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014416330/2016-05195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泰州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16-12-01
文号 泰政发〔2016〕191号 时效 废止(根据泰政发〔2024〕8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6-12-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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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泰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6—2030)

前言

  城市环境总体规划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为基础,以保障辖区安全、维护生态系统健康为根本,通过统筹10—20年中长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优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布局,确保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战略部署。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立足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注重解决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同推进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问题,是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年9月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1088号),将泰州列入全国首批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城市名单。泰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以此作为推动泰州“生态名城”建设的重要契机,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编制了《泰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6—2030)》(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南京大学组成的规划编制技术组,在环保部《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意见》、《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等文件指导下,遵循环境优先、科学发展的基本原则,从泰州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际出发,采用科学先进的技术方法,确定城市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风险防范基线,同时对不同区域提出差别化环境保护战略指引,为保障辖区环境安全、维护生态系统健康奠定坚实基础,是指导泰州、未来一段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编制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1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规划范围为泰州市市域行政范围,包括靖江、泰兴、兴化三个县级市,海陵、高港、姜堰三个区和泰州医药高新区,总面积5787平方公里,具体见附表1。

  第2条规划时限

  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规划阶段分为近期、中远期。近期:2016年-2020年,中远期:2021年-2030年。

  第3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5号);

  3.《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9号);

  5.《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6.《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环发〔2011〕100号);

  7.《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环发〔2012〕58号);

  8.《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发〔2010〕63号);

  9.《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试点的函》(环办函〔2012〕1088号);

  10.《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规程〉的通知》(环办函〔2013〕449号);

  11.《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4〕10号);

  12.《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

  1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4.《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苏政发〔2014〕20号);

  15.《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

  16.《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3〕11号);

  17.《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

  18.《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9.《泰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泰政发〔2016〕53号);

  20.《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泰政发〔2014〕13号);

  21.《泰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泰政发〔2016〕50号)。

  第二章城市生态环境基础及问题

  第一节 城市发展概况

  第4条 自然条件

  泰州市地处江苏省中部,长江下游北岸,位于北纬32°01′57″—32°10′59″,东经119°38′24″—120°32′20″之间,东临南通,西接扬州,北接盐城,南面与苏州、无锡、常州、镇江等市隔江相望。

  市域地势平坦,除靖江市有一独立山丘外,其余均为江淮两大水系的冲积平原,地势呈中间高、两头低。泰州市属于北亚热带湿润性气候区,全年以东南风为主导风向,年平均气温为16.1 ℃,年平均降水量约为1000毫米。境内河网密布,纵横交织,北部地区地势低洼,水网呈向心状,由四周向低处集中。

  第5条 城镇发展

  泰州市基本形成“一中心,两轴线”的发展格局,即以海陵区为中心、高港区组团、姜堰区组团在内的城镇发展核心区,以沿江城镇发展轴和沿宁靖盐城镇发展轴为骨架的城镇体系空间格局。城镇空间显现“双核”结构,各市(区)城镇空间逐步由均衡走向极化,中心城区的海陵与高港、泰兴的济川街道与黄桥、兴化的昭阳与戴南、靖江的靖江城区与斜桥均为“双核”式城镇分布结构。城镇空间格局在发展水平和层次上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沿江城镇发展带已初步形成,北部里下河地区城镇发展仍以点状分布为主。

  第6条 基础设施建设

  2015年,泰州市建有镇级以上水厂12座,供水规模约42.0万吨/日,基本满足全市供水需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已建13家,污水处理规模约为44万吨/日,排水管网达到1232公里,污水处理率为88.9%。市域有大型发电厂1座、热电联产型火电厂11座,总装机容量4278兆瓦,年燃煤量816.13万吨,年发电量138.87亿千瓦。燃气以天然气为主,“西气东输”冀宁联络线苏中支线天然气为全市主气源,市内共设一站两阀。市域内已有垃圾填埋场2座,焚烧厂2座,处理总规模约为2050吨/日。

  第7条 经济社会状况

  2015年,泰州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655.53亿元,较1996年建市提高了11倍,三产结构比重为6.0:49.0:45.0。全市户籍总人口为507.85万人,人口密度为877人/平方公里。自2010年以来,全市城镇人口年均增长率为2.13%,2015年泰州市城市化率达到61.55%,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城镇和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存在差距,分别为26574元和12493元。根据钱纳里、赛尔奎等工业阶段的划分方法,泰州市正处于工业化后期和城镇化中期阶段。

  第二节 生态环境基础

  第8条 资源禀赋

  1.土地资源

  2012年,泰州市人均土地面积为0.2hm2/人,全省排名第四,耕地面积29.8万hm2,占农用地总面积的51.5%,比全省平均水平(46.2%)高出5.3个百分点,土地资源相对丰富。近十年来,建设用地面积急剧扩张,建设用地从2005年的94144.5hm2增长到2012年的111192.9hm2,增长幅度达18.11%。耕地面积从1984年到2012年减少53609.4hm2,年均减少1914.6hm2。2012年,全市土地开发利用率达到84.1%,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仅有46.7万元/hm2,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为226亿元/hm2,仅为全省一半。

  2.水资源

  2014年,泰州市水资源总量为20.9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15.6亿m3,地下水资源量5.5亿m3,重复计算量0.3亿m3。现状总供水量(不含火电行业)达到26.7亿m3,其中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72.0%,工业用水占7.5%,生活用水占8.9%。2003—2014年,泰州市单位GDP水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水耗分别从406m3/万元和82.9m3/万元下降到79m3/万元和9.3m3/万元,水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但与省内发达城市还存在较大差距。农田亩均用水量为463 m3/亩,高于全省433.3m3/亩的平均水平。

  3.能源资源

  2012年,泰州市能源消费总量为1745.8万吨标煤,较2000年增长了1292.8万吨标煤,年均增长率达到13.3%。其中,工业能源消费是全市能耗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全市总能耗的90%左右。近年来,泰州市能源消费结构发生较大转变,逐步由单一燃煤向多元化过渡,2012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占总能耗比例较2006年下降近20个百分点。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近五年累计下降幅度达到38.7%和36.0%。

  4.岸线资源

  泰州市拥有长江岸线长度96.3公里(包括入江河口宽),占江苏段的11.2%。沿线建有万吨级以上码头55个,已开发利用的岸线长度为56.5公里,占全市岸线资源的58.6%。目前,全市港口开发模式仍以粗放型为主,工业企业占生产性岸线比例高达75.5%,其中船舶企业所占比重近一半。

  5.湿地资源

  泰州市主要有长江沿江地区和里下河地区两大块湿地区,总面积为103078.4hm2(水稻田除外),占全市国土面积17.8%,其中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分别占湿地总面积的53.9%和46.1%。兴化市湿地资源最为丰富,总面积达到60576.9hm2,占全市的58.8%。泰州市纳入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湿地保护区有9处,保护区面积为50254hm2,占全市湿地面积的48.8%,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1529hm2,占湿地保护区总面积的3.0%。

  第9条环境质量

  1.地表水

  2001—2015年间,泰州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省控以上断面优于Ⅲ类水质的比例从56.5%提升到83.1%,劣Ⅴ类水质的比例则从4.4%下降至3.4%。2015年全市长江流域28个断面全部符合功能区要求,淮河流域27个断面水质功能区达标率为88.9%,主要污染因子是氨氮和总磷。市内9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其中,兴化市饮用水水源地粪大肠菌群指标已接近浓度限值,水质受污染风险较大。近五年来,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有所改善,潜水井水质污染程度逐年下降,底泥污染水平总体处于平稳状态,但界沟河、上官河、下仕港底泥污染程度有所加重。

  2.空气质量

  2001—2015年,泰州市SO2、NO2年均浓度值保持平稳,基本能够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GB3095—1996),2015年SO2年均浓度区域分布较为均衡,NO2年均浓度较高的地区主要是海陵区和靖江市。可吸入颗粒物污染成为全市首要污染物,根据新发布的《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泰州市近十年PM10年均浓度值均有超标,超标范围为31%—57%,自2013年全市开展PM2.5监测以来,全市及所辖市(区)PM2.5年均浓度值均有超标,2015年超出二级标准0.7倍。

  3.生态环境

  2014年,泰州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68.6,为“良好”级别。但自2000年以来,泰州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有明显下降,下降幅度达到12.3%。2015年,全市林木覆盖率为23%,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但森林质量偏低,多为人工或半人工森林,以幼龄林和中龄林为主。受森林资源匮乏、河流湿地生态环境功能不同程度受损等影响,全市自然生态系统提供生态产品的能力不高。

  第10条污染物排放

  1.大气污染物

  工业污染是泰州市主要废气来源,2015年,泰州市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4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为3.1万吨,工业烟粉尘排放量为1.4万吨,分别占全省的6.1%、4.6%和4.3%。全市三种工业污染物排放单位国土面积排放强度分别是全国的4.3倍、3.9倍和1.7倍。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是全市废气排放的主要来源。从空间分布来看,大气污染排放主要集中在沿江的永安洲镇、滨江镇、海陵中心城区、靖江中心城区及北部地区的戴南镇等地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全市废物污染又一主要来源,2015年全市机动车尾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约占全市的30%。

