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862/2023-303905 | 分类 | 国有资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23-06-26 |
| 文号 | 泰国资〔2023〕24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国资委
- 发布日期:2023-06-26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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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管企业,各市(区)国资办:
《出资人审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26日
出资人审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出资人审计工作质量,客观评价出资人审计机构的执业水平、执业能力,更好发挥审计在国资监督中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2〕21号)《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出资人审计工作的出资人审计机构。本办法所称出资人审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企业财务报表及经济活动等事项提供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按照“谁委托谁负责”原则,由市国资委开展对出资人审计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市国资委可以邀请财政、审计等部门专家参与出资人审计机构质量评价工作,加强对其审计结果真实性、可靠性的关注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质量评价内容及办法
第四条 市国资委按照《出资人审计服务质量评价表》(见附件),及时跟踪出资人审计机构服务情况。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的规范性。包括出资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格式是否规范、审计意见是否恰当、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准确、审计力量安排与竞标承诺是否匹配、是否履行信息安全保密义务,是否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等情况。
(二)工作的时效性。主要是指出资人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工作过程中,是否主动与市国资委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按时完成并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三)工作的完整性。主要是出资人审计工作范围的完整性、内容的全面性、证据的充分性等内容。
(四)工作的系统性。主要是指出资人审计机构是否按照委托要求,涵盖从公司治理到经营管理的全部过程,包括全面预算、投融资、借出资金、担保的审核意见,以及管理建议书建设情况等。
第五条 出资人审计机构审计质量评分采用百分制,评分结果分以下四个等级:85分(含85分,下同)以上为A级,70~85分之间为B级,60~70分之间为C级,60分以下(或发现存在与企业严重共同舞弊行为、重大实质性审计差错、严重缺省重要审计程序、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违反廉洁从审等问题的)为D级。
第三章 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应用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人审计机构的评价结果与审计项目付费、审计年限、是否允许参与竞标等挂钩,同时作为今后竞标项目评标的重要依据。
出资人审计机构审计质量评分结果为A或B级,按照签订的合同全额支付审计费用,并可根据出资人审计约定续签审计服务合同,有资格参加市国资委相关审计项目;评分结果为C级的,出资人审计机构不得继续承担该项目下年度出资人审计工作,并将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评分结果为D级的,扣减出资人审计机构相应审计费用,且3年内不得从事市国资委委托的其他审计项目。
第七条 出资人审计项目质量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向出资人审计机构反馈,引导各出资人审计机构降低和化解审计风险;同时评价结果将不定期通报市管企业,为市管企业使用中介机构提供指导和参考。
第八条 出资人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违法违规执业的,市国资委将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各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出资人审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
附件
出资人审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表
质量评价内容 | 权重 | 扣分标准 | |
总分 | 100 | ||
一 | 工作的规范性 | 30 | |
(一) | 报告规范性 | 5 | |
1 | 出资人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上下年度间数据是否衔接;审计报告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定性依据是否恰当。 | 5 | 出资人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正文格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准则要求的,扣1分;签章不全的,扣1分;报表格式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数据勾稽关系不正确、不衔接、不一致的,每处酌情扣1~2分;审计报告问题定性不准确、依据不恰当,每处酌情扣1~2分;扣完为止。 |
(二) | 审计意见恰当性 | 10 | |
1 | 出资人审计报告意见是否恰当,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审计准则要求,存在应发表保留、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却发表无保留意见等情形的。 | 5 | 子企业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不恰当但未影响集团合并审计报告意见的,扣2分;子企业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不恰当并影响集团合并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的,扣5分。 |
2 | 对被审计单位存在资产质量和经营成果不实、重大控制缺陷、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况未如实、充分揭示披露的。 | 5 | 根据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的金额、性质和权重酌情扣分。 |
(三) | 信息披露准确性 | 5 | |
1 | 审计报告所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是否完整、详尽、准确。 | 5 | 审计报告所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单体审计报告信息披露不够完整、详尽、准确的,每户扣1分;各企业重要的信息未体现在集团合并审计报告中的,扣1~2分;扣完为止。 |
(四) | 审计人员合规性 | 5 | |
1 | 审计力量安排是否充足,是否与竞标承诺相符。 | 5 | 审计力量安排与竞标承诺不匹配的相应扣分。项目负责人资历、能力未达要求的,扣1.5分;注册会计师每少1名扣1分,助理人员每少1名扣0.5分;扣完为止。 |
(五) | 信息安全保密义务履行情况 | 5 | |
1 | 按照审计现场保密管理内容、工作环境的保密要求、涉密资料的查阅、传递及保管、协审人员管理、计算机及电子数据管理等要求,是否履行信息安全保密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处理涉密信息数据。 | 5 | 违反保密工作相关要求的,根据对审计结果的影响程度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
二 | 工作的时效性 | 15 | |
(一) | 与市国资委及各业务处室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解答 | 5 | 沟通不充分,未能及时解答质疑的,扣1~3分;没有沟通的,扣5分。 |
(二) | 审计工作时效性 | 10 | 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的时间要求提交正式、全部审计报告,扣除不可控因素,每超出1天扣0.5分,涉及多个专项审计报告的,专项报告每超出1天扣0.5分;扣完为止。 |
三 | 工作的完整性 | 30 | |
(一) | 审计范围完整性 | 5 | |
1 | 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是否都经过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未经审计或经审计未出具审计报告的企业是否列示并说明原因,原因是否合理。 | 3 | 应审未审的,除追加相应审计工作外,每遗漏1户扣1分;应出具审计报告而未出具的,除追加出具审计报告外,每遗漏1户扣1分;扣完为止。 |
2 | 合并报表及企业会计账套的合并范围是否准确、完整,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是否列示并说明原因,原因是否合理。 | 2 | 合并范围或会计账套有遗漏的,除修改审计报告外,每遗漏1户扣1分,扣完为止。 |
(二) | 审计内容全面性 | 15 | |
1 | 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和风险导向要求,需关注的事项是否均关注,重点事项揭示是否充分。 | 5 | 审计内容与市国资委要求核实、关注的事项,每遗漏1项,扣1分;重点事项未充分揭示的,每遗漏1项扣1分;扣完为止。 |
2 | 市国资委专项审计要求核实的事项是否全面核实,问题揭示是否全面、深刻。 | 10 | 投资、融资、担保、借出资金等专项审计报告问题解释是否列明发生时间、是否“见人见事”。报告揭示时间、地点、责任人不完整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
(三) | 审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 | 10 | |
1 | 出资人审计机构获取的审计样本数量是否能够评估出被审计单位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证据数量是否与审计质量相衔接;审计证据是否与审计目标相关,足以支撑审计结论。 | 3 | 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不适当,根据对审计结果的影响程度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
2 | 是否按相关规定,做好出资人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是否能按市国资委要求提供审计工作底稿以备查阅。 | 5 | 未保存好审计工作底稿、未对底稿进行归档,或未能出具市国资委所需要的工作底稿,视情况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
3 | 是否有必要的质量复核程序,质量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审计报告复核程序是否到位。 | 2 | 没有质量复核的扣2分,其他质量控制措施不到位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
四 | 工作的系统性 | 25 | |
(一) | 管理建议书建设性 | 10 | 没有管理建议书,扣10分;有建议书但不能揭示财务数据背后所反映的问题或建议笼统、可操作性差的,视情况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
(二) | 审计报告系统性 | 15 | 仅局限于企业财务收支情况,不能涵盖从公司治理到经营管理全部过程的,视情况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