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19-12-02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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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安全运行,经研究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6万元提高至9万元。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至9万元(含9万元)的部分,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统筹基金报销96%,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报销95%。转泰州市以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88%。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起付标准及1.5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标准不变。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5%,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支付上不封顶。

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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