  2.水污染物

  2015年,全市COD、氨氮排放量分别为9.0万吨和1.1万吨,其中工业、生活和农业的污染物排放占标率分别为12.0%、55.3%和32.7%。城镇生活污水是泰州市废水的重要来源,但由于部分地区污水管网铺设覆盖率不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仅为64.4%,大大降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工业废水主要排放行业是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两个行业的COD、氨氮排放总量占总污染物排放量的44.4%和42.1%,工业污水排放主要集中在沿江工业集聚区以及兴化南部的张郭镇和戴南镇。农业面源是除生活源之外又一主要水污染来源,虽然污染物排放量呈逐年递减趋势,但由于畜禽水产养殖、农药化肥过量使用等造成的水污染问题仍不容忽视。

  3.固体废弃物

  泰州市以医药、化工、造船、火电等为支柱产业,工业固废产生量大且复杂,随着支柱产业不断壮大,近五年工业固废涨幅达到85%。2015年,全市工业固废产生量为425.9万吨,处理利用率为99%,其中危险废物排放量为8.7万吨,重点集中在泰兴市的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泰州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泰兴市裕廊化工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一般工业固废排放量为417.2万吨,近50%一般工业固废排放量在靖江市。2015年全市生活垃圾收集量为106.7万吨,较2011年提高了150%,收集的生活垃圾均实现无害化处理。

  4.环境风险

  泰州市共有20个环境风险行业182家环境风险企业,主要环境风险行业是化工和石油加工业。从环境风险企业的空间布局来看,风险企业主要分布在沿江地带,部分重点风险源靠近市区等人口相对密集的地区。引江河、新通扬运河和如泰运河等清水通道维护区,长江靖江段中华绒螯蟹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黄桥古镇风景名胜区、滨江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红线一、二级保护区内及周边仍有24家风险企业,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

  第11条主要环境问题及制约因素

  1.城镇工业发展缺乏合理布局,产业结构重型化特征依然明显。

  工业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布局散乱。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建设用地迅速扩张,城市总体规划预留的生态绿地不断受到蚕食,城市缺乏开敞的通风廊道,严重降低城市环境承载能力和对污染物吸收、扩散的功能。海陵区已被九龙台商工业园、海陵工业园以及泰州经济开发区团团围住,形成工业包围生活的“围城”态势,同时,区内的重大风险源梅兰化工,对城市生产、生活、生态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沿江岸线基本被工业占据,工业布局零乱,严重缺乏生活和生态岸线。比如新段港至洋思港段岸线腹地小化工企业散乱布局,洋思港下游部分小型船厂占用深水岸线,天星洲作业区夹江内的沿江滩涂大量被养殖企业非法圈占等,浪费大量稀缺的长江岸线资源。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占主导地位,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难度较大。目前,泰州市工业行业仍以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金属制品、化工、医药制造等工业行业为主。其中,化工、医药制造和纺织等行业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占全市排放总量的63%;化工、医药制造、石油加工等行业氨氮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65%;化工、黑色金属冶炼、金属制品以及石油加工业是工业能耗主要集中的行业。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电子信息产业规模还相对薄弱,高端产业和新兴产业比重偏低,产业链偏短,不少企业以配套、单机为主,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同时泰州尚未建立以再生利用产业为主的循环经济产业园。从产品结构来看,工业产品档次不高,技术含量高的少,附加值高的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少,并且产品关联度相对较小,很难形成较强的产业竞争力。

  2.区域水环境质量偏低,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令人堪忧。

  通榆河是江苏省东部沿海地区江水东引北调的水利、水运骨干河道,承担着重要水环境功能,作为通榆河上游的新通扬运河承担着泰州市中心城区主要生活污水的纳污功能,不仅接受中心城区5座污水处理厂的尾水排放,由于新通扬运河超负荷的航运和沿岸众多工厂,还接受来自航运和工业带来的污染。目前,新通扬运河整体水质从上游至下游逐步变差,下游官庄大桥和洪林大桥断面已处于轻度、中度污染状态,对下游通榆河水环境质量存在跨市影响。全市农村河道、内河水体30%以上的水域被污染,10%被严重污染。兴姜河、北澄子河、十圩港、白涂河、上官河等城镇河道污染较重、水质较差。内河水体表现出明显的平原地区城市河网水污染特征,受污水管网、泵站等基础设施不完善,河流淤积等影响,城市内河水环境较差,城市河流水系特色打造任务艰巨。

  3.能源结构依然较重,大气污染物复合型特征明显。

  泰州市能源消费结构依然偏重,煤炭和石油分别占一次能源比重的49.59%和46.49%,天然气使用量仅占1.42%。随着国电泰州电厂二期投运,未来城市能源消耗量仍将持续增长,短期内减少工业大气污染存在较大压力。全市可吸入颗粒物污染突出,2013年市区PM10和PM2.5超标率均超过50%,灰霾天气出现频率显著增加,大气污染类型已从煤烟型逐步转变为煤烟、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扬尘复合型污染,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任重道远。

  4.生态系统结构破碎化,区域生态安全面临挑战。

  区域生态环境总体格局受到自然地理因素(包括地质地貌、水文、土壤、气候等)和城镇体系布局的影响,自然生态系统已基本演变为人工、半人工生态系统。随着城镇用地的迅猛扩张,具有较高生态意义的自然与半自然景观数量急剧下降,人工景观优势度增强,生物多样性减少,进而导致生态风险增大。生态环境资源受到自然干扰和人为干扰的现象普遍存在,景区中过度建设人工设施破坏了湿地的自然性,重要湿地、森林公园等生态红线区域中,一些关键性的生态过渡带及节点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围湖造田、低洼地改造成鱼池,湖泊面积不断减少,自然湿地受到破坏。兴化市得胜湖和蜈蚣湖已全部变成养殖池塘,并建有居民地,完全失去天然湖泊自然景观。溱湖受泥沙淤积影响已呈现沼泽化现象,长江部分河段淤积程度较高,淤积型洲滩面积日益扩展。

  第三章城市环境功能定位与总体目标

  第一节 机遇与挑战

  第12条 发展机遇

  1.生态文明建设摆上更加重要战略位置。

  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明确把绿色发展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主流和方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一系列中央重要文件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图。泰州在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中提出建成经济繁荣与生态宜居协调融合、都市风貌与田园风光相映生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推动全社会生态文明水平显著提高,这为泰州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奠定良好基础。

  2.长江经济带发展路径实现重大创新。

  长江经济带战略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也是我国走绿色发展之路的重要示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江经济带必须坚持走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优先地位,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泰州是长江经济带中重要节点城市,始终坚持环境优先方针,紧紧围绕“生态名城“建设大局,通过开展产业结构调整、污染物减排、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大力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绿色转型,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3.苏中崛起总体战略科学确定

  江苏省先后实施“跨江联动战略、江海联动战略、南北联动战略”三大战略之后,为了进一步推进省域平衡发展,提出苏中崛起发展战略。2013年6月,江苏省委、省政府在苏中工作会议上指出,融入苏南、融入长三角核心区,是苏中未来发展的战略取向,也是促进苏中崛起的根本之计。泰州作为苏中三大城市之一,是江苏推进转型升级综合改革的试点城市,要立足市情实际,明确主攻方向,把握任务重点,补齐发展“短板”,走出一条符合科学发展要求、具有泰州特色的现代化建设之路。

  第13条 面临挑战

  1.经济新常态下环境保护压力剧增。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泰州市的经济发展速度也逐步减缓,经济总体走势下行压力较大,而未来10—20年正是泰州市经济社会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攻坚期,转型升级和城镇化建设的任务艰巨。在这样的形势下,如何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环境质量持续得到改善,让发展不破坏生态环境,增长不增加环境污染,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解决的一道难题。

  2.产业结构偏重的局面短期内难实现根本转变。

  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虽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由于长期形成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重化工占有相当比重的产业结构、国土开发强度较大的空间结构具有“锁定效应”,而现代物流、金融、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总体上还缺乏支撑力量,短期内难以实现产业结构发生根本转变,污染物排放水平仍将持续在较高水平。

  3.区域环境质量与群众期盼仍有较大差距。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污染问题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当前泰州市传统煤烟型污染与PM2.5、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新老大气环境问题并存,区域排水环境不佳,水系不畅,城区黑臭河道依然存在,农村地区因面源污染导致的河流水质下降、土壤重金属超标等问题依然严重,改善环境质量任务艰巨。

  第二节 指导思想与目标

  第14条城市环境功能定位

  长三角地区著名的宜居生态城市,沿江绿色产业发展集聚区、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和全省环境管理综合改革试验区。

  保障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与江苏沿海地区饮水安全的源头区。泰州市横跨长江、淮河两大流域,水资源丰富,河网密布,市域内引江河和泰东河是南水北调工程和沿海地区供水的主要引水口和主要河道,新通扬运河、卤汀河等五条运河与通榆河清水通道相连,是解决苏北水源供给的重要保障。

  长三角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地区。泰州市是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长三角地区重点控制区14个城市之一,是协调协同控制区域大气污染的重要节点城市,要优化能源结构,实施煤炭总量控制,强化工业大气污染源治理。

