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4-06-07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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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姜堰区响应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部署,在往年基础上不断优化,出台《姜堰区政法系统优化营商环境10条措施3.0版》,充分发挥政法力量,助推营商环境再优化。
一是充分发挥破产预重整、重整救治作用。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协调领导作用,强化部门联动,统筹协调解决重整民营企业在税收、信用修复、财产处置、过户、注销等方面的问题;健全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民营企业进行精准识别、分级评估、分类处置,坚持“多重整和解,慎破产清算”的原则,综合运用破产预重整、重整、和解手段,促进有价值、有前景的危困民营企业再生,集中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二是“两手抓”坚持强化惩戒和审慎执行。对于企业作为债权人的案件,依法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规避、逃避执行行为,及时发放执行款物,杜绝“带财终本”、违规终本。对于企业作为刑事被害人的案件,尽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深挖彻查资金线索。对于经评估确认市场前景好、诚信度高的中小微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中加强引导和释明,注重运用“活封”“活扣”执行方式,精准适用惩戒和打击措施,尽量避免因措施不当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等惩戒措施。
三是完善商事多元解纷机制。持续培育培优商会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商会商事纠纷调解能力水平。在现有派驻人民法院民企商会商事调解中心的基础上,在区镇矛调中心、人民法庭增设商会商事调解工作室,推进成立以各商会为依托的商事调解组织。通过定期培训、以案代训等方式,加强对调解员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调解员化解商会商事纠纷的能力。运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对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商会商事纠纷案件申请司法确认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裁定书,让当事人以最低成本和最高效率实现案结事了,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
四是强化法律监督。监督既不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又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的涉企“挂案”;监督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监督涉企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案件,依法维护企业经营发展的诚信环境。监督涉企行政违法行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权,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监督各领域涉企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积极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五是深化涉企合规改革。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严格把握好启动合规程序的必要性,充分考虑合规成本。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检法协同模式,进一步推动在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完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打造优质合规典型案例。推进涉企合规案件行刑双向衔接、合规整改结果互认机制,实现合规双重激励价值,提升合规质效。
六是深化护企行动。推进“一企一警”联系服务制度,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做到主动服务、前置服务、一线服务;在园区设立警务工作室、重点企业建立经侦服务联络站,持续发挥“店小二服务”微信群作用,主动收集涉企风险、治安防范、安全隐患等方面的信息,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合理规划立体防控体系布局,定期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指导企业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提升安全防范能力水平。
七是规范涉企执法监管。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组织修订涉企“免罚轻罚清单”,推动免罚轻罚事项扩容,建立“事前预防、事中包容、事后提升”相衔接相统一的涉企执法工作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落实“企业安静日”制度,监督实施“预告式”执法检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式”监管体系。开展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督查,每季度按不少于10%的比例抽查全区涉企行政处罚案卷。
八是保障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的跨区域经营活动。对具有企业管理者、技术骨干等人员身份的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进行经常性跨区域活动的,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依法办理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监督案件,全力支持和保障企业正常运转。
九是完善联动服务机制。联合“堰商之家”,成立以各商会为依托的商事调解组织,强化商事案件诉源治理保障,进一步规范商事调解体系,为涉事企业提供快速、高效的商事纠纷调解服务。政法各单位加强与工商联等单位沟通联系,坚持“融入式”履职,通过发布涉民营企业相关典型案例、举办政法开放日、法治大讲堂、企业“法治体检”等活动,畅通公证绿色通道,加大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力度,引导民营企业家及内部人员增强法治意识。
十是实施阳光监督。对重大复杂疑难涉企案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及对涉案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资产等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区委政法委。督促政法单位畅通反映问题渠道,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热线及时受理政法单位和政法干警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服务不优、质效不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所涉企业。对发现的政法干警侵害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坚决依法依纪及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