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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441864/2025-307664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30 |
文号 | 泰医保发〔2025〕37号 | 时效 |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泰州市定点医药机构辅导期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 发布日期:2025-07-3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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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泰州市定点医药机构辅导期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
泰医保发〔2025〕3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顺应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新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结合《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关于试行文件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泰州市定点医药机构辅导期实施办法(试行)》(泰医保发〔2021〕4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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