  长江淮河两大生态系统交融区。泰州市跨长江与淮河两大流域,以老328国道为界,北属淮河流域的里下河地区,蝶形洼地与湖荡水网为主要环境组分,南属长江流域的通南地区,高亢平原与通江水网为重要环境载体,两大环境系统具有共同维护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安全的功能。

  江苏省转型发展城市环境创新建设区。重点围绕破解资源环境瓶颈、提升资源承载能力,合理配置环境容量、严格执行总量控制,以及营造促进城市转型发展的环境支撑体系,建立与完善配套的环境综合整治与建设制度,为同类城市提供示范。

  第15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泰州建设具有辐射带动性的区域中心城市过程中,抓住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利契机,坚持环境优先、绿色发展,以资源承载、环境质量、生态功能分区管控为手段,全面优化城市发展格局,合理利用资源环境,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完善环境公共服务体系,维护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以及沿江重要节点地区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打造长三角地区“生态名城”奠定基础。

  第16条 基本原则

  环境优先,科学发展。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统筹考虑城市不同区域自然环境条件、基本农田分布、人口集聚和产业发展状况等差异,对全市生态系统、水和大气环境进行系统评估,将其重要区、敏感区、脆弱区纳入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区,实施分类管理,从源头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合理开发,优化发展。以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科学确定不同区域资源环境开发利用底线,合理控制资源开发强度,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协调有序发展。

  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障人居环境健康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水、气、土三大环境质量,强化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环境公共服务水平。

  多规融合,协同发展。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有机融合,相互支撑,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协同推进泰州市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绿色发展。

  第17条 规划目标及具体指标

  总体目标:环境综合整治实效明显、环境安全水平大幅提高、城乡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资源承载与环境容纳适宜水平明显提升,环境功能空间格局科学合理、人居环境健康保障显著增强,着力将泰州市建设成为环境质量良好、生态系统健康、资源集约利用、环境管理有序和生态文化浓郁的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分阶段目标:

  近期(2016—2020年):基本形成以生态红线区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格局,城乡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削减,资源环境约束得到有效缓解,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环境预警与应急体系基本形成,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中远期(2021—2030年):以环境功能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格局初步形成,城市生态环境达到优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提升,全市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建设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成为长三角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现代化生态名城。

  泰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指标体系共分为6大类28项指标,具体见附表2。

  第三节 城市发展形势

  第18条经济发展

  在规划期内,泰州市经济仍将保持较快增长趋势。从2012年到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预计年均增长10%,泰州市地区生产总值将达到5500亿元;从2020年到2030年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到2030年泰州市地区生产总值将达到12500亿元左右。

  第19条 市域城镇化

  受泰州市工业及三产快速增长的协同驱动,泰州市城镇化将快速推进,2020年、2030年的城镇化率将分别达到66%,75%。随着泰州经济快速提升,吸引外来人口的能力不断加强,而外出人口逐步减少,这将进一步提高城镇人口集聚度,增加城镇人口,2020年、2030年泰州市城镇人口约为343万、409万人。

  第20条 能源资源消费量

  泰州市能源消耗总量不断增大,预测2020年、2030年在基准情景下,全市能源消耗总量将分别达到2702万吨标煤和4547.0万吨标煤。按照国家、省有关能源控制政策,到2020年,一次能源煤炭消费量比重为32.7%,但燃煤总量仍有大幅增加。到2030年,燃煤消费总量有所下降,但天然气消费比重将大幅增加,区外来电需求占到总消费能源的30%,输电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建设需求进一步提升;天然气所占比重也要达到总能耗的20%,对气源供给保障以及供气基础设施建设提出更高要求。此外,未来10—20年泰州市用水结构基本保持不变,以农业用水为主,预测2020年总用水量约为29.6亿立方米,2030年约为30.8亿立方米。

  第21条 污染物排放量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工业烟粉尘污染物排放总量呈下降趋势,到2020年预计排放量分别为2.95万吨,4.65万吨和0.89万吨。由于重工业化特征仍较明显,且产业结构调整难以在短时期内完成,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约为510万吨和7.42万吨,较2012年分别增长32.8%和9.4%。

  第四章资源环境约束调控

  第一节 资源承载力调控

  第22条 土地资源

  1.泰州市人均生态足迹约为1.8hm2/人,人均生态承载力约为0.2hm2/人,生态足迹是当地生态承载力的8.5倍左右,人均生态赤字约为1.6hm2/人,在中国属于较严重赤字区。按照全球生态标杆2.0hm2/人,泰州市属于“地方非可持续—全球可持续性”发展区。

  2.土地综合承载力具有显著空间差异性,高承载力区域主要分布在姜堰区、兴化市、泰兴市、靖江市等地区的中心城区,总面积约为215.0km2,占全市总面积的3.7%;较高承载力区为各区县中心城区外围区域、主要工业园区以及各区县建制镇镇区;低承载力区是除以上的其余地区。

  3.2020年泰州市新增建设用地的潜力在184.7—358.3平方公里;可承载的人口极限为808.5万人,其中生态宜居的人口规模为549.8~578.7万人之间。

  4.调控对策

  (1)严格保护耕地。科学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每年占补平衡补充耕地1万亩以上,确保全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到2020年,确保全市耕地面积不少于473.2万亩。

  (2)保护生态用地。加大市域湿地、主干河流、绿地的保护和管制力度,严禁各项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占用生态用地。

  (3)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水平。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建立存量土地盘活机制,全面开展全市工业用地调查,存量土地通过收回、回购、部分转让、调整置换等方式正常化盘活利用,将闲置及低效用地处置情况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相挂钩;积极推进苏陈镇、野徐镇、许庄街道等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调整试点。

  第23条 水资源

  1.按照现有供水态势测算,泰州市2020年、2030年水资源承载人口分别为447万人、471万人,经济社会发展预测人口为520万人、545万人,两者略不匹配,具体见附表3。

  2.泰州水资源承载空间分布特征表现为,弱超载状况主要集中在通南地区,泰州市区、泰兴、靖江超载略为明显,里下河地区兴化市水资源承载力较高,不超载。

  3.调控对策

  (1)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在产业布局和城镇发展中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大力调整全市经济结构,严控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建设。

  (2)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充分利用长江优质地表水资源,加强引江河、南官河、中干河等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和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在通南地区适当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量,增加客水资源利用程度;增加对长江过境水的引调能力,提高水资源利用量;提高再生水回用和雨洪资源利用水平。

  (3)加大水资源保护。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全市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至各市(区)。

  (4)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严格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25%。

  (5)推进水资源节约。抓好建材、化工、食品、造纸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通过节水技术改造,再生水回用等技术,加大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力度,减少废污水排放,逐步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2020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3亿立方米以内。

  第二节 环境容量调控

  第24条 水环境容量

  1.水环境污染贡献度和敏感度

  (1)泰州市重点河段不同入河污染源污染贡献度分析表明:如泰运河、新通扬运河、古马干河、靖泰界河、蚌蜒河沿线入河污染负荷总量较高,泰州通南地区污染入河强度大于里下河区域。

  (2)结合泰州城镇化及工业化发展趋势,泰州市各功能区河段水质变化的敏感程度分析结果表明:主要污染敏感性河道为环城河、通扬运河、凤凰河、南官河。

  2.水环境容量评价结果表明:泰州市不同功能区段的水环境容量差异较大,空间表现为里下河地区水环境容量丰裕程度较通南地区大。其中,海陵区、高新区、姜堰区及泰兴市部分河段COD容量和氨氮容量较为匮乏,分区水环境容量具体见表4。

  3.调控对策

  (1)泰兴市、海陵区、姜堰区水环境容量饱和区:严格控制增加水污染特别是氨氮污染排放项目。特别是在污染负荷较大、水环境容量不足的河道(靖泰界河、季黄河、西姜黄河、老通扬运河、东姜黄河、夏仕港),需增加设计流量,重点控制沿岸的工业、城市生活水污染源,加大污染防治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关停规模小、产值小、排污大的企业。加强废水收集处理,在富余水环境容量时进行有节制的排放。

  (2)兴化市水环境容量富足区:需在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及相应环境管理制度的前提下适度集约发展。

  第25条 大气环境容量

  1.大气环境容量评价结果:

  基于改进A值法核算泰州市的大气环境容量,结果显示:泰州市细颗粒物污染物已无环境容量,所有区域均属于可吸入颗粒物超载区;海陵区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出现严重超载,海陵区属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严重超载区。由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形成二次细颗粒物的重要前体物,因此全市需进一步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三种污染物排放的协同控制,分区大气环境容量具体见附表5。

  2.调控对策

  (1)严格控制高燃煤量区域的燃煤污染排放,加大力度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增加天然气供应,建设一批天然气发电供热项目,补充实施一批分布式能源站工程。

  (2)从源头上控制工业污染源,全面完成全市大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推广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技术,持续推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对规模小、治污设施不完善、排放高的企业实施关停并转,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3)机动车尾气污染是城区氮氧化物的主要来源,全市继续加强海陵区及其周边地区机动车尾气排放整治工作,加速淘汰黄标车,推广利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

