新建的开发区、居民住宅小区及旧城改造,必须按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文化配套设施。对因城市(镇)建设需要而拆迁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广播站、影剧院、新华书店等文化设施,拆迁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加快重大文化设施建设步伐。到2010年,市计划对重大文化设施、项目建设投入5亿元以上。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影剧院、书画院、纪念馆等)建设项目,各地应在选址、立项、供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项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指标优先安排,有关税费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给予减免优惠。
(三)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的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开发经营。对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途变更登记后,缴纳土地年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申请,经国土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在3-5年内酌情减、缓、免土地年租金。其中,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城市经营性房地产等经营项目的,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其中主城区范围土地出让所得,按泰政发〔200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竞价出让成交价扣除契税和省市规费后,70%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市属企业30%留市财政;区属企业20%留市财政,10%留区财政”。
(四)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要从每年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景区的文物保护,专款专用。市文物局负责督查。
(五)按照“电信、电视、计算机三网融合”的要求,将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纳入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有权部门认定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五、重视农村、社区和企业文化建设
(一)切实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农村文化工作,要加大对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快普及小康文化。要安排文化专项经费,用于文化馆、图书馆、文化中心(站)的建设,积极扶持发展文化户和图书室,认真组织开展好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切实解决好农民看电影、看戏问题。
(二)建立健全乡镇宣传文化机构。各地要按照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建制,认真贯彻苏政发〔2000〕30号文件精神,加快整合乡镇文化站、广电站等人力和设施资源,建立健全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乡镇宣传文化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场所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配备1—2名专职人员负责文化工作,乡镇政府要将负责文化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及正常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市(区)财政要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资助经济薄弱乡镇基础文化设施建设。对原乡镇文化站、广播放大站等文化设施和设备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推进社区文化事业发展。切实加强社区、居民小区的文化设施建设,新建社区要建设配套的文化设施,在物业管理费中可考虑增加文化娱乐费用。要大力推进科教、文体、卫生、法律“四进社区”,带动社区文化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促进社区老年活动的发展。
(四)不断加快企业文化建设步伐。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扶持企业文化的发展。企业要把文化建设所需的日常经费列入财务计划,还可视情提取文化建设资金,用于企业文化建设。
六、积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一)大力发展文化产业。重点扶持发展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业以及演艺业、文化旅游业,加快形成以文化重点产业为主导、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的文化产业体系,形成以文化企业集团为龙头,文化中介服务机构为纽带的文化产业组织结构。通过政策扶持、资产重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增强文化产业的竞争力,使之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加快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步伐。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转制的,按泰政发〔2003〕119号《关于市属经营性服务类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执行。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允许和鼓励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文化单位盘活现有资产,通过资产重组,吸纳社会投资,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新办文化企业,其营业税5年内由财政按实际入库数地方留成列支出预算,纳入各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三)支持文化单位加快科技进步,促进文化产业升级。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放宽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技术装备更新以及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积极扩大文化产业利用外资和社会资本的渠道和领域。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兴办文化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承受能力的文化单位的电子设备最短折旧年限可为5年。鼓励文化企业加大技术开发力度,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成本中按实列支。盈利的文化产品生产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出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打破地域、部门所有制界限,促进各种文化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实现优势互补。积极创造条件,组建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域、跨所有制经营的文化企业集团。
七、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一)政府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对捐赠者可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接受捐赠的范围:市及各市(区)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艺馆开展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
(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对于新闻、出版、文化等方面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器材、设备和科学技术,按国家规定政策予以优惠。对于海外捐赠宣传文化单位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的物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关税手续。在不影响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吸纳海外对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图书情报等方面的科技和资金支持。
八、切实加强对文化建设资金的管理
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在党委、政府的统筹安排下,由市和各市(区)宣传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坚持勤俭办文化事业的精神,把增加的投入都用到发展艺术生产力和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上,保证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努力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宣传文化系统要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或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文化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加快区域性文化中心建设,推进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关心文化工作,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上述各项经济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良好氛围,不断开创我市文化建设的新局面。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