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864/2026-307663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6-10-29 |
| 文号 | 泰医保办发〔2026〕18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 发布日期:2026-11-0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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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官方标识的通知
泰医保办发〔2026〕1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启用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志及徽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定点标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牌规范
(一)规范全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名称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称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具体标牌样式见附件。
(二)定点医药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制作定点标牌,悬挂于场所醒目位置。标牌规格为600mm(长)×400mm(宽),表面为弧形,中间厚40mm,两边厚20mm,材料为白钢拉丝。
(三)定点医药机构根据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可在本机构医保业务办理场所使用医保官方标识。上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医保官方徽标。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医保部门根据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和本通知要求,督促、指导属地定点医药机构在2026年12月底前悬挂好医保定点标识标牌,实现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标识标牌规范统一。此前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定点相关标识标牌,包括但不限于医保刷卡、医保定点、人社定点标识的贴纸、广告灯箱和标牌等,由各定点医药机构自行清理摘除,清除完成时限为2026年12月底前。
(二)各市(区)医保部门对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标识标牌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关闭、停业、解除、变更的,按《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泰州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同时做好医保定点标识标牌的悬挂、摘除的管理工作。
(三)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定点标识标牌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的,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约谈处理。
附件:定点医药机构标牌样式和制作标准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10月29日
附件
定点医药机构标牌样式和制作标准
(图一)


(图二)

(图三)
1 .标牌规格为600mm(长)×400mm(宽),表面为弧形,中间厚40mm,两边厚20mm,材质为白钢拉丝(整体样式见图一)。
2.“CHS”采用倾斜设计,字体为蓝色。(蓝色色值:
#289DDA; RGB: R:40,G:157,B:218; CMYK: C:73%,M:21%,Y:0%,K:0%.)
3.“中国医疗保障”为方正正粗黑简体,“CHINAHEALTHCARE SECURITY”为方正黑体简体,中英文字体均为灰色。(灰色色值:#595757;RGB:R:89,G:87,B:87;CMYK:C:0%,M:0%Y:0%,K:80%.)
4.“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为方正大标宋简体,黑色,规格70mm(宽)×75mm(高)。
5.字体下方条纹应严格按照标志颜色设置(具体要求见图二)
6.“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制”,为方正大标宋简体,黑色,规格28mm(宽)×29mm(高)。
7.标牌中标志组合规范(左右结构)应严格遵守中英文相互位置及比例关系,不得随意更改(具体要求见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