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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416330/2009-01346 分类 民政、扶贫、减灾,扶贫
发布机构 泰州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09-05-15
文号 泰政发〔2009〕82号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泰州市2009-2011年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行动计划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09-05-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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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2009—2011年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泰州市2009-2011年

  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的精神,围绕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要求,切实做好创建工作,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机制,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我市2009年-2011年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从提高创业意识、增强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等环节入手,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劳动者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使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并带动社会就业。

  二、工作目标

  大力实施2009年至2011年三年“363”创业提升计划,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在全市建成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培训扎实有效,创业成果显著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到2011年全市创业培训3万人。2009年创业培训0.8万人;2010年创业培训1万人;2011年创业培训1.2万人。

  ――到2011年在全市实现新增6万人创业并带动社会就业30万人。2009年实现新增1.5万人创业,带动6万人就业;2010年实现新增2万人创业,带动10万人就业;2011年实现新增2.5万人创业,带动14万人就业;

  按照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标准,重点抓好创业资金筹集;创业培训、见习、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服务公共平台及创业服务超市完善;创业信息机制建立以及创业促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与考核等工作。通过创建使全市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城市创业活力、创业效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各项指标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及考核办法由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另行发文。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09年3月――5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及省创建工作要求,制定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行动计划。

  (二)组织实施(2009年5月――2010年12月)。进一步制定完善城乡统一的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面向城乡所有劳动者多形式、多层次的免费创业培训;切实加强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力度,统筹解决创业者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保护创业成果运行稳定。

  (三)自查评估(2010年12月――2011年2月)。对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创建工作评估报告。

  (四)整改验收(2011年2月――2011年12月)。对照标准认真整改,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对创建工作的考核验收。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

  1.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本地各类创业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创办各类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成立各类经济组织。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自主创业对象开放。营造各类创业者创业权利平等、创业条件公平、创业过程公开、创业成果保护的全民创业大环境。

  2.降低创业门槛。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对于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的,其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超过规定最低限额的,首次出资额只要达到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剩余部分可以自公司成立日起2年内缴足,一人公司必须一次性缴足。实行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对列入我市鼓励发展的行业申办冠以“泰州市”名称的企业,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建立企业预备期登记制度,对于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但在1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

  3.实施积极的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城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规模,对于变更改制为企业法人的,按新企业注册性质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对于返乡创办企业的人员,从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凡本市城乡各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均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其人数和经营项目最多可贷50万元,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再就业人员,可共同申请最高额度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持有《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贷款的人员由同级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分别给予50%、100%的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且还款信誉良好的,还可以享受1次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和1次不贴息的创业贷款。

  对当年吸纳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贴息贷款,但贷款期限不低于6个月。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复核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小额担保贷款外,银行开办的各类创业贷款,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认定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的,同级财政部门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给予贴息。

  5.加大社会保险补贴。城乡各类失业人员新创办的民营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3年由同级财政给予的本企业缴费工资10%的补贴。对吸纳“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参照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照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应由用人单位为招聘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的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本市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收入基本稳定的,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在1年期限内保留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6.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利用多种渠道引入社会资本,有效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闲置场地,因地制宜进行规划、改造和再利用,建立专门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科技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和相关配套服务。对被认定的孵化基地及孵化企业按照《泰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创业培训机制

  1.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面向城乡各类人员开展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免费创业培训。加大对高校和职技校学生的创业培训力度,普遍设置创业培训课程,引导学生进行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鼓励、扶持自主创业。

  2.大力支持和积极整合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参与创业培训,推进创业培训市场化。积极引导各类民办培训机构主动参与创业培训工作,使他们成为公益培训平台的重要补充。督促定点培训机构按规范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并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培训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核拨培训经费补贴的参照依据。

  3.开展多形式、多模块的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加强国际劳工组织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广的“创办与改善你的企业”与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推广的“如何成功创办一个小企业”的创业培训。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创业教育师资培训,用二年时间在全市建立一支1000人以上的创业培训教师队伍,其中县市不少于200人、区不少于100人。

  4.各市(区)要明确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用工规范、行业影响力大的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培训学员提供3至6个月的免费创业实习,学员免费实习期间由政府给予创业实训基地适当的补贴,三年内在全市建立覆盖多个产业、行业的创业实训基地200家。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见习制度,选择一批在各行业技术领先、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见习基地,为见习学员提供技术含量较高、市场急需的见习岗位,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参加见习培训的学员见习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50%发放生活费,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综合商业保险。见习期满后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给3000元和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标准执行。

  (三)全面构建覆盖城乡的创业服务体系

  1.全市建立四级创业服务网络,充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市及各市(区)、街道(乡镇)成立“创业指导中心”;社区(村)成立“创业指导站”。将创业服务机构列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标准,重点抓好乡镇、村的平台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所属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创业绿色通道”制度;推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办法,设立“一站式”服务场所,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现场办公。

  2.各市(区)要在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创业服务超市”,围绕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技术培训、创业实习、资金扶持和跟踪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实行“超市化”的选购模式,让创业者自由挑选并免费享受各项服务项目,切实提高创业者创业的成功率和稳定率。

  3.广泛征集发布创业项目。加强创业服务机构与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等的信息沟通,完善创业项目征集流程,调整创业项目征集方向,形成稳定的创业项目征集渠道。对创业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规范创业项目的征集、评审、推荐和执行的运作模式,建立和完善创业项目库,试行创业项目成效考核机制。完善创业项目展示机制,定期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免费推介活动,不断拓展创业项目的展示范围和对象。

  4.各市(区)要加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建设,聘请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开展一对一、上门、集中、预约等多形式的咨询活动,对创业培训学员的创业项目提供免费咨询指导和跟踪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经贸、教育、财政、人事、国土资源、建设、人民银行、银监、国税、地税、工商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负责全市的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各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本地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将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纳入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年度考评内容,列入政府定期议事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总体要求,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创建工作稳步推进。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将于每年4季度组织对各市(区)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重点围绕目标完成、政策完善、工作进展等方面的情况,并定期下发通报,推动创建工作的进展。

  (三)设立促进创业引导专项资金,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创建创业型城市引导资金,各市(区)从今年起按照辖区内人口总数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设立促进创业专项资金。引导资金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征集扶持、创业优惠政策落实、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创业型城市创建等。引导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市(区)、各部门要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创业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各市(区)和各部门要积极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大力培育和树立创业典型,以典型带路,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每两年在全市开展创业明星、促进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等评选表彰活动。利用创业事迹报告团开展宣讲活动,编写具有本地特色的、实用的创业培训教材和宣传资料。建立创业服务网站或设立创业服务专栏,加大对扶持政策、创业项目、创业典型、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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