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330/2004-00736 | 分类 | 人事工作 通知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4-08-16 |
文号 | 泰政发[2004]174 | 时效 | 已失效 |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04-08-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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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高等院校聘用退休教授、专家实施意见的通知
现将《泰州市高等院校聘用退休教授、专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不断开发各类人才智力资源,充实高校的教学与科研力量,加快高校的建设和发展,现就我市高校聘用退休教授、专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对象
聘用对象为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已退休或即将退休的教科研人员。受聘人员必须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业道德良好,教学、科研经验丰富,身体健康且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二、聘用形式
受聘人员一般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亦可担任客座教授、名誉教授或高级顾问。
1、按学年聘用的,一般一年一聘。
2、短期聘用的,根据教学、科研项目需要,商定聘期。
3、担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顾问的,定期参加教学科研活动。
三、聘期待遇
(一)长期聘用人员(一年及其以上)
1、薪酬待遇:聘用人员可实行年薪制,由学校按其实际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发放薪酬,一般副教授(副研究员)年薪3-6万元,教授(研究员)年薪4-10万元,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具体由双方面议;聘用从事教学的人员可实行课时工资制,从事科研的人员可实行项目工资制。聘用人员在聘期内所需薪酬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各负担50%。
2、生活待遇:聘期内由所在学校提供暂住房和必备的生活设施。高教园区管委会积极在园区内统一规划建设专家楼,学校可根据需要优惠购置,用于安置受聘的教授、专家。
3、福利待遇:聘用人员在享受原单位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给予一定医疗补贴,副教授(副研究员)每月200元,教授(研究员)每月300元,所需费用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支。学校还可在图书订阅、交通、通讯等方面给予一定补贴。
(二)短期聘用人员
短期聘用及担任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以及顾问的人员报酬由学校与聘用人员双方协商确定,费用由学校支付。
四、聘用人员管理
高校聘用的退休教授、专家不占学校编制,实行合同协议管理。学校要与聘用人员签定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限、工作职责、聘期待遇、违约责任等,并经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鉴证。长期聘用人员应报经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领导小组核准,短期聘用人员报市人事局备案。
鼓励聘用人员从事科研、学术研究,带动高校学科发展,帮助高校培养年轻教师,对其取得的科研成果按获奖情况由学校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聘用人员还可以申报我市设立的科技人才方面的各类奖项,参加各类专家的选拔申报;政府、高校定期对优秀人员予以表彰奖励,贡献突出的教授、专家,可享受我市专家疗养待遇或授予其“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增加到5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专门用于聘用退休教授、专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滚动节余使用。
五、组织领导
聘用退休教授、专家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意义深远。各高校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迅速组织专门力量,排出所需师资及科研项目,通过互联网或赴高校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招聘,同时依照本意见,制定切合高校实际的吸引退休教授、专家的政策措施;人事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提供人才信息,组织出外招聘活动,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财政、教育、劳动保障和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
六、其他
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各高校可参照本意见制定返聘本校以及本市范围内的退休教授、专家具体实施办法。
3、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