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0-10-23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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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1.各相关医疗机构凭购销合同、预付协议、预付金申报表及收据等相关材料,于2020年10月22日前向各市(区)医保部门申请医保资金预付。各市(区)医保部门按照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于10月31日前完成医保资金预付工作。
2.各相关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采购工作,确保临床使用,并按规定及时结算货款;各地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及时协调处理矛盾问题,确保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2.泰州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预付金申报表
3.泰州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采购金额预付协议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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