  (4)建筑施工过程产生的扬尘对市区可吸入颗粒物贡献日益增多,市域范围内要加强对扬尘的管控,严控建筑施工及建筑材料运输环节产生的扬尘污染。

  第五章城市生态环境分级管控

  第一节 水环境质量分级管控

  第26条 水环境质量一级管控区

  1.水环境质量一级管控区范围:主要包括饮用水取水口主要汇流区、二级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区等地区,面积为780.2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13.5%,具体见附表6。

  2.水环境质量一级管控区管控要求:对水环境资源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控制单元所在流域水污染物实行总量减排,现有工业废水排放口应限期关闭,禁止新建排污口;禁止排放船舶废水;大力发展生态绿色农业,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物减排,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禁止开展网围养殖、投肥(粪)养殖;开展污水中水回用,实行用水梯级循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27条 水环境质量二级管控区

  1.水环境质量二级管控区范围:一级管控区外的上游或下游、城镇开发集中的高功能维护区(水质目标为Ⅱ或Ⅲ类)、清水通道、水质敏感区、水环境脆弱区等对水排放需较严限制的区域,面积1978.4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34.2%。

  2.水环境质量二级管控区管控要求:合理利用水环境承载力,谨慎开发,严格监控;严格执行相应行业规范、标准要求,确保环境质量不恶化,逐步恢复生态功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第28条 水环境质量三级管控区

  1.水环境质量三级管控区范围:城镇开发较少、水质较好、水环境容量富余的其他区域,面积为3027.6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52.3%。

  2.水环境质量三级管控区管控要求: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集约发展。

  第二节 大气环境质量分级管控

  第29条 大气环境质量一级管控区

  1.大气环境质量一级管控区范围:主要包括城区及各县(市)区城区的上风向等源头极敏感地区和聚集极脆弱地区,泰州中心城区、各市(区)建成区等人口聚集区、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功能区。泰州市大气环境一级管控区面积621.0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0.7%,具体见附表8。

  2.大气环境一级管控区管控要求:

  污染源头敏感区、污染聚集敏感地区:禁止新、改、扩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石化、化工、有色、焦化、建材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化工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并执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

  受体重要区域:(1)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重点风景名胜区:禁止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现有工业大气排放源(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应予以拆除;禁止使用煤炭、重油等污染重的燃料;禁止焚烧秸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加强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调整餐饮经营点。(2)泰州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中心集镇:禁止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现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迁出;划定“禁燃区”,禁止燃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环卫清扫物等废弃物;加强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调整餐饮经营点;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计划;实施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倡导低碳生活方式,不断降低人均燃气污染物排放量。

  第30条大气环境质量二级管控区

  1.大气环境质量二级管控区范围:主要集中在大气环境红线区外围,涉及对人口密集区有重要影响的区域、具有相对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周围区域等,面积719.0平方公里,占泰州市国土面积的12.4%。

  2.大气环境二级管控区管控要求:(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超标区:实施超标区域及源头区域(对红线区造成严重污染的区域)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应实施关停,加快淘汰过剩产能及“两高”产业。对环境空气中浓度超标的污染物,禁止新建排放该类废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增该类废气污染物。(2)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达标区:控制工业园及城镇发展规模;新、改、扩建工业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及废气污染物治理技术,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及达标排放要求;淘汰过剩产能及“两高”产业;严格控制区域内火电、石化、化工、冶金、钢铁、建材等高耗能行业产能规模、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单位GDP煤炭消耗。

  第31条大气环境质量三级管控区

  1.大气环境质量三级管控区范围:除一、二级管控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面积4461.5平方公里,占全市域国土面积的76.9%。

  2.大气环境三级管控区管控要求:在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发展。

  第三节 生态功能红线分级管控

  第32条 生态安全格局

  构建“一带两环三廊道四片区”的生态安全格局。

   1.一带:长江水道生态涵养带。

  长江作为重要生态涵养带,重点保护长江水域、滨江湿地、江中洲岛和长江大堤防护林。增强流域防洪、城市供水、洲滩湿地生态和珍稀水生动物与鸟类生物多样性保护、滨江景观生态维持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强化长江岸线和沿江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清理整顿沿江排污口和重污染企业,严格控制水、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和总量,逐步调整一切与长江生态保护不符的开发功能。加大沿江岸线和陆域生态修复,保留足够的滨江开敞和生态空间,扩大沿江岸带植树造林面积,恢复和保持沿江绿色景观与生态连通,提升沿江生态品质,维护区域生态平衡。

  2.两环:中心城区双水绕城。

  全面畅通内环—凤城河、外环—周山河、南官河、凤凰河城市水系,形成“内环抱老城、外环绕新城”的双水绕城形态,使城市的内环、外环水系成为城市两条璀璨的“珍珠项链”,成为老城新城两大区域有机融合的生态廊道。全面完成西南城河、周山河、南官河、凤凰河景观提升,加强河道整治,疏浚连通河流水系,提升生态绿化建设水平,确保两大水系景观建设全覆盖全到位。

  3.三廊道:引江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水生态廊道、南官河—卤汀河水生态廊道和宁靖盐高速公路陆路生态廊道。

  引江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水生态廊道和南官河—卤汀河水生态廊道是泰州市重要水生态安全纵轴,承担着生态涵养、水源调蓄、湿地保护、景观休闲等重要生态功能。应加强水源地保护,划定一、二级水源保护区,搬迁或关闭污染超标企业,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环境综合整治;合理控制沿线城市发展规模和强度,保留足够生态开敞空间;加强农业清洁生产,控制水产养殖规模,强化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宁靖盐高速公路是江苏“四纵四横”干线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穿泰州南北的主要交通道路廊道。应在敏感和脆弱地带沿交通线路建立防护林带,将机动车通行的影响控制在道路区域内。在一般乡村郊野地带,形成灌丛、草地、疏树组成的自然错落景观;控制城镇居民点沿路带状蔓延,引导沿线城镇呈组团式发展;在动物迁徙、觅食活动区建立涵洞等生物通道,便于动物穿越这些人类干扰地区。

  4.四片区:里下河湖荡湿地生态涵养片区、城北湿地生态涵养片区、高沙土种质资源保护生态片区、南部种质资源保护生态片区。

  里下河湖荡湿地生态涵养片区是一个湿地群落地区,主要包括蜈蚣湖湖群重要湿地、大纵湖重要湿地、乌巾荡风景名胜区、垛田千岛春色风景名胜区。城北湿地生态涵养片区主要是中心城区北部水网和湿地密集区域,其范围包括溱潼重要湿地、北部现代农业走廊区和新通扬运河和泰东清水通道维护区等。高沙土特殊物种保护生态片区主要包括宣堡镇古银杏群落省级森林公园、黄桥镇香荷芋种质资源保护区、胡庄镇古银杏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南部种质资源保护生态片区主要包括张桥镇西桥古银杏种质资源保护区、靖江香沙芋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应重点保护生态片区的水源涵养、气候调节和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功能,严格限制或禁止生态片区内有损生态功能保护的一切开发行为,控制周边城镇开发建设规模和强度,恢复和保持各片区之间的自然生态连通性。

  第33条 生态功能红线分区

  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4〕10号)》识别生态服务功能重要区、生态敏感区及生态脆弱区要求,以保持划定红线区生态系统完整性与类型相似性为基础,兼顾主导生态功能与生态功能分区结果,以及区域生态保护相关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最终划定泰州市生态功能红线区的保护范围。

  全市域生态功能红线区共10类71个,包括8个重要风景区、6个市级以上(含市级)森林公园、2个湿地公园、10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8条清水通道维护区、16个重要湿地、8个特殊物种保护区、1个重要渔业水域、1个生态公益林、1个洪水调蓄区,总面积合计1191.5平方公里,占泰州市国土总面积的20.6%,具体见附表11和附表12。

  第34条生态功能红线区管控措施

  根据生态功能红线区的空间安全要求,分别对沿江地区、里下河地区、中心城区提出差别化的生态管控对策。

  1.里下河地区生态管控。主要包括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森林公园、特殊生态产业区。

  重要湿地。重点管控兴化市西北湖荡重要湿地、大纵湖重要湿地、蜈蚣湖重要湿地、溱湖国家级湿地公园等。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清水通道维护区。重点管控卤汀河、上官河、下官河、横泾河等清水通道维护区。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禁止排放污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严格控制船舶和航运过程中形成的河流污染;河流两岸严格限制农药、化肥的施用量,鼓励沿岸地区发展生态农业;营造护岸林,建设污染物消纳缓冲区,严格限制河流滩地的开发利用,加强清淤和河岸治理;禁止新、扩建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设施和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

  森林公园。重点管控鲍老湖森林公园等。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内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特殊生态产业区。重点管控兴化市有机农业产业区。积极改善土壤质量,加强地力保护,禁止从事露天采矿、挖砂、取土等活动;严格控制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有机农业严格按照其生产方式,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化肥和农药;其它生态农业的生产严格限制农药、化肥的施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

  2.中心城区生态管控。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

  风景名胜区。重点管控环城河风景名胜区、泰州春江省级湿地公园等。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服务设施,加强珍贵景物、重要景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建立保护对象资源库,并制定保护措施;重点保护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生境。景区内必须布置污水集中处理与垃圾收运设施。

