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864/2020-16736 | 分类 | 社会保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29 |
| 文号 | 泰医保发〔2020〕74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0-08-0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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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处室(单位):
为提高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医疗保障系统依法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定(调)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定(调)价权限及范围
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省授权设区市政府管理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定(调)价工作。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在设区市制定的病房床位费指导价格基础上,负责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床位项目和具体价格。
二、规范定(调)价程序
(一)启动定(调)价程序
1.依申请启动。公立医疗机构提出定(调)价申请,按管理权限由各地医保部门受理启动。
2.动态调整启动。符合省规定医疗服务价格启动条件的,由市级医保部门及时启动调价工作。
(二)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
定(调)价工作应统筹考虑医疗服务项目相关的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患者与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调查其直接和间接成本组成,科学测算、合理分析,形成成本调查报告。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成本监审。
(三)开展风险评估
定(调)价工作可能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重点研判定(调)价项目对公立医疗机构、患者等相关行业和人员的影响,提出化解风险的可行性措施。
(四)听取社会意见
定(调)价工作应广泛听取患者、医疗机构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服务价格时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依法应进行听证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具体要求执行。
(五)开展合法性审查
经办处(科)室填写《泰州市医疗服务项目定(调)价合法性审查表》,交局负责法制工作的处(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定(调)价管理权限和范围、适用依据、程序等。
(六)形成定(调)价方案
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1.依申请或符合规定条件启动医疗服务项目定(调)价程序情况;
2.定(调)价的依据和理由;
3.价格和成本调查情况;
4.制定价格水平对相关利益方的影响;
5.社会各界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6.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7.经过风险评估的,附风险评估意见;
8.现行价格情况、周边城市价格水平和拟制定的价格建议;
9.经过听证的,附听证报告;
10.定(调)价的执行时间、期限及范围等。
(七)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由业务承办部门提出,经定调价集体审议小组或定调价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集体审议主持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对制定价格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审议或者搁置的决定,审议记录应由全体参加审议人员签字确认。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定(调)价,统筹做好与医保支付政策的有效衔接。定(调)价按规定需报上级部门批准的,在作出定(调)价决定前应按程序报批。
(二)完善卷宗管理。对履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相关程序形成的材料,业务承办处(科)室应当及时完整归档,制作定(调)价卷宗。案卷实行“一价一卷宗”,卷宗内容包括:定(调)价方案、决定及相关材料。
(三)加强宣传引导。在医疗服务项目定(调)价工作中,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政策,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妥善应对负面舆情,确保动态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所涉及的内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