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014416330/2007-01249 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科技
发布机构 泰州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07-12-20
文号 泰政发[2007]248 时效 废止(根据泰政发〔2024〕84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07-12-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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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批转省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77号)精神,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深入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胡锦涛总书记亲自担任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红十字会法》,切实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的积极作用,努力开创我国红十字事业的新局面。” 近年来,在全市各级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红十字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红十字会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致力于动员人道力量,积极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在协助政府救灾、救助、救护等人道主义领域开展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但是,对照《红十字会法》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望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还相对缓慢,工作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亟需克服和解决。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采取更加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加快全市红十字事业的发展。
二、切实提高红十字会救助能力,加强备灾救灾工作
红十字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和助手,全社会都要予以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帮助红十字会建立有效的筹资机制,不断增强其救助能力。要支持红十字会依据《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募集资金,通过拓宽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各种筹资渠道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发展红十字救助事业。市及各市(区)红十字会除了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组织专项定向募捐外,每年要组织好 “5.8世界红十字日”期间的“万人募捐活动”。各地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红十字人道救助资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红十字会向社会公益事业、灾区及贫困地区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待遇。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备灾救助物资、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红十字会要认真落实《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规范救灾救助工作,积极参与政府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红十字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救助网络建设。“十一五”期间,市级红十字会要建成集备灾、救灾、灾后重建和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于一体的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有条件的市也要建设红十字备灾救灾仓库。市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要为红十字会提供灾害性天气及洪涝等灾害的预警预报、受灾情况等相关信息。市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执行救助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三、积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履行的主要职责是:备灾救灾、社会募捐、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社区红十字服务、宣传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防病知识与健康教育宣传、关怀艾滋病感染者及患者、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以及对外交流和公益活动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的高度,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各项符合其宗旨的工作。当前,特别要重视开展下列三项工作:
一要重视开展红十字社区服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总会、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红赈字〔2002〕100号)精神,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社区红十字服务模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红十字会工作列入社区建设规划。基层红十字会和社区、街道居委会要大力发展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力开展社会救助、“红十字关爱”进社区、“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等红十字社区特色活动。各级民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要对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红十字服务项目给予积极扶持和政策优惠。
二要重视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市红十字会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地方和行业大力开展与备灾救灾、安全生产、职业培训、卫生保健相结合的现场的、初级的、群众易于掌握的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市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江苏省红十字会、公安厅、交通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机动车司乘人员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苏红〔2007〕44号)要求,把交通事故现场急救技能列为机动车司乘人员培训和考试内容,并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参加卫生救护培训的督促管理,交警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定期审验工作中,督促未获得《救护培训合格证》者参加救护培训。各级教育、建设、文化、体育、海事、旅游、电力、商贸、机关事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市红十字会加强对其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重点培训。要在社区普及救护培训知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快建立群众初级卫生救护网络,减少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力争到“十一五”期末,社区一般人群中有3-5%的人接受现场救护知识普及培训,机关、企事业单位有5-8%的人接受现场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高危作业员工(如建筑工人等)有8-10%的人能熟练掌握现场救护技能,特殊人群(如驾驶员、电工、救生员、导游等)达到全员培训并将接受救护培训列为上岗条件之一。
三是重视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各级教育部门、红十字会要按照中国红十字总会、教育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红事字〔2004〕88号)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加强学校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建设,已经成立红十字会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组织建设,在巩固中提高;尚未建立红十字会的学校要尽快建立,力争1-2年内全市各高校和中小学校全部建立红十字会。各级各类学校要把《红十字会法》纳入青少年法制教育内容,全面开展创建“江苏省红十字示范学校”和“全国红十字模范学校”活动,在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素质教育、卫生健康和初级救护知识教育等的同时,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不同知识层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敬老助残、扶危济困、志愿服务、关爱生命等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四、大力加强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大力加强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以及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组通字〔2006〕28号)要求,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市级红十字会机关机构体制,加强编制和人员配备。要将市(区)红十字会由卫生部门代管改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联系,并加强红十字会机关的机构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以及行业的红十字会组织建设,加快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及乡镇建立和发展红十字基层组织,不断壮大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队伍。要为红十字会配备得力干部,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培养一支有能力、有活力、有奉献精神的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社会团体的工作方式运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工作者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全心全意为弱势群体服务,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服务,努力把红十字会建设成为充满生机与活力、密切联系群众、体现红十字会自身特点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五、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明确一名政府领导联系红十字会工作,把发展红十字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开展红十字会工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红十字会基本的办公条件,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红十字事业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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