  重要湿地。重点管控前进河、西干河、生产河、南干河等重要湿地。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内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禁止从事以下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清水通道维护区。重点管控引江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等清水通道维护区。城区河段保护区范围包括河流水体及两侧水岸线至河堤公路中间线范围;非城区河段保护区范围包括河流水体及两侧河堤背水坡向外延伸100m范围。禁止新建一切对水体、土壤有污染的项目,已建成的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搬迁;禁止破坏维护区植被、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

  3.沿江地区生态管控。主要包括长江干流上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长江重要湿地、重要渔业水域、特殊物种保护区、古镇风景名胜区。

  长江干流上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管控引江河调水口水源保护区、泰州市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江蟛蜞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针对各级管控区设立标志牌,标明管控区范围,按生态保护区要求加强管理。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严格控制排放污染废水的建设项目,限期拆除与清理生活、工业污水排污口,禁止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规范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口管理制度。

  长江重要湿地。重点管控长江(高港区)重要湿地、天星洲重要湿地、长江(靖江市)重要湿地、江心洲重要湿地等。一级管控区内禁止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内禁止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等活动;按生态经济理念适度开发沿江生态旅游资源,鼓励发展湿地生态旅游。

  重要渔业水域。重点管控长江靖江段中华绒螯蟹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禁止倾倒固体废弃物和排放污水,不得新建排污口,限制人工养殖规模、控制饵料投放量,鼓励建设生态养殖示范点,发展健康、生态养殖,防治富营养化。

  特殊物种保护区。重点管控宣堡镇古银杏群落省级森林公园、黄桥镇香荷芋种质资源保护区、胡庄镇古银杏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禁止新、扩建对土壤、水体造成污染的项目;严格控制外界污染物和污染水源的流入;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对种质资源造成损害;严格控制外来物种的引入。

  风景名胜区。重点管控古溪镇风景名胜区、黄桥古镇风景名胜区、黄桥镇祁巷风景名胜区、孤山风景名胜区、滨江风景名胜区。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需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已建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第六章分区环境保护

  第一节里下河地区环境保护

  第35条功能定位

  泰州市里下河地区环境功能定位为泰州市重要水源涵养区和生态安全保障区,国内重要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富有水乡特色的生态保护区。

  第36条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区域内主要河流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其他河流水体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严格保护溱湖重要湿地、乌巾荡风景名胜区、蜈蚣湖湖群重要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确保生态红线管控面积不减少、生态环境质量不降低。

  第37条重要的保护目标与区域

  包括缸顾、戴南、横泾河、卤汀河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兴化市西北部湖荡、大纵湖、蜈蚣湖等重要湿地,溱湖国家级湿地公园、鲍老湖森林公园,兴化市北部有机农业产业园,泰东河、新通扬运河、卤汀河、姜溱河、上官河、下官河、车路河、通榆河(兴化段)等主要清水通道维护区。

  第38条产业发展的环境指引

  里下河北部地区环境容量低,湖荡湿地生态系统较为敏感,在泰州市主体功能区中大部分属于限制开发区域,从保障生态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应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开发建设;在不影响区域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里下河地区特色湖荡湿地资源,适度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

  里下河地区的昭阳镇、垛田镇、戴南镇、张郭镇、华港镇是泰州市主体功能区中重点拓展区域,该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较好,是里下河地区产业发展的重点开发区域。其中,兴化城区重点推进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建设宜居宜商宜游的里下河水乡城市;兴化经济开发区依托丰富农业资源,重点打造一流的省级农副产品加工园区,力争成为国家级食品加工区;其次,发挥良好的机械加工基础,重点发展污染相对较轻的食品机械、不锈钢等新型金属材料制品业。戴南-张郭镇汇集大量不锈钢企业,应提高精深加工能力,加快该地区不锈钢产业集群发展,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基地,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排放总量,逐步淘汰落后产业。

  兴化市以南、新通扬运河以北的里下河地区在泰州市主体功能区中属于适度发展、限制开发区域,应重点发展专业化、特色化、有机化的生态型农业,打造泰州优质农产品品牌;对于临近新通扬运河、泰东河等主要河流的区域,严格限制养殖业规模,控制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废水,保障清水通道水质。

  第39条环境质量改善措施

  加强河网水系环境治理与保护。开展兴姜河、卤汀河、横泾河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上官河、下官河、通榆河、车路河、卤汀河、姜溱河等清水通道建设与环境管理,建设沿岸生态隔离带,强化沿岸现有排污口整治,关停、改造、搬迁对饮用水源有污染威胁的企事业单位,禁止审批新上化工、印染等重污染项目,加强沿岸集镇、居民集中点生活污水处理及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加强河道引排功能,降低河道污染情况,减少河道中人为设障。有计划的对卤汀河、下官河、上官河、车路河、渭水河、白涂河、盐靖河、幸福河、泰东河等河道定时疏浚,保护沿河湿地,大力实施河道清淤和清除行水障碍工程,完善水利设施建设,逐步改善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高生态系统的缓冲能力。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淘汰供热管网范围内的燃煤锅炉。供热管网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电等替代,1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鼓励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燃煤,或实施脱硫和除尘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

  修复重要生态湿地资源。兴化有江苏里下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兴化李中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徐马荒湿地保护区,姜堰有溱潼湿地保护区。规划期内,加强湿地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严格限制涉及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加强湿地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监管,积极探索开展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定位生态监测站,遏制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天然湿地下降趋势,促进湿地功能的恢复,组织实施大纵湖、得胜湖、平旺湖退渔还湖和徐马荒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建设较为完善的野生动植物就地保护体系。形成一个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为主体,布局合理、类型齐全、设施先进、管理高效、具有重要影响的自然保护网络。

  防治农业面源污染。调整农业结构,以培育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为龙头,加工企业为依托的农产品加工循环经济产业群。建立里下河地区绿色有机稻米种植产业带、高效蔬菜种植产业带以及特色水禽渔业产业带。以“生态化、减量化、无害化”为目标,加强农业产业生态化技术研究,突破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瓶颈,推动种、养、加工产业与节能、节水、废弃物循环利用等产业技术集成,实现对上下游产业副产物、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借鉴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经验,选择部分市(区)、乡镇进行试点,带动全市生态农业园区的建设。实施化肥和农药零增长行动,进一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使用高标准农膜,落实农膜使用和回收的优惠政策,开展残留农膜回收试点。

  加强农用地污染防治。根据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以及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兴化市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强对戴南、张郭等地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冶炼等行业环境监管,凡产生和排放重金属的企业全部纳入省控重点污染源管理,逐步实现在线自动监控、动态管理。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鼓励企业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加快分散电镀企业污染集中控制工程建设。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坚决实行停产整顿。促进和规范重金属回用和综合利用,推广重金属固废资源化技术。

  第二节 中心城区环境保护

  第40条 功能定位

  泰州市中心城区环境功能定位为人口和经济高度集中的城市建设区,以健康安全的人居环境、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构建城市优质生活与环境功能提升区。

  第41条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好于二级标准以上天数超过330天;蔡圩河、王营河、界沟河、东进河等城市内河水质近期优于Ⅴ类标准、远期内基本消除中心城区所有黑臭河流;中心城区适宜开发用地的开发强度控制在70%左右;环城河风景名胜区、引江河清水通道、新通扬运河清水通道等重要生态功能区面积不减少;城镇污水处理率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中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

  第42条 重要的保护目标与区域

  包括引江河调水口、泰州市三水厂、中干河(姜堰)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江(高港区)、南官河、前进河、西干河等重要湿地,泰州春江省级湿地公园,周山河、张甸等森林公园,环城河风景名胜区,高港区银杏生态园特殊生态产业区,引江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卤汀河、姜溱河、中干河等清水通道维护区。

  第43条 产业发展的环境指引

  中心城区的海陵区在泰州市主体功能区中属于优化提升区域,该区域现状开发程度高、人口密度大,是引领区域现代化的先行区。海陵区应以做强都市经济和提升城市服务能力为核心,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经济,注重空间融合,提升要素集聚控制能力,加快城市“退二进三”,深化与高新技术产业互动融合,大力发展生产服务性产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严格限制用地多、排放高的产业,推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重点对梅兰化工等重大污染工业企业采取关闭、搬迁等措施,加快低效、污染项目退出步伐。

  中心城区的高港、姜堰大部分地区属于泰州市主体功能区的重点拓展区域,该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较好,是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的重点开发区域。高港区应充分发挥港口岸线资源和通航条件,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为契机,重点打造集港航服务、国际航运、临港先进制造于一体的现代化滨江港城,与医药高新区形成“两极引领”的经济发展新格局;重点推动港区周边地区的船舶及配套、新材料、粮油食品、重工装备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大力发展资源利用集约、环境效益高的生态型产业。

  姜堰城区应引导城区向西发展,逐步与海陵城区形成合力;积极提升服务功能,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着力打造极具特色的绿色生态宜居东部新城区。产业发展重点以姜堰经济开发区为载体,积极发展装备制造及其配套产业、材料生产为主的加工制造业;加快推动专业市场和物流加工业发展,适度配套商住用地。限制新建化工、印染、电镀等风险大、污染重企业,现有重污染企业要逐步调整退出。城区外围地区可适度发展都市观光农业及休闲农业,建设有机农业和绿色农业基地,为发展绿色产品加工业奠定基础。

