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864/2023-307595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29 |
文号 | 泰医保发〔2023〕77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 发布日期:2024-01-02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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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指标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3〕7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指标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3〕14号)(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统一规范长三角地区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确定标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指示精神,循序渐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政策协同、标准趋同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研究学习评估指标,准确把握评估要点,提前做好落实准备工作。
二、结合实际,细化完善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指标中,“第一执业点医师数量”调整为第一执业点注册于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连续在本单位参保及注册满三个月及以上,退休返聘除外)达到1人得10分,每增加1名加5分,最高不超过20分。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指标中,“药师配备”调整为配备1名执业药师(若开展中药饮片服务,至少有1名执业中药师),且执业药师注册证在有效期内,得5分;增加1名药师,且药师胸牌或药学服务证上单位与药店名称一致,加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组织落实,规范评估
在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评估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落细落实各项指标要求,基础指标实行一票否决,评估指标严格对照评估标准打分,确保定点评估行为规范严谨。对于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做好后续公示确认、协议签订等工作;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医药机构,要及时告知理由,提出整改建议,按要求做好再次评估工作。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指标的通知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