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864/2025-307686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08 |
| 文号 | 泰医保发〔2025〕67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 发布日期:2025-12-08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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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医保发〔2025〕6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直属单位:
为妥善做好受刑事处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待遇享受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94号)、《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原服兵役年限是否认定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复函》(苏医保函〔2025〕8号)、《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刑满释放以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苏医保函〔2025〕21号)等要求,现将受刑事处罚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服刑期间医保相关问题
1.受刑事处罚入狱服刑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可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入狱服刑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监狱服刑(包括保外就医人员)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停止个人账户划拨、使用和医疗费用医保结算,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
2.受刑事处罚但未在监狱服刑的,包括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对象(不包括保外就医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二、刑满释放后医保相关问题
1.职工医保在职参保人员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办理医保退休时,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前未实际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前服兵役年限不能作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
开除处分时达到退休年龄或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刑满释放后申请办理医保手续时,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上述规定核定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办理,原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其退休时认定的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含公费医疗享受年限,下同)不予认可,服兵役年限不作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在刑满释放后,应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恢复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原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3.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企业或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受刑事处罚或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处罚、有关刑事处罚(不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或处罚期满后,应当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恢复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参保人员恢复原养老退休待遇的,可以在恢复原养老退休待遇后,从恢复养老保险待遇并申请恢复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同步恢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业补充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划拨金额按照《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相关政策的通知》(泰医保发〔2022〕86号)执行;未恢复原养老退休待遇的或原无养老保险待遇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其原退休时认定的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可,服兵役年限不作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原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4.刑满释放或处罚期满后,医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补足相应年限的费用后享受退休待遇,补缴基数及费率按照其申请恢复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后实际办理医保退休时的基数和费率执行。大病统筹一次性费用不需要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划拨基数暂按照其重新核定的养老金执行,无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依单位申请暂停或恢复参保缴费,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支付。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