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864/2025-307688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16 |
| 文号 | 泰医保函〔2025〕124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 发布日期:2025-12-16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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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医保函〔2025〕12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有关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线上购药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5〕109号)要求,我市被确定为省医保线上购药试点城市之一。为稳步推进我市医保线上购药试点工作,方便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线上购买药品,现就我市首批医保线上购药试点药店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展医保线上购药试点工作,即依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互联网购药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在符合网络安全和医保线上支付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线购买试点药店的药品,实现医保个人账户在线支付药品费用。
二、试点范围
首批遴选范围为泰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在京东、美团、饿了么和天猫等第三方互联网购药平台开展线上售药业务的医保定点连锁药店。
三、遴选条件
线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医保线上购药试点并用个人账户资金结算药品费用:
1.自申请医保线上购药之日起近1年内未出现因违法违规被市场监督管理或医疗保障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2.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接入医保信息系统,及时维护药品“进销存”数据,支持线上购药医保实时结算和购药全流程监管,并做好网络和数据安全工作。
3.制定医保线上购药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进行线上售药,留存配送记录及用户签收信息备查。
4.做好追溯码采集上传工作,药店发货的药品,均需按照医保部门管理要求完成追溯码上传,切实做到“应扫尽扫”。
5.线上销售价格应与线下销售价格基本一致。
6.上一季度的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不高于当年度设区市全市监测值。
7.遵守互联网销售药品规定,遵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
8.具备良好的信息化建设开发能力,能够配合我市医保部门在2025年底前完成信息系统对接改造。
9.在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确定的第三方互联网购药平台入驻一年以上。
符合以上要求的连锁药店可自主在全市范围内选择1家门店申请纳入医保线上购药试点。
四、遴选程序
1.申请受理。符合遴选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自愿原则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承诺书,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纳入评估范围。
2.定点评估。各地根据遴选条件,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药店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确定为首批医保线上购药试点药店。
3.结果公示。各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4.公开发布。市医保中心汇总发布全市首批医保线上购药试点药店名单。
市医保中心负责市区(含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姜堰区)医保线上购药试点药店申请的受理、评估等工作。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医保线上购药试点药店申请的受理、评估等工作。
五、医保支付范围
试点药品限于非处方药品(OTC),处方药品以及医疗器械暂不纳入试点。试点期间,医保线上购药仅限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不支持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药品具体支付规定,按照零售药店医保个人账户线下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参保患者线上购药时发生的药品配送费等非药品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六、有关要求
各市(区)要按照相关要求,12月23日前完成首批医保线上购药试点药店的遴选确认工作,并报送到市医保中心医保科。
联系人:唐明启 联系电话:89892029
附件:1.泰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线上购药试点申请表.docx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