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信息公开年报 2014
索引号 3212000031/2015-355104 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15-03-16
文号 时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5-03-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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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20153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六部分。本年度报告的统计时限为2014年11日至20141231日。电子版可以在泰州市住建局网站www.tzjs.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进行查阅。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联系地址:海陵南路308号,邮编:225300,电话:0523-86882679,传真:0523-86882727)。

  一、概述
  2014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重要举措,围绕“保护提升老城、繁荣繁华新城、优化完善交通、推进城乡一体”的总体思路,以为民城建、实力城建、精致城建、智慧城建为目标,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深化公开内容,优化公开平台,信息公开工作呈现平稳运行、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按时公开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城市建设方面的相关政策、业务指南和通知公告等,规范工作流程,不断增强城建工作透明度,畅通与群众沟通的渠道,保障群众参与城建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推动了“阳光城建”的建设。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栏目分为机构职能、政策文件、规划计划、资金信息、重大项目、民生公益、泰州建设、保障性住房及信息公开年报,2014年我们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公开了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部门预算、城建项目职责分工和实施进度、每月的进度情况以及2014年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以及等等。全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39条,在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1972条,政务微博上公开政府信息数290条,79条动态类信息被政府门户网站采用,同时组织下属企事业单位在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专栏上发布信息160条。

  对于重点领域中住房保障的信息公开,我们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公开:一是网格化发布实现保障政策全公开。在泰州市住房保障门户网站上全面公示省、部级住房保障政策、市级政府出台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纵向”脉络,与泰州已实施政策的“横向”脉络结合,构成网格化的政策公布体系。二是实时更新实现保障性房源全公开。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项目信息在市住房保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两级公示实现审批流程全公开。严格落实保障向住房申请“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确保了申请对象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四是全程监督实现分配结果全公开。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过程中,我市始终坚持统一计算机摇号、公开配租,由人大、政协、公安、民政、公证处等部门全程监督摇号和选房的全部过程。五是公布清退户实现退出信息全公开。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责令退出的原保障家庭信息进行公开,实现退出机制的公开透明。2014年以来,已清退2户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家庭。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积极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我局共收到依申请公开21件,其中在线申请7件,纸质申请14件,均按有关要求给予了答复。申请的内容主要涉及房屋拆迁公告、施工许可证的公开等方面,其中有11件不属于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2件信息不存在,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我局公开的,我们都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都能告知其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4年度,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事项。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4年度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事项。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2014年,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发现诸如部分信息的公开还不够及时,信息公开形式相对单一等问题。2015年将从以下三方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统一认识,努力规范工作流程。按照“公开不保密,保密不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梳理我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定期维护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三是加强督导考核,调动各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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