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864/2025-307636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10 |
文号 | 泰医保函〔2025〕3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 发布日期:2025-01-10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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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医保谈判药定点医疗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泰医保函〔2025〕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常态化,进一步推动“双通道”管理机制在我市落地见效,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办发〔2021〕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优化国谈药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医保函〔2023〕13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第四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遴选范围
泰州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二、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遴选条件
1. 自觉遵守医疗保障各项规定,建立医保责任医师管理制度。
2. 具有相应诊疗技术,能够承担国谈药用药申请、诊疗服务、药品供应、注射治疗和药品保管等相关工作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3. 建立国谈药进院绿色通道,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做到按需配备、应采尽采,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4.按要求接入江苏省电子处方中心,保证医保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在符合国家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顺畅流转至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
5. 明确国谈药专门服务部门以及相应的具体专业技术人员。
三、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遴选程序
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确定,申报时提供国谈药“双通道”管理方案。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与确定的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服务协议。市医保中心汇总全市新增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并按要求上报省医保中心,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对社会发布。
四、工作要求
各市(区)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遴选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并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国谈药政策落地落实。要强化监督意识,主动接受派驻纪检组的全程监督,遴选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025年1月14日前完成申请受理,1月17日前完成定点评估,1月24日前完成全市新增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遴选确认工作,并报送到市医保中心医保科。
联系人:陆佳敏 联系电话:89892033
附件:泰州市国家谈判药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10日
附件
泰州市国家谈判药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 |
医保国家编码 | |
: 本院申请作为国家谈判药定点医疗机构,承诺符合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遴选条件,严格按照国家谈判药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国家谈判药管理服务工作。 | |
院长签名: 年 月 日 | |
医疗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