  第44条 环境质量改善措施

  加强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尾水排放。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污水截流工程建设,海陵、高港、姜堰城区逐步改造合流管道。完善城市污废水处理和收集系统。中心城区扩建污水处理厂7座,其中姜堰区新建1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3.6万t/d;继续实施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和重点工业企业提标改造工程,对现有污水处理厂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除磷脱氮技术改造和污泥处置,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加快实施姜堰区污水管网和配套工程建设。到2020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加快推广再生水利用,积极推广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工程,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要达到25 %。重点实施永安洲污水处理厂扩建,城南第一污水处理厂2万t/d尾水回用于周边三个企业。

  实施清水活水行动,打造城区水系特色。实施南官河、凤凰河南延、周山河、老通扬运河的主城区骨干水系疏浚整治,逐步将主城区水网向高新区和姜堰区延伸覆盖,形成“两纵两横”的水系布局。沟通串活水系,对城区淤积严重的河道、断头河实施清淤疏浚和生态修复,提升河道引排能力,城区河道基本连贯畅通,恢复河湖生态系统及其功能,整治各类河道42条,新开河道5km,疏浚整治河道长49.5km,打通鲍马河、铺头河、马家沟等断头河11条。市区范围内20余条黑臭河道开展综合治理,先期开展夏家汪、五里河南段2条河道治理,逐步向全市区覆盖推广。加强调水引流,实施活水、调水工程,加强引水、调水泵站管理,完善河道换水设施,建立河道定期换水制度;实施分区控制保水工程,动力补水,流动换水,增大水环境容量。

  预留城市风道,适度控制中心城区建筑层高和密度。中心城区外围改造和新建建筑物时应预留东南—西北向和东部—西南向各2条大气污染扩散通道,分别是秦东河—茅山河通风廊道,盐靖高速—京沪高速通风廊道,畅通城市空气出境通道,利于城市污染空气扩散。限制新建高层建筑群,适度控制建筑密度。新建建筑物尽量减小迎风面宽度,高层建筑物保持适当密度和间距。原则上,高层建筑物在垂直主导风向上的间距不应低于迎面风宽度,在顺风方向上不应低于建筑物高度的1.5倍。

  加强机动车尾气及城市扬尘治理。继续推进国V机动车燃油按期使用,加快淘汰老旧车、“黄标车”。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测和维修制度,完善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网络,实现机动车环保检测全覆盖。规范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在用机动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排气污染检验,轻型汽油车尾气检测一律执行简易稳态工况法。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推广施工扬尘防治方案报监制度及扬尘控制责任人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城市拆迁和建设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及物料堆场作业扬尘。加强渣土车管理,严禁非密闭渣土车、带泥车和撒漏车辆进入城市道路。加强城市各类绿地建设,强化城市绿化的滞尘防尘功能,控制城郊结合部未开发建设裸地扬尘。

  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声环境敏感受体及保护目标,从声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合理的城市发展布局方案,确保新建工业企业远离医院、学校、居住区等敏感点。结合城市规模的扩大,道路的建设和城市功能优化,加强对道路交通、工业企业厂界、社会场所的噪声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噪声控制机制和监管制度,确保噪声监测值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加大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治理力度,合理布局施工机械,减少对周围敏感点的影响。

  构建区域生态安全网架。突出沿江、沿河、沿路等通道绿化,形成覆盖全市的绿色网络和城乡一体的生态走廊,将百里江堤和里下河圩堤建成绿色生态防线。中心城区构建沿卤汀河、老东河、老通扬运河、新通扬运河以及328国道改线、沿泰高速公路和沪陕高速公路300米宽度的楔形绿地,促进绿地对城市小气候的优化调节作用。保护完善中心城市内凤城河风景区、引江河风景区、秋雪湖风景区等风景资源,并在中心城外围边界处建设城北郊野公园、滨江湿地公园等大型郊野公园。中心城区建设大于40公顷的植物园,满足市民对大自然、植物多样性的观赏、保护和认知需求。

  第三节 沿江地区环境保护

  第45条功能定位

  沿江地区的环境功能定位为泰州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区,长三角北翼特色鲜明的产业集聚区以及生态工业园集中区。

  第46条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全省领先水平,排放量与环境容量相平衡,持续削减区域可吸入颗粒物;泰州第三水厂、靖江雅桥水厂等水源保护区严格禁止任何污染水质的开发建设活动;长江干流及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达到Ⅱ级标准;全面改善入江河流水质,支流水质断面稳定优于Ⅲ类水质;长江重要湿地、沿江珍稀物种及其主要栖息地得到严格保护。

  第47条重要的保护目标与区域

  包括长江蟛蜞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星洲、江心洲等沿江重要湿地,滨江、孤山、黄桥古镇、古溪镇等风景名胜区,宣堡镇古银杏群落省级森林公园、泰兴市生态公益林、大伦、蒋垛等森林公园,黄桥镇香荷芋、新街镇银杏、胡庄镇古银杏、长江靖江段中华绒鳌蟹蟩鱼国家级水产养殖等特殊物种保护区,夏仕港、如泰运河、中干河、西姜黄河、季黄河等清水通道维护区。

  第48条产业发展的环境指引

  泰兴、靖江市的沿江地区在泰州市主体功能区中属于重点拓展区域,该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较好,是沿江地区产业发展的重点开发区域。其中,泰兴市应结合现有产业发展基础,以主城区、黄桥镇为发展重点,建立滨江综合发展区和沿如泰运河综合发展区。滨江综合发展区发挥国家精细化工产业基地品牌优势,打造精细化工、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生态链和特色基地。沿如泰运河综合发展区充分发挥主城区的服务功能,大力发展商务商贸、科技服务、金融等现代服务业,位于主城区东部的城区工业园以发展科研、节能环保高科技制造和现代物流业为主。黄桥镇积极培育文化旅游,建设泰兴东部的工贸、旅游重点城镇。

  靖江市依托岸线资源丰富特点,大力发展进出运输量大的现代临江工业物流园区,打造国际性制造业基地和现代物流基地。临港区域重点发展船舶及海工装备、特色冶金、工程机械等重型工业以及各类材料工业。从严控制污染行业准入,原则上不再新建化工项目,已有化工企业逐步关闭退出。

  沿江其他地区在泰州市主体功能区中大多数属于适度开发、限制开发区域,从保障沿江生态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开发建设,以生态农业发展为主。重点发展长江特种水产养殖,适度发展设施蔬菜、中高档花木林果、特禽养殖等。城市郊区地区建设集设施园艺、园林景观、休闲观光为一体的多功能现代农业观光园。

  第49条环境质量改善措施

  确保沿江饮用水源地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重点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整治,危化品运输船舶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通行,在二级保护区内必须缓行,降低船舶事故发生概率,针对沿江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运输三个关键环节,硬件治污设施及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全面排查,集中整治环境隐患,健全沿江危化品应急管理制度和硬件设施。保障引江河、通榆河、泰东河等河流水质安全,推进备用水源地建设。

  开展主要入江支流水环境综合整治。严格限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冶金、纺织、危险化学品仓储等建设项目,加强入江排污口的治理和监管,削减入江污染物总量,重点防治有机毒物污染,严格控制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毒物和内分泌干扰物质排入长江。加强长江主要支流沿线石化、合成氨、磷化工等行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集中治理,强化入江断面水质自动监测,提高水质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优化能源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沿江工业园区集中区的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建设,鼓励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发电综合利用。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励机制,利用市场倒逼机制,限期强行淘汰一批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技术、装备等。以工业节能为重点,加强节能考核,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突出抓好冶金、化工、电力等高耗能行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每年组织实施50项以上重点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确保每年节能10万吨标煤以上。

  加强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加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园区集中供热,淘汰企业自建供热小锅炉,强化污染集中控制。按照有关产业政策和布局,严格限制化工园区建设规模,严格执行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标准。限期整改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化工园区、电镀集聚区,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电镀以及各类涉重企业,对严重污染环境治理无望的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加强园区废气综合整治,全面开展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污染调查,加强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引导园区内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原材料及清洁高效生产工艺,推行工艺之间能量循环,从源头上控制资源能源投入,实现少排放甚至“零排放”。2020年,所有省级以上开发区完成生态化建设与改造,力争建成生态工业园。

  严格防治土壤和场地污染。开展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基础调查,对土壤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估及等级划分,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整体状况。完善污染行业企业有毒有害废物登记制度、重点污染源登记制度,从源头掌握土壤污染途径变化情况,结合3S技术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研究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常规监测项目。加强对重点土地功能置换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防止风险评估后产生的二次污染。鼓励对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综合治理与修复,确保土地转换用途后的安全利用,避免环境风险和社会纠纷。2020年,建成土壤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建立2—3个土壤修复示范工程。

