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 发布日期:2024-11-19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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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就采购需求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的作用,泰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确定4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本项目,现就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次采购服务期限为三年(2025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采购预算为1790万元(具体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社会公众如对本项目采购需求有意见的请在本公告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并同时将书面材料(意见书原件、递交人身份证复印件、通迅地址,联系方式等)送至泰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社会公众递交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17:30止。
联系人:李陟
联系方式:0523-89892029
地址: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
附件:泰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
泰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
泰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
二、采购预算
预算合计(万元):1790万元
三、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投标人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具备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以下特定条件:
(1)凡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投标人须为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分(支)公司须取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授权,同一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公司参与投标;
4.具备经营健康保险业务资质;
5.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须由中标单位独立完成,不得转包或分包。
四、 项目说明
1.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是泰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所需的泰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根据《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泰政发〔2019〕27号)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的作用,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能力建设,泰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此次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4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本项目。
1.2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2)坚持保障基本,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3)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4)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发展。
(5)坚持稳步推进,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实现服务市场供给能力和群众需求相适应。
(6)坚持因地制宜,运用费用支付政策对护理需求和服务供给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鼓励机构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鼓励保障对象的亲属、邻居提供照护服务。
1.3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泰州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1.4筹资标准
建立长护保险基金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长护保险基金筹集标准暂定为每人8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20元/年,医保统筹基金划拨30元/年,财政补助30元/年。
1.5保障范围与待遇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长期失能,经申请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经审核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根据所选择的不同照护服务方式及服务项目、内容,由长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选择入住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8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给医疗机构,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照护区域接受照护服务,其医疗费用按照20元/人·天的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选择入住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6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给养老服务机构;选择居家接受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在规定的服务项目及标准范围内,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40元/人·天标准支付;选择居家接受亲情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20元/人·天的标准,按季将失能人员的亲情照护服务补助发放至失能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储蓄帐户或银行卡中。
1.6服务机构选择
泰州市区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备从事长期照护服务条件的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能够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均可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并经评估后纳入定点照护机构协议管理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根据其自身条件和需要,自愿选择服务方式与定点照护机构。选择定点照护机构提供服务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后接受照护服务。
1.7服务结算支付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按协议内容接受定点照护机构照护服务。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与定点照护机构进行初结算,待经办机构审核后再进行基金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支付给定点评估机构和照护机构。失能评估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向承办机构申报、结算,在承办管理费用中列支。
1.8项目方案
长期护理保险委托承办费用按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总费用的一定比例(不超过4.5%)进行计提作为总预算,其中1%作为预留费用,根据各承办机构承办服务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拨付,具体考核办法另制定。预留费用之外的费用在每年资金筹集到账后分别于年初(一般2月份)和年中(一般8月份)各50%拨至承办机构账户。
货币单位:人民币
区域 | 预估参保人数(万人)(以2023年度参保人数进行测算) | 预估基金规模(万元)(2025-2027年) | 项目预算(万元) |
(按4.5%测算) | |||
市直、高新区、 农业开发区 | 44.54 | 10690 | 481 |
海陵区 | 30.12 | 7229 | 325 |
高港区 | 24.67 | 5921 | 266 |
姜堰区 | 66.38 | 15931 | 717 |
合计 | 165.71 | 39770 | 1790 |
根据评分排名确定前四名为中标人, 根据综合评标的得分高低(若得分相同,依照“综合实力”、“服务能力”、“服务方案”顺序按分项得分多少排序),按照得分排名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承办区域。如中标人不足4家,则按得分高低依照以上顺次继续选择承包区。如有中标人放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下一名替补。
五、服务要求
2.1总体要求
中标人按《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泰政发〔2019〕27号)及相关的配套政策文件要求,在医保经办管理部门指导下提供泰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并接受主管部门考核、服务群众监督。
2.2服务内容
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在协议服务期内,承办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长护保险政策宣传和咨询;
2.长护保险待遇申请的受理、审核、评定结果公示及送达等工作;
3.享受长护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的待遇方式选择与变更、失能状态复核、生存状态认证;
4.组织和管理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对参保失能人员进行长护保险的失能评估工作(含对超过2年有效期的人员进行复评估);
5.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完成待遇费用的审核和结算。
6.对定点评估机构、照护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管理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7.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档案资料的整理和保存;
8.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照护区域接受照护服务,其20元/人·天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监督检查等方面工作。
9.服务协议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其他经办管理工作。
2.3服务场所要求
投标人应在泰州市范围内设置合理的服务办公场所,用于开展内部综合管理及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等工作。
2.4人员配置要求
投标人应按承诺为本项目配备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全日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覆盖人群比不少于1:30000),其中具有医学、康复、护理专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不低于30%的工作人员统筹安排到医保经办机构工作。
2.5设施配备要求
投标人应配备开展各项业务且与工作量相适应的办公设施、核查设备及车辆,并根据本统筹区长期护理保险各项工作的需求,及时提供。
2.6信息系统服务要求
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全市统一,目前仍依托泰州市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建设,并与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实现长期护理保险的资格申请、失能评估、照护服务、基金结算、经办管理、服务监督、风险控制等全流程信息化。
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由招标人另行提供。所有中标人应使用招标确定的统一的信息系统,按要求配置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配备与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实现与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的连接和数据交换,实现长期护理保险申请、评估、经办、服务、结算和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
2.7服务期限
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协议期间为2025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7年12月31日24时止。服务协议期满,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续签或重新组织招标。因考核不合格或政策、经办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服务协议或停止续签服务合同,中标人应无条件服从。
六、项目运行方式:
1.依据《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泰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在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下以合法合规方式选择定点评估机构、确定评估费用,承办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及选择的定点评估机构签订三方服务协议。
2.采取经办机构预付备用金、承办机构支付待遇费用、定期申请基金的方式,对经承办机构、经办机构审核后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费用进行支付。
七、投标其他要求
4.1投标人投标应符合保险行业相关规定及相关报备规定。
4.2投标人必须同时对所有标段进行投报,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4.3请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做出服务承诺响应,如不响应承诺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八、招标人办公地址、确定的项目联系人及其办公电话和手机
办公地址:泰州市高港区泰州大道388号
项目联系人:李陟
办公电话:0523-89892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