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441862/2026-303916 分类
发布机构 国资委 发文日期 2026-09-15
文号 时效
《市属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国资委
  • 发布日期:2026-09-15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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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市属企业采购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泰州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市属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采购管理是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资穿透式监管的十大重点领域之一。上级国资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国企采购管理工作,2024年7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2026年7月13日省国资委出台《省属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苏国资规〔2026〕1号),对规范国企采购行为,全面提升采购管理水平提出明确要求,对推进国有企业阳光采购指明了工作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构建了采购监管的长效机制,规范了采购工作要求,提升了监管力度,助力企业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防范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有利于推动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24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文件制定目的和依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采购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等内容。第二章采购工作要求主要规定企业招标之外的4种采购方式及相应适用条件、集中采购、电子商城采购、交易平台建设、信息公开、评审专家管理、档案管理以及数智化建设等内容。第三章监督与责任追究明确了市属企业、市国资委监督职责,并将市属企业采购管理纳入合规体系建设范畴。第四章附则要求各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参照《办法》执行。

三、重点说明

(一)健全采购管理。一是首次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规定非依法必招项目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4种方式之一实施;二是强化供应商管理。探索建立相关行业内部高风险供应商名单,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国资系统内推广,实现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信息共享;三是健全专家评审制度。除依法必招项目外,市属企业综合判断采购事项重要程度,将组建专家评审小组的标准纳入采购制度范围,同步强调专家来源多元化和专家资源共享。同时,引导市属企业大力推广集中采购、电子商城采购,支持科技创新产品。

(二)积极引导推动。一是推动采购监管领域数智化建设。有序推进市属企业“人工智能+”采购全流程应用试点,提升采购数智化水平;二是推行阳光采购。要求市属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限额以上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方式;三是充分运用电子交易系统。要求市属企业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开展招标、谈判、竞价等各类采购活动,并将采购信息统一汇聚至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健全完善采购流程机制。严格要求市属企业按照程序并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发出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发送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公示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二是落实监督责任。明确市国资委将企业采购管理纳入综合监督、专项督查范围。市属企业将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情况、采购管理内控及合规建设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工作报告范畴,并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告;三是实施责任追究。对企业采购工作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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