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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41864/2026-307691 分类
发布机构 市医保局 发文日期 2026-01-27
文号 泰医保发〔2026〕5号 时效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 发布日期:2026-01-27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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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医保发〔2026〕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直属单位,相关承办机构、定点评估机构:

现将《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7日    

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为规范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的定点管理,切实保障长护保险评估工作的公平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泰州市医疗保障局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医保规〔2024〕1号)、《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泰医保规〔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长护保险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绩效评价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充分发挥长护保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的专业优势,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评估服务需求,维护长护保险基金的安全,推进长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

定点评估机构绩效评价按照质效并重、注重日常的总体要求,遵循公正、公开、规范、可操作的原则,引导定点评估机构增强自律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二、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以长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为依据,以定点评估机构的评估服务为重点,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设置分类绩效评价指标,对绩效评价内容、评分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绩效评价内容包括基础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违规事项绩效评价、奖励加分五个方面。评分标准具体见《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绩效评价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

三、评价方式

(一)绩效评价主体。市区定点评估机构绩效评价管理由市医保中心牵头组织,统筹开展基础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统一评分。各区经办机构负责、承办机构参与本区域定点评估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具体承担违规事项绩效评价、奖励加分的评分工作,并作出最终评价结论。各区经办机构对其作出的绩效评价结论负责。

(二)绩效评价保证金。按定点评估机构服务费用的5%确定,由承办机构与定点评估机构月结服务费用时按比例暂扣,在年终结算时,根据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履行情况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绩效评价保证金金额并进行拨付,拨付时间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认后次月。

(三)绩效评价评分。总分为110分,其中奖励加分10分,按年度计算,符合加分条件的给予一定的加分奖励,其余100分的绩效评价采取扣分制。年度绩效评价总分=100-绩效评价扣分+奖励加分。年度绩效评价总分在80分(含)以上,全额拨付绩效评价保证金;考核总分在75分(含)至80分、70分(含)至75分、65分(含)至70分、60分(含)至65分分段区间的,分别按绩效评价保证金的1%、2%、3%、4%进行扣除;年度绩效评价总分在60分以下的,或出现中止协议情形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全额扣除绩效评价保证金。

(四)绩效评价时间。实行按年度绩效评价的方式,年度绩效评价期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于次年一季度完成。年终绩效评价主要以调阅资料和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绩效评价时依据《评分标准》对每一项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分项计分。定点评估机构在当年度绩效评价期未满前解除协议退出定点管理的,原则上,承办机构在协议中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拨付绩效评价保证金。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市医疗保障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绩效评价评分标准》


附件

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机构绩效评价评分标准

项目

序号

工作目标和要求

评分标准

分值

自评分

绩效

评价分

备注

基础管理(7分)

1

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服务管理、上门评估风险告知、档案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应急预案、投诉纠纷处理等。

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每缺1项扣0.5分。

5

2

在显著位置悬挂长护险标牌标识,公布咨询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未悬挂长护险定点评估标牌标识的扣1分;未公布相关电话或公布不全的扣1分。

2

人员管理

(10分)

3

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评估人员和管理人员。依法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配备相应数量的评估人员和管理人员扣2分;评估专家新增、退出未及时上报的,每发现1例扣1分;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每发现1例扣2分;未足额按时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发现1例扣2分。

6

4

开展对长护保险评估人员的专题培训,确保评估人员熟悉长护险相关政策,掌握评估技能;每季度组织专业培训不少于一次,并开展季度绩效评价工作。

每季度开展1次专题培训,年度少于4次的,每少1次扣1分;未将绩效评价管理实施情况与员工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扣2分。

4

信息系统

管理

(15分)

5

按照长护保险信息系统联网要求,配置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按要求使用规定的长护失能等级评估相关功能模块和长护信息业务编码,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编码信息动态维护工作。

未按要求配置相应设备的,扣2分;未及时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编码信息动态维护工作的,每发现1次扣1分;内外网系统未分开使用的,扣1分。

5

6

配备技能与长护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和维护人员,并定期开展业务相关培训。

未按规定配备计算机管理人员的,扣1分;未开展业务相关培训的,扣1分;未参加医保部门、承办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的,每发现1次扣2分。

4

7

严格用户权限管理,对长护保险数据严格保密。

未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隐私、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泄露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及相关数据的,每发现1例扣3分;未做好用户权限管理,将账户借给他人使用的,每发现1例扣3分。

6

违规事项绩效评价(68分)

8

评估机构应加强规范管理,杜绝各类违规情况的发生。

1.无故拒绝派单的,每发现1例扣1分;

2.因评估机构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上门评估工作的,每发现1例扣1分;

3.私自更换评估人员,实际参与评估的评估人员与原先确定上报的评估人员不一致的,每发现1例扣2分;

4.现场评估人员不在评估人员库的,每发现1例扣2分;

5.未按要求作出评估结论的,每发现1例扣2分;

6.未按要求开展现场走访调查、如实记载调查笔录和留存视频影像的,每发现1例扣2分;

7.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估信息上传至长护险信息系统的,每发现1例扣1分;相关材料不齐、丢失或损毁的,每发现1例扣2分;

8.评估人员未按评估标准和流程进行评估的,每发现1例扣2分;

9.未遵循主动回避原则,与评估对象存在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的,或与评估对象所在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联或利益关系的,每发现1例扣20分;

10.因评估人员评估不当或错误导致评估结论错误的,每发现1例扣5分;

11.因评估机构自身过错,但未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评估机构主动申报的不扣分,被经办机构或承办机构发现的,每发现1例扣2分。

12.复评估与初评估结论不同的,每发现1例扣2分。

13.对参保人员的投诉推诿拖延,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问题的,每发现1例扣5分;

14.因定点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原因导致投诉且被查实的,每发现1例扣5分。

15.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结算资料的,每发现1次扣1分;结算材料不全、错误的,每发现1次扣2分;

16.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费用审核情况的,每发现1例扣1分。

68

奖励加分

(10)

9

对长护保险评估工作运行管理,提出合理化的书面建议并采纳。

对长护保险评估工作,每提出一次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加2分。

4

10

开展优质评估服务,获得县区级及以上荣誉奖励的。

获得县区政府部门荣誉奖励的,每获得1次加1分;获得其他部门市级及以上荣誉奖励的,每获得1次加1分;获得市政府或医保部门荣誉奖励的,每获得1次加2分。(因同一事件,收到不同部门或不同层次的奖励,仅计算一次。)

6

                                  备注:绩效评价标准满分为100分(不含加分),每一栏目对应分值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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