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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318040/2016-01667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其他
发布机构 人行泰州中心支行 发文日期 2016-09-29
文号 时效
江苏省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 信息来源:市人民银行
  • 发布日期:2016-09-29 00:00
  • 浏览次数:

一、项目名称: 江苏省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

二、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48号)

三、申请条件: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二)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三)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加工贸易因故转内销的黄金制品、转内销商品中进口料件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范围内商品的、在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适用前述(一)规定的申请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三)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五)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七)生产、加工或者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八)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

(九)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

(十)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只需提交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第九项材料,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第十项规定的有关材料;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因加工贸易转内销的,应当按上述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内销的说明材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工贸易合同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五、许可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受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

、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

、承诺的办理时间: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八、受理、决定单位及联系方式八、受理、审批单位及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0523-86886958

审批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联系电话010-66012784

九、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示范样表)见背面。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示范样表)

申请编号:2015-001

(受理行编写)

申请人名称

苏州硕拓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收(发)货人

苏州硕拓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进(出)口用途

 装饰

进(出)口时间

 2015-5-1

进口国(地区)

 日本

出口国(地区)

 中国

进境口岸

 

出境口岸

 上海海关

合同号

 AZX12345

增值税发票号

 12345678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件数

毛重(克)

成色(%

含纯金重量(克)

 金箔

71081300

1

 1000

 95

 200

 

 

 

 

 

 

 

 

 

 

 

 

合计数量

——

 1

 

——

 200

商品总值(美元)

贰万伍仟零叁圆整

联系人

 王磊

联系电话

 13988888888

办公地址

 苏州市X街道X

传真电话

 0512-68798888

邮政编码

 123456

电子邮箱

 Wanglei@126.com

单位签章

填表日期 201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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