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4-09-20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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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水平,我市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履职行为监管的通知》,围绕企业责任、现场管理、优质优价、行业监管四个方面出台十条措施,进一步规范监理履职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强化监理单位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履行扬尘管控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不得以赶工期为理由降低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得迫使监理单位低于成本承揽业务。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接受监理单位指令,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优化监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各阶段配备最低标准。
严格监理项目现场管理。明确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监理项目最多不超过3个,地点应在同一市(区)内。严控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细化变更条件和流程,原总监理工程师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完善监理实名制考勤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到岗率均不得低于70%。推动监理现场溯源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利用视频记录仪,对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活动实施见证,鼓励监理单位日常利用视频记录仪适时开展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工作。
促进监理服务优质优价。倡导监理单位不得以恶意低价进行不正当竞争,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评分标准时,应以人员配备、工程业绩、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为主,监理费用报价为辅设定分值比重。进一步完善监理单位综合评价体系,定期公布监理单位综合评价等级、分值。
凝聚监理行业监管合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和监理市场行为监管相结合,对存在监理服务酬金严重低于成本价、新开工6个月内发生总监变更等情形的项目实施重点监管。指导泰州市建设监理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主管部门测算行业成本价,引导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参与监理项目的投标活动,发现严重低于成本报价、恶意串通报价、出借资质“挂靠监理”及项目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等不良行为的,及时报送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