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014416330/2007-01264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决定
发布机构 泰州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07-02-12
文号 泰政发[2007]45 时效 废止(根据泰政发〔2024〕84号)
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准入管理的决定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07-02-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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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环保优先指导方针,切实加强环境准入管理,从规划和项目建设的源头防止新的污染源产生,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进我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环境准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环境准入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十五”期间,全市各地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在积极治理老污染源的同时,认真做好环境准入管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率、“三同时”执行率不断提高,较好地遏制住了环境恶化的趋势,全市生态环境得到较好的保护。
(二)环境准入管理依然存在突出问题。区域开发利用等有关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一些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等相关专业开发未进行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当一部分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较为滞后;个别地区产业不尽合理,工业项目分散而建,污染不能实行集中治理和控制;少数企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就先行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不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或运行,造成了新的环境污染,给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
(三)切实把加强环境准入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环境准入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我市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全面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也是从规划和项目建设的源头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新泰州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增强依法办事、科学决策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摆上重要的位置。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准入管理工作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环保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在保护中开发,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全面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实施化工等建设项目集中建设、污染集中治理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环境执法,切实解决“边建设边破坏、先污染后治理”的状况,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促进我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五)环境准入管理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惠双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先评价,后建设。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全面实施区域开发等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突出预防为主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集中建设,总量控制。实施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污染集中治理,全面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坚持依法行政,推行联合执法行政责任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加强规划编制与实施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三、全面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六)依法全面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114号)要求,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草案上报审批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级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七)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土地、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审查,由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规划时一并进行。由市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规划草案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或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专项规划。
四、加强区域环境准入管理
(八)新建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集中建设。各市(区)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详细制定好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立足于本地区产业特色和城市(城镇)发展定位,整合现有资源,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分,确定不同地区的主导功能,明确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它区域开发建设位置及其发展方向,调整制革、化工、电镀、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结构和布局,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电镀、印染等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限期关闭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等小型化工企业,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通过产业结构的战略调整,将分散的化工、电镀、印染、造纸等污染企业进行集中。各市(区)只保留1—2个化工集中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其它所有新建项目都应集中建设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原则上不再审批零星分散的工业新建项目。
(九)认真做好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开发建设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所辖地内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区域开发建设规划,通过规划,统筹考虑区内产业布局,优化整合用地结构与规模,明确产业定位。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核实所在区域环境要素的承载能力,科学论证选址的合理性以及总体规划发展定位、建设规模、功能区划分环境的可行性,提出配套的污染防治、排污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对策措施。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化工)集中区要认真执行区内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配套建设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选择清洁原辅材料和先进工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企业之间或地区之间形成资源、能源与副产品梯级利用,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废水、废弃物等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ISO14000标准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将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开发建设区域建成生态型园区。
(十)严格各类地区开发建设环境保护要求。在集中饮用水源、南水北调清水通道和引江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等通榆河供水河道水源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化工、制革、酿造、印染、电镀、炼油等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
靖江市、泰兴市和高港区等沿江地区要严格按照《泰州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纲要》要求,坚持环境优先,优化化工、船舶、机电、建材等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基础产业,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实现增产减污目标。在省、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区域范围以外,不得新建化工类项目。
姜堰市、兴化市和海陵区老328国道以北的淮河流域地区,实行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并举,发展机械、电子、农副产品加工等特色优势产业,严格限制和禁止高耗水、对水环境有影响危害的产业和项目建设,做到增产不增污,确保湿地等水环境生态功能得到保育,维护生态平衡。
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十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92号)和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规定要求,凡新建制革、石油、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且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进行集中建设,禁止新建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有放射性污染及排放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清单中物质的项目;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水域的项目;存在事故隐患且无法确保周边饮用水源安全的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环境敏感目标在试生产前无法拆迁到位的项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禁止建设的“十五小”项目以及小火电机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新五小”项目;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项目。现有化工开发区、化工集中区以外的化工生产企业,要按照省、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搬迁改造,并力争于2008年底前搬迁进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化工开发区或化工集中区。
(十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在我市范围内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各种不同类型经济实体所有新建的农业、水利、城市建设、交通、房地产开发、服务性第三产业等基本建设项目、工业生产及其技术改造项目和非工业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也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报有相应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监督、核准或备案等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经审批不同意的建设项目,供电部门不得供电,银行不得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注册和发放营业执照。
(十三)从严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要认真把握建设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划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相符性,认真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不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地点不符合规划、区域内没有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未实行“以新带老”以及老的污染源得不到有效治理、污染物减排方案没有落实的、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产生。
(十四)严格按照环保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 93号)所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长江流域的石油、化工、染料、医药、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制浆造纸、酿造等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依法事先征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县级市(区)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跨县级市(区)行政区域或可能造成级市(区)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泰州经济开发区内的石油、化工、染料、医药、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镀、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按同级审批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或市发改委、经贸委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及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省、市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十五)切实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对新建、扩建、改建实施“以新带老”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依据国家规定给予污染防治资金补助。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各项优惠政策。企业为消除污染实施搬迁,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企业搬迁和治理污染。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区域生态环境恢复进程。
六、严格实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十六)依法惩处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执行“三同时”、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试生产(运行)、逾期不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不按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进行非法排污等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造成污染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并对有关职能部门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渎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规划草案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或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违法予以审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建设项目管理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或越权审批的,其审批文件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或越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并对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构成渎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与监督管理职权,搞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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