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
索引号 | 01441864/2025-307649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06 |
文号 | 泰医保函〔2025〕64号 | 时效 |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费用纳入DRG除外支付范围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 发布日期:2025-06-09 11:08
- 浏览次数: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费用纳入DRG除外支付范围的通知
泰医保函〔2025〕6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市监〔2024〕247号)、《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州市教育局 泰州市民政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州市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市监发〔2025〕21号)文件要求,从2025年5月1日起(以入院时间为准),将特医食品费用纳入DRG除外支付范围,在DRG结算时,从普通住院病例总费用中剔除特医食品费用,剩余医疗费用纳入DRG付费。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以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为出发点,充分评估患者病情后合理使用特医食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各级医保部门按要求做好DRG付费工作,落实特医食品除外机制,加强特医食品费用监测,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