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19-08-02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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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30日

 

 

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服务项目和标准(试行)

 

为保障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服务质量,规范照护服务内容,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27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泰医保发〔2019〕20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服务项目和标准。

一、总体目标

通过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服务(以下简称“长护保险”)的项目与标准,对长护保险定点照护机构(以下简称“照护机构”)的服务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促进照护机构提供有序、规范、优质的服务,提升照护机构服务水平,促进照护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失能人员的照护需求。

二、服务内容

长护保险照护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照料、睡眠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卧位与安全照料、病情观察、心理安慰、管道照护、康复照护及清洁消毒服务等项目。

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失能人员”)选择入住照护机构或居家接受照护机构上门服务的,照护机构应当按照失能人员选择的照护方式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服务项目共三大类28项,其中一类服务项目14项、二类服务项目6项、三类服务项目8项。具体照护服务项目与内容见附件1。

(一)定点照护机构为居家的失能人员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应完成一类服务项目14项。

(二)定点养老、残疾人托养机构应为入住的失能人员完成一类和二类服务项目共20项。

(三)定点医疗机构照护床位应为入住的失能人员完成全部三类服务项目共28项。

三、服务标准

失能人员选择入住照护机构或居家接受照护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照护机构和照护人员应当按照应完成的照护服务项目所对应的照护服务标准执行。具体服务标准与规范见附件2。

四、管理要求

照护机构应建立照护服务综合评估制度、个性化照护服务计划、满意度调查制度等配套管理措施,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内部培训,规范服务行为。定期为入住或提供上门服务的失能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生活状况、生命体征、心理状况、跌倒风险、体格检查、治疗情况等方面。通过综合评估,及时确定和调整失能人员的健康状况以满足照护服务需求,为失能人员制定合理的个性化服务计划和内容,认真记录照护服务时间和内容,严格执行照护服务项目和标准,并开展多层次的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结果纳入照护机构考核内容,确保为失能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动态调整

建立完善长护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发展水平、长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照护费用合理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

本服务项目和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服务项目与内容

2.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标准与规范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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