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014416330/2007-01248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布机构 泰州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07-02-25
文号 泰政发[2007]47 时效 废止(根据泰政发〔2024〕84号)
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意见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07-02-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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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农村河道(含湖泊、荡、滩)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的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农村河道是引水、排涝的重要工程,也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变农村环境面貌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综合效益,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市各地都要从指导思想上扭转重建轻管的问题,确保全面落实管护责任和措施,实施长效管理。

二、加强对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农村河道长效管理责任制。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宣传,积极营造全民护河的的社会氛围,促进农村河道的建设和管理。

三、明确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范围及权属

1.明确河道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区)级河道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河道管理机构)实施管理;乡(镇)级河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村组河道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实施管理。

2.明确农村河道管理范围和权属。市(区)及乡(镇)河道的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迎水坡、青坎(含林带)、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一般为堤防背水坡堤脚线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市(区)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各10~20米,乡(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各5~10米。村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各3~10米(与宅基相连的可在不影响河道功能的前提下灵活确定)。各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区)级河道及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确定权属,登记发证,并设立界桩。具体界址的确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乡(镇)、村组河道也应做好管理范围的划定和确权工作。各类河道划定管理范围和确权时,可超出以上明确的范围和相连的林地等一并确权。

四、明确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具体内容

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内容包括:河道断面达到设计要求,河面清洁,水体干净,河坡完整,无侵占河道现象,河道两岸绿化保持良好生长状况。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损坏涵闸、排灌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禁止在堤坝、河坡及河道保护范围内取土、扒口、挖坑、建窑、扒翻种植和毁坏护坡、护岸林木及草皮等行为;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以及种植高杆植物;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农药,禁止排放油类、酸液、剧毒废液以及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禁止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砂石料、埋设管道和电缆 或者兴建吊车、码头及其他建筑物;禁止擅自填塞河道;禁止任意平毁和拆除、变卖、转让、出租河道工程设施;禁止擅自转让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禁止在区域性河道和市(区)骨干河道内设置鱼罾、鱼簖等阻水捕鱼设施;禁止擅自圈围河滩、湖荡。总之,河道管理范围一经确定,管理权属河道主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损毁设施,妨碍或危害河道工程安全运行。凡违反本意见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落实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的经费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农村河道长效管理经费由市(区)、乡(镇)、村三级负担。市(区)级河道管理经费由市(区)财政负担,乡(镇)级河道管理经费由市(区)、乡(镇)两级共同负担,村组河道管理经费由市(区)、乡(镇)、村三级共同负担,具体的分摊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并由财政部门在专项预算中统筹安排。管理经费主要用途为河道巡查、保洁人员的报酬及河道工程日常的维修养护等。

各地应积极引进市场机制,合理开发河道水土资源,河道两侧可作为林业用地,通过租赁、承包、拍卖使用权等形式植树造林、绿化护坡,实现以河养河,充分发挥河道效益。但任何开发措施都不得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影响河道使用功能的发挥。

六、加强对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的考核

各市(区)要制定农村河道长效管理考核细则,加大考核力度,严格按考核结果拨付管理经费。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市农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年终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依据之一。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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