  加强沿江生态保护与修复。以长江江滩、支流入河口、沿江湖荡为重点,加大自然湿地保护力度,维护江滩湿地原生生境。构建覆盖长江沿江泰州段的绿色廊道网架,努力构筑绿色屏障,保存、恢复与重建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场所,提升区域景观生态质量。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强地方特有珍稀水生物种及其栖息繁衍场所的保护,在靖江段等江段建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鲢、鳙、草、青”四大家鱼、以及刀鱼、河豚鱼、鲥鱼等重点经济鱼类保护。

  第七章城市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体系建设

  第一节 环境风险防范

  第50条环境风险区域防控

  环境风险区划是区域环境风险布局管理的重要手段,基于环境风险系统理论的指导,借鉴“自下而上”传统区划方法对泰州市环境风险进行区划。从环境风险源空间分布与饮用水源、生态功能重要性、人口居住密度、经济发展水平等评价因子确定的环境敏感性受体两方面构建环境风险综合评价体系,综合AHP以及专家打分法,利用ArcGIS软件对数值进行量化,得出格网单元的环境风险等级,通过聚类分析,将泰州市划分为高风险区、较高风险区、较低风险区和低风险区四个等级,具体分区见附表14。

  第51条 环境风险区域防控

  推进环境风险重点片区综合整治。合理布局环境风险企业集中区,在其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规划建设居民生活区以及医院、文化教育设施,对区内已有生活区和科教文卫设施实施逐步搬迁;加快高风险区内产业结构调整,强化区内企业改造升级,坚决淘汰环境管理落后企业;适度撤并居民点,远离高风险企业,并增设防护隔离带;加强重点区域的风险监控,增强区域应急、救援和重建能力;重点开展西北工业区、泰兴精细化工园、姜堰经济开发区等片区内风险源清理和退出工作,2020年以前关停相关工艺水平低、环境风险大的企业,涉及石化、医药、重金属等高风险企业全部进入园区;进一步提高高风险集中区内污染防治水平,建设满足园区需求的环境基础设施,实现危险废物零排放。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凡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和保护区上游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坚决依法关闭;加强城区的引江河调水口、泰州市三水厂等饮用水水源地整治,督促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如江苏海企化工、中海油气、泰州石化、梅兰集团等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提高环境安全意识,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清理排查重要环境受体周边风险源。对重要环境受体及周边地区进行环境风险源排查,重点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主要清水通道区环保专项整治,深入排查企业废水、废气、危废产排污节点及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根据企业的风险性质、风险等级及对敏感受体的威胁程度,实施高风险企业搬迁工作,重点开展海陵区的西北工业集中区内化工、石化企业异地搬迁。合理布局工业、居住功能区划分,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开展西北化工区、泰兴中国精细化工园区等附近的居民区搬迁,远离高风险企业,并增设一定距离的防护隔离带。

  第52条 环境风险源分类管理

  重金属风险源。对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建立定期监督和公告制度,加密水质断面、空气质量和土壤等监督性监测以及执法检查频次,并分期分批实施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及设备运转状况在线监控。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清除保护区内所有含重金属污染风险源,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推行涉重企业入园进区,鼓励并引导涉重企业实施同类整合和园区集中化管理,2020年完成涉重企业入园进区。分区域制定和实施重点防控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措施,加快建立资源浪费、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退出机制,禁止将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转移。

  危险化学品风险源。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对易燃易爆、极度危害毒物和恶臭类等化学物品的分布、流向、数量加以严格监控,建立实时管理信息库和在线信息共享网络,对危险化学品数量与类型、储存与使用以及运输与转移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分级监管,按照环境管理登记制度要求,强制要求重点防控企业开展第三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识别及其防控措施评估工作。依据泰州市化工企业滨江分布的特点,强化长江危险品的运输管理,完善长江危险品运输船舶申报管理及跟踪监督制度,对长江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实施严格监管,保障长江危险品运输安全。

  危险废物风险源。加强对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单位的日常现场监察和管理,动态更新三级重点源企业名单。实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重点监控年产生10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单位,防止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和非法转移。提高危险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能力,重点推进靖江市华晟固废处理综合工程、泰兴市福昌固废处理有限公司扩能、兴化市惠民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泰兴市爱科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等项目建设,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放射风险源。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或者放射污染事故时,第一时间报告。强化对放射性废源(物)的统一管理,确保100%安全收贮放射性废源,妥善处置放射性废物,最大限度降低环境风险。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性。扩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范围,重点加强全市核技术应用企业、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监测。

  第53条 环境风险预警与防范

  构建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围绕“事前风险防控—事中应急响应—事后损害赔偿与恢复”,建立全过程环境风险监控、预警、应急、处置等防控体系。针对戴南—张郭不锈钢产业基地、西北工业园区、泰兴精细化工园等污染排放大、环境风险高的区域以及长江上船舶运输存在的环境风险,研究确定合理的污染防护距离,制定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体系。

  开展环境风险防范转型执法检查。树立“预防优先”思想,强化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和铅酸蓄电池、化工、涉重金属、危险废物企业和敏感区域专项检查为重点,结合环保专项行动,督促企业落实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防范设施管理,排除污染隐患,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节 环境风险应急处置

  第54条 环境应急管理和演练

  进一步督促企业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配套建设环境应急设施。对未编制预案的限期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评审。督促已编制预案的企业加强预案演练。

  第55条 应急能力建设

  充分整合利用社会应急资源,组建能够覆盖一定区域的专家应急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培养一支团结高效的应急队伍,能够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逐步建设数字化的环境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实现对监控数据质量“全生命周期“控制。

  第56条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始终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摆在环境应急管理的核心位置,做到“有急必应”。坚持在市政府应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有效配合,主动应对,通过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有效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第八章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建设

  第一节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目标

  第57条 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基本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政府必须确保的公共服务,目前区域、城乡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不均衡、不协调现象突出,提高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是保障区域城乡均衡发展的重要环节。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提供的,在一定发展阶段保障公众生存和发展等基本环境权益的最核心、最基础的公共服务。泰州市环境公共服务包括保障人体健康的环境质量、覆盖全市域的环境监测、监管、应急、信息能力体系,必要的环境基础设施,面向全体市民、企业、社会团体的环境信息以及环境服务网络体系等。

  第58条 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目标

  1.2020年: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面达标,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超过75%,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覆盖中心城区、所辖市中心区、主要乡镇和工业园区,主要环境质量信息、环境管理信息、企业环境信息面向全社会公开。

  2.2030年:建立覆盖全市域范围的环境公共服务体系,使城乡居民、企业、社会团体全面享有健康安全的环境质量、基本完备的环境设施、全覆盖的环境监测、监管、应急、信息服务。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环境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第二节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领域

  第59条 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投入

  加大政府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支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项目建设。继续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领域。继续推广采用社会化运营的模式,实现环境基础设施稳定运行,提高环保投资效益。

  第60条 城乡居民宜居环境

  大气环境: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仍是主要污染物。泰州市应继续加大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在规划期间产业发展规划中充分考虑大气污染物削减需求,鼓励工业企业通过技术、工艺的更新改造,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严格控制建成区及其近郊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纺织等重污染企业,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针对新、改、扩建及搬迁的建设项目,加强其环评文件的审批及“三同时”验收。继续推进国V机动车燃油按期使用,加快淘汰老旧车、“黄标车”,确保每年完成4600辆淘汰任务。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测和维修制度,对维修机构进行资质核准;完善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网络,实现机动车环保检测全覆盖。实行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鼓励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8%以上。

  地表水环境: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深入实施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全面清理保护区内的违法设施和排污口,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管控。强化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构建“水源达标、备用水源、深度处理、严密检测、预警应急”的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到2020年,市县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和自来水深度处理两个全覆盖。新通扬运河、卤汀河、北澄子河、白涂河、上六圩港、上官河、横港、十圩港、夏仕港等主要河流全面推行“河长制”,同时带动周边污染严重河道的治理(如庆丰河、先锋河、元河等),清理整治城市内河及两侧沿线环境,做好城区引水、调水、排水工作,串活城区水系,改善黑臭现象。加强长江干流和主要入江河流水质监测,建立跨界断面水质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考核机制,推动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确保河流水质达到规划要求。

  土壤环境: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整体状况。重点分析工业用地、农业用地、居住小区等重点区域土壤重金属、毒害有机污染物污染情况、污染来源与污染变化过程,完善污染行业企业有毒有害废物登记制度、重点污染源登记制度,从源头掌握土壤污染途径变化情况。贯彻执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常规监测项目,着力推进土壤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加强对重点场地使用功能置换全过程监测和跟踪监测。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中,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加强对重点土地功能置换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防止风险评估后产生的二次污染。化工企业搬迁后,要对厂区土壤进行环境监测,污染严重达不到使用功能的进行生态修复。

  第61条 加强环境监测、监管、应急体系

  环境监测:优化水、气、声环境自动监测网络,2020年前增加十圩港十圩桥、古马干河马甸闸、泰东河泰东大桥、北澄子河河口、通扬运河白米和引江河河口等重点河流6个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开展灰霾污染监测,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10三项常规监测指标的基础上,增加PM2.5、CO、O3、TSP、苯并(a)芘、氟化物、Pb七项指标,增加医药园区、海陵工业园区、新能源产业园、高教园区和高港开发区5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做到市区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全覆盖。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区域中心站、野外监测站和监测点能力建设,提高农村地区环境监测覆盖率,加快完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逐步开展生态、土壤、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方面的监测工作,制定深度环境监测能力发展方案。

