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014416330/2005-00908 分类 民政、扶贫、减灾,扶贫
发布机构 泰州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05-07-14
文号 泰政发[2005]93 时效 废止(根据泰政发〔2024〕84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05-07-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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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
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在企业中全面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决定机制的本质要求,也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推动我市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劳动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促进建设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1、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组织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工资分配的相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它是通过合法有序的方式,保障职工在工资决策中与企业经营者平等对话、民主协商的地位,拓展职工履行民主权利、参与企业管理的渠道。它能使劳资双方增进了解、达成共识,将调整劳动关系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制衡机制,激发同舟共济、共存共荣的热情,进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2、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市力争“五年总量翻番,八年全面小康”目标的顺利实现。企业的劳动关系质态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企业运行的质量也影响着我市区域经济的发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把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联系起来,可以在维护职工利益和保障企业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职工工资水平和企业发展的同步合理增长,使企业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职工群众,形成企业“创业发展”和职工“就业富民”的长效机制,以确保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3、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利于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由于经济成份多元化,因而带来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少数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劳动工资方面暴露的问题较多,职工反映较大。解决好这些问题,事关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践证明,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规范劳动力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保障职工增加收入,有利于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企业自身的发展,对我市区域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要求
4、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即所有企业均须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的制度、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二是工资增长机制。即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增长,随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提高而提高;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即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5、我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底,全市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80%,到2007年达90%。其中百人以上企业建制率到2005年底达85%,到2007年达95%。
6、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应包括: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2)职工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3)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4)职工奖金、津贴、补贴办法;
(5)职工加班加点、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的工资待遇,职工福利方面的待遇;
(6)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的期限、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的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7)主体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要求应包括:
(1)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2)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3)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协商代表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任期一般不得低于三年;
(4)集体协商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召集和主持;
(5)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6)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拖延;
(7)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8)工资集体协商协议通过后,用人单位应在十日内将协议文本及相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上级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即生效;提出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7、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各类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在工资增长预警线范围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自主确定本企业年度工资水平。凡上一年盈利,并预测当年盈利的企业,均应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制定职工增资水平,工资增幅不得低于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下限。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并通过,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否则作为违反协议予以查处。
8、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办法。凡企业按照“两低于”(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市政府公布工资指导线为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审核后可按实在税前列支。
9、大力巩固和拓展工资集体协商建制领域。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继续坚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工作的规范化,提升工作水平。积极拓展工资集体协商在私营企业、民营和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的覆盖面。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结束后,其企业应重新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积极开展城市社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取得经验,逐步推进。不断丰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涵,凡与工资分配制度相关的内容,均可作为经营者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以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效能。
10、不断完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要继续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协议作为解决面广量大的小企业建制难、维权难的一个重要途径,并逐步缩小区域协商覆盖范围,采取“二次签约”等方式,使协商内容更加符合企业实际,贴近职工需求,便于监督实施。
三、进一步明确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措施和责任
1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实施进度。各级工会、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和督促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督查企业依法协商的责任。工商联及企业家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等要积极支持配合,努力构建“目标一致、指导到位、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积极响应、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12、积极开展“要约行动”。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行使相关职能,代表职工就与职工工资相关的问题,积极主动地规范启动“要约”程序,就职工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相关突出问题主动提出“要约”。各类企业的行政方都要积极响应,尊重职工、尊重工会、遵守法律、认真协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维护双方的“要约权”,依法严肃查处“要约”不规范和不响应“要约”的行为。
1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做好以下工作:
(1)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工资分配、支付制度,对企业违反工资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查处;
(2)参考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平均工资、社会保险、就业状况等因素,适时修定最低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预测等,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加强对企业劳动人事人员的培训,帮助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协商技巧,提高协商能力;
(4)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加强相关信息的交流和发布,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5)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引导企业不断规范工资协商程序,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履行情况开展检查;
(6)强化日常管理和指导,对拒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不履行工资协议的企业和经营者,依法督促整改和查处;
(7)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检和诚信企业评价体系。
14、各级工会组织应做好以下工作:
(1)各级工会应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工会主席及工会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协商能力和水平;
(2)基层单位工会根据多数职工意愿,及时向企业行政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依法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
(3)基层单位工会组织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工资协议(草案),督促企业及时上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要定期听取工资协议的履行情况汇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职工公示;
(4)上级工会组织应依法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履行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职责;
(5)各级工会要积极组织、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降本增效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效益。
15、强化考核,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年度责任考核体系,真正把这项制度落到实处。建立专项考核激励机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的督查和考评。从2005年起,凡应建而未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建立考核专项奖励基金,对相关方面每年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由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奖励。要建立劳动关系情况通报制度,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及工作开展较差的企业,通过媒体进行曝光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16、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社会认知度。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宣传法规、总结交流先进经验,扩大影响。要做到宣传法规与指导工作相结合,宣传典型与面上推进相结合,把法规政策、协商要求、操作方法、民主程序等宣传到每家企业、每个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群众,以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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