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19-11-28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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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泰州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11月25日
泰州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推进医用耗材治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根据《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19〕55号)、《关于省高值医用耗材联盟采购医保支付配套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85号)和《关于推进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报经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全面实行阳光采购
第一条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需采购使用的医用耗材,原省、市集中采购入围的,公立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在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直接议价交易。
第二条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需采购使用的医用耗材,原省、市集中采购未入围的,经省平台审核通过并挂网后,公立医疗机构与挂网企业在省平台议价交易。
第三条 公立医疗机构需采购使用应用新技术的医用耗材,须先向省平台备案,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议价并挂网后,在省平台与挂网企业阳光议价交易。
第四条 对于现有设备配套使用的医用耗材未中标、符合资质要求且价格明显低于标内同类产品、新技术应用于临床但不在标、标内产品质量有问题但替代产品不足等情况,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提出需求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备案管理。
第五条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阳光采购。
二、积极参加联盟采购
第六条 组织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成立市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联盟(以下简称“市采购联盟”),组织全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参加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联盟(以下简称“省采购联盟”)。
第七条 省、市采购联盟对医用耗材实施联盟带量采购或议价谈判时,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联盟采购规则,按照要求准确及时上报医用耗材数据信息,推荐专家、参与谈判等工作,按时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八条 鼓励市采购联盟积极参与省采购联盟组织的联盟带量采购或议价谈判;市采购联盟或我市部分医疗机构跨区域联合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联盟采购前,应提前拟定好招采平台、及时回款、保证使用、履约监督等全程可控的可行性方案,并报经市医疗保障局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市联盟采购或议价谈判确定的价格,医疗机构不得再与企业议价。
第十条 建立市级评审专家库。在向省采购联盟推荐评审专家的基础上,建立涵盖临床、医保、管理等不同类别的全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评审专家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供市级或跨区域联盟评审遴选使用。
三、全面推广使用省平台
第十一条 坚持网上采购,全面推广使用省平台,推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在省平台开展阳光采购,坚决杜绝违规网下采购现象,确保应上尽上、应采尽采,公开交易、阳光采购。
第十二条 强化数据对接,根据省医保局统一部署,推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及时构建硬件环境,建立数据通道,保持联接畅通,按时完成内部HIS系统与省平台对接任务,确保采购和使用数据传输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三条 实施网上结算,根据省医保局统一部署,推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费用全部通过省平台结算,以统一结算引导和推动网上采购,实现省平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
四、配套完善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将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结算等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因参与价格谈判、规范使用等因素导致的总医疗费用降低,不调低年度内总额控制指标。医疗机构网下采购医用耗材需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经核定视情况从年度医保总额控制指标中扣除。
第十五条 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医保部门要根据联盟采购中选品种价格、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数量测算联盟采购总金额。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采购总金额的30%及时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按合同约定及时与企业结算货款。
第十六条 加强对预付金财务管理。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对预付金管理,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预付金应由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经办机构凭联盟采购合同、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收款收据等相关凭证由支出户拨付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经办机构对付给医疗机构的联盟采购预付金与日常医药费预付金合并进行年终清算。预付金专用于采购指定中选品种,医疗机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建立联盟采购考核机制。医疗机构应按购销合同完成相关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要规范中选品种使用,若采购周期内总使用量下降,原则上采购中选品种不得低于总采购量的70%。
五、加强医用耗材综合监管
第十八条 形成监管合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强化制度监督,严格风险防控,坚持公开透明,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阳光采购工作。
第十九条 强化履约监督。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用耗材,结合自身开展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向医保、卫健部门反馈医用耗材采购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品种的有效管控。
第二十条 对不能履约生产、供货、配送的企业,通过约谈、处罚直至清退等措施进行监管。对配送率低、屡犯不改的企业,取消中标、挂网资格。严厉打击医用耗材挂靠经营、租借证照、生产销售假劣医用耗材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立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使用惩戒制度。发挥联合惩戒威慑力,强化招采失信惩戒。完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制度,将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失信信息共享制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责任主体不良信用记录,依据责任主体和情节后果,落实招采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医用耗材采购、使用各环节接受纪委监委全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