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864/2025-307687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15 |
| 文号 | 泰医保函〔2025〕123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 发布日期:2025-12-15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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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医保函〔2025〕12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有关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谈判药品在我市落地使用,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第五批国家医保谈判药(以下简称“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二、医保结算范围
限国谈药“双通道”药品结算,不含职工医保高血压、糖尿病慢性病门诊药品结算。
三、遴选条件
1.服务规范,信誉良好,自觉遵守医疗保障各项规定,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无医保、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医保现场检查违规查处记录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2.具备符合国谈药管理要求的管理制度,包括药品进销存制度、配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参保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等,按要求上传和应用药品追溯码,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3.具备符合国谈药储存及冷链配送要求和服务能力,对国谈药销售、保管、配送等明确全程服务要求。
4.配备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4名及以上,其中执业药师2名及以上,营业期间负责国谈药的处方审核,专职配送人员1名及以上;设置国谈药服务区域和参保患者的接待区域,实行专区、专人管理。
5.具备符合国谈药管理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接口标准,实现与江苏省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有效对接,能追溯外配处方来源。
6.安装医保视频监控等系统,确保刷卡结算、取药行为在监控视线范围内,实现全程监控,做到实时上传结算、监管等相关数据。相关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
7.能提供科学合理的国谈药“双通道”管理方案。
8.对国谈药“双通道”医保服务、内部经营管理、审核用药、基金使用安全等方面作出相应承诺。
9.具备良好的国谈药供应保障能力,配备“双通道”药品达10种以上。
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及姜堰区每个区域内每家连锁药店申报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家。自2023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有医保部门行政处罚、医保现场检查违规查处记录的门店数量超过全部门店数量1/3的连锁药店,不纳入国谈药定点遴选范围。同一主名称的药店有2家以上分店的,参照连锁药店标准执行。
如申报门店提供的相关材料为虚假材料,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医保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谈药“双通道”医保定点。
四、遴选程序
1.申请受理。符合遴选条件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自愿原则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纳入评估范围。
2.定点评估。各地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药店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第五批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
3.结果公示。各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4.签订协议。对公示无异议的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5.公开发布。市医保中心汇总全市第五批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并按要求上报省医保中心。
市医保中心负责市区(含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姜堰区)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受理、评估、协议签订等工作。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受理、评估、协议签订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市(区)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遴选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并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国谈药政策落地落实。要强化监督意识,主动接受纪检全程监督,遴选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12月19日前完成申请受理,12月24日前完成定点评估,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第五批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遴选确认工作,并报送到市医保中心医保科。
联系人:唐明启 联系电话:89892029
2.泰州市第五批国家谈判药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条件标准.docx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