  执法监管:继续加大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环境信息与统计、环境宣教等环境监管标准化建设,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县级监测站建设达标率在80%以上。强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按照“严格准入、淘汰落后、清洁改造、入园进区”的思路,开展化工、印染、钢铁、酿造、电镀、电力等传统行业专项整治。加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部门联动,加大环保、节能、节水、海洋、林业、国土资源、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

  第62条 建立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坚持焚烧和填埋相结合,稳步推进城乡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全覆盖。到2030年,全市至少新建5个、扩建1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各镇至少建设1座垃圾转运站,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4454吨/日,市(县)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建制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同步建设渗滤液收集池,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覆盖率达100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统筹建设城市和县城周边的村镇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收运系统,处理率达到100 %,具体见附表15。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实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54.5万吨/天以上,同时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实现污水处理厂覆盖到每个乡镇。2030年底前,扩建22家,保留现状4家,新建8家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总规模达到145万立方米/日,具体见附表16。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采用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就地建设小型设施、相对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治理方式进行处理。加强全市域乡镇与农村污水管网建设(重点加强泰兴和兴化市乡镇与农村污水管网建设),2030年管网铺设率达95%以上,同时消除管网到位污水不通的现象。

  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撤并小水厂(重点治理及规范泰兴市和姜堰区农村饮用水源),合理规划布局供水设施,满足全市供水需求。2030年,全市规划新建2座水厂,保留4座水厂,扩建8座水厂供水总规模达到262万立方米/日,具体见附表17。开展农村饮用水源整治工作,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解决乡村管网老化、渗漏等问题,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严格管理与控制水源保护区外汇水区有毒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排放,建立重点污染源动态档案,完善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到2020年,所有城市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均达到100%。

  第63条 加大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力度

  及时面向公众公开公布饮用水源、城市空气、主要河流、城市内河等环境质量信息、企业环境信息、环境管理政策、环境规划、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信息,主动通报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在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开通环保微信投诉平台,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评价,扩大公众环境参与权,强化公众环境监督权。鼓励公众和环保组织采用合法的方式,有序参与、有序保护、有序维权。完善环境监督举报制度,有序推进有奖举报,理顺环境公益诉讼体制机制,赋予公众环境诉讼权。建立完善环保舆情和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加强舆情监督、分析和媒体应对工作,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及时掌握传统媒介以及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发布的社情民意和重大环境事件评论报道,及时有效地予以正面宣传引导。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媒体、社会组织对生态环境的监督作用。开展环保公益活动,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民众环境责任的主体意识,构建政府有为、市场有效、全面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第64条 完善环境管理政策

  充分发挥生态红线和用途管制两大抓手作用。生态红线和用途管制是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空间准入的重要抓手。规划划定的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分级管控等空间管控要求,是相关规划、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等活动的基本依据。在规划衔接、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阶段,要对照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分级管控等方案,重点论证空间布局、规模、产业类型等是否符合规划控制要求。针对各区县开展水、土地资源和大气、水环境容量监测评估,分析不同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的监测、评估、调度、预警等一系列处置处理机制。

  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在通榆河清水通道区域补偿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主要流域区域补偿制度,逐步扩大生态补偿范围。建立自然资源与环境有偿使用政策,对资源受益者征收资源开发补偿费和生态环境补偿费。对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损害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生态补偿费。探索实行生态受益地区、受益者向生态保护区、流域上游地区和生态项目建设者提供经济补偿办法,逐步建立异地环境补偿制度。

  第九章 城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第65条工程类别

  与规划目标、任务、指标相对应,针对区域生态安全格局构建、环境质量改善、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环境风险防范、环境信息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等关键领域,提出阶段性重大工程。近期重点实施好蓝天、碧水、生态保护、风险防范、能力建设五类工程。各相关领域规划和分阶段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中,应将上述重点工程分别纳入。

  第66条蓝天工程

  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使用,提高天然气比重,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城区、开发区、城镇集中供热,淘汰小型燃煤锅炉,在中心城区和县镇中心区建立“禁煤区”。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实施淘汰“黄标车”、油品升级、机动车排放标准升级、城市汽车燃气等项目。加强电力行业脱硫设施监管,钢铁、水泥等行业脱硫设施建设,电力、水泥行业脱硝设施建设,重点行业工业烟粉尘提标改造及炉窑烟气治理。全面加强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堆场扬尘控制。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建设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工程,秸秆燃料块、秸秆加工生产示范项目。

  第67条碧水工程

  制定长江(泰州段)、引江河、卤汀河等饮用水源保护方案,实施严格保护,优化水资源利用和调配,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实施新通扬运河、卤汀河、上官河、横港、十圩港、夏仕港等主要河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逐步消除城市黑臭河流,恢复河流自然生态。加大化工、造纸、纺织、医药等重点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比例;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规划期间做到污水处理厂覆盖到每个乡镇。加强水环境一级管控区、城镇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畜禽养殖场管控,实施规模化、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各市、区所有规模化、非规模化养殖场均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达标排放。

  第68条生态保护工程

  加强生态红线勘定与保护,全面掌握红线区域内污染企业、人口、养殖、资源开发、生态破坏等基本情况,制定实施分阶段保护、治理、退出、修复方案。维护长江(泰州段)生态安全廊道;实施溱湖国家湿地公园、兴化市大纵湖、西北部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工程,确保生物多样性、珍稀物种安全,适度建设水上森林、绿化带、千岛菜花等生态旅游景点。加快全市生态森林体系建设,在长江堤防、主要河流、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开展绿化带建设;建设泰州药城水景公园、周山河风景区、长江大桥公园、高港滨江公园、城市生态公园、靖江滨江新区生态园、泰兴生态园,完善凤城河景区、秋雪湖风景区;开展泰兴市宣堡古银杏群落森林公园创建工程。

  第69条风险防范工程

  重点对化工等企业进行风险性评估,并对高风险企业实施严格监管,降低其风险性;实施泰兴危险废物填埋场、兴化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工程项目。开展重金属防治重点工程,关停污染严重的化工、电镀企业,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对电镀、涉铅行业进行集中整治及提标工程建设。实施核与辐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防治以及有毒化学品运输船舶风险防范等重点工程。

  第70条能力建设工程

  加快全市环境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危险废物集中填埋和焚烧处置设施建设,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规范化建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利用处理设施建设等。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覆盖所有市(区)、乡镇和主要工业园区的大气环境监测体系,建立覆盖所有饮用水源、主要河流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建立覆盖所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系统的生态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实施网格化管理模式,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视频及在线监控,进一步加大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力度,创建环保示范企业,以及应急、宣教能力建设等工程。

  第十章 规划保障体系建设

  第71条综合决策机制保障

  1.确立环境总规的基础引领地位

  强化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引导性和控制性作用,是泰州市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文件之一。建立城市环境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互动一体的国民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综合调控机制。

  泰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是编制环境保护五年规划、污染防治规划、总量减排规划、环境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的重要前提和依据。各类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建设,应纳入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统一管理,保护各项建设活动能够按照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协调、有序地开展。

  2.建立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机制

  提高规划的执行力,泰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应经泰州市政府审议批准后,由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由泰州市人大政协负责监督实施。各市(区)应按照本规划要求,编制本辖区环境总体规划。其他环境保护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

  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及生态红线、环境分级管控方案等内容,应作为泰州市环境保护的基础,相关规划、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活动,应充分遵从本规划要求。

  3.强化环境保护机制建设

  加强环境保护机制创新,完善考核奖惩机制、环境监管机制、经济激励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

  (1)考核奖惩机制。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包含资源消耗、总量减排、环境损害、生态效益和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绿色考核评估体系。建立环保问责机制,对严重干扰正常环境监管执法及因决策失误造成重特大环境事故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加快完善省市县分级负责、各部门协作联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大格局。

  (2)环境监管机制。推动环保司法联动,建立部门联系会商和联合查办案件制度。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扩建项目,实行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新增排污量与治污年度计划完成进度挂钩机制。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项目资源利用率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中型项目资源环境效率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落实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和企业环境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和响应联动机制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事故应急、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度。

  (3)经济激励机制。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严格执行水质目标交接责任制,建立跨界河流上下游污染补偿机制。制定产业绿色发展与转型政策,重点支持重污染企业退出、受污染场地修复、老旧重型载客和载货机动车淘汰、钢铁、水泥等行业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再生水回用等工作。健全绿色信贷体系,加快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评级制度。推进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生产、排放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等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

  (4)长效管理机制。国、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的监管,严格按照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核拨运营经费。根据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进程,开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严格脱硫脱硝电价管理,定期检查和公布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对能耗超过国家限额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加大惩罚性电价、水价实施力度。将鱼类种类数、水生植物生物量等作为水生态安全评估指标,定期开展水生态安全评估工作。

  第72条环境保护规划分期实施计划

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制度,每两年对规划任务与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分析,每五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规划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发生重大调整,经济社会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以及调度、评估认为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经过协调、论证、征求意见后,报送泰州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


附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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