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历史规划计划
索引号 014416330/2018-10202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泰州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6-11
文号 泰政办发〔2018〕70号 时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防洪规划(2016—2030年)的通知
  • 信息来源:泰州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8-06-15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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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城市防洪规划(2016—2030年)》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泰州市城市防洪规划(2016—2030年)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健全城市防洪减灾体系,保障泰州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城市防洪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编制《泰州市城市防洪规划》。

第二条 规划作用

《泰州市城市防洪规划》确定的泰州城市防洪减灾的规划目标、工程布局和措施要求,是泰州城市防洪建设和防洪管理的基本依据。规划范围内涉水设施和水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应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 规划原则

(一)以人为本、人水和谐。以确保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立足点,遵循水的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全面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二)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统筹考虑城市防洪保安、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保护等建设,兼顾流域与区域、新区与老城、外洪与内涝、市政与防洪等各方要求开展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发展与防洪排涝相协调。

(三)近远衔接、分期实施。结合泰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近、远期规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协调衔接好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近期和远期建设。

(四)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并举、常规与应急结合。既注重制定治本之策,着力构筑防洪治涝工程体系,落实监测预报预警等非工程措施,又着力加强防洪治涝管理,提高城市应急管理能力。

第四条 规划范围

规划面积1566平方公里,包括泰州市区全部面积。依据《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和《姜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中心城区面积为549平方公里。

第五条 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6.《江苏省防洪条例》(2017年修正);

7.《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8.《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等。

(二)国家及行业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2014);

2.《治涝标准》(SL723—2016);

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 50805—2012);

4.《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2015)等。

(三)相关规划及技术文件

1.《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11〕649号);

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水利规划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苏水计〔2015〕18号);

3.《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国函〔2012〕220号);

4.《淮河流域防洪规划》(国函〔2009〕37号);

5.《江苏省防洪规划》(苏政复〔2011〕21号);

6.《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苏国土资函〔2017〕530号);

7.《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国办函〔2017〕20号);

8.《姜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苏政复〔2012〕2号);

9.《泰州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6—2030年)》(泰政复〔2017〕22号)。

第二章 防洪情势 

第六条 自然条件

(一)泰州市区位于长江北岸、江淮下游,为江淮冲积平原,地形平坦,起伏较小,总体地势中间高、南北低,以平原、圩洼为主。以老328国道为界,分为里下河区和通南区。路北为里下河地区,地形向北微倾,地面高程在2.6~4.0m,以圩区、荡区为主。路南属通南地区,以江平公路控制线为界,又可分为通南高沙土区与沿江圩区,控制线以北的通南高沙土区地形开阔平坦,地面高程在4.5~5.5m,区内河道交织成网;控制线以南的沿江圩区地形向长江微倾,地面高程一般为2.5~3.5m,大部为低漫滩。

(二)泰州属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季风明显,雨量充沛。降雨年际间变化大,年内又集中在汛期。6、7月的梅雨和8、9月的台风暴雨是本地成涝的主要气象原因。

第七条 历史洪涝灾害

洪涝灾害是泰州市主要的自然灾害,当同时遭遇长江洪水和本地暴雨,城市防洪排涝的安全威胁最为严重。据统计,上世纪90年代以来,泰州城市发生多次洪涝灾害,其中1991年、2003年、2007年为本地雨涝遭遇流域洪水威胁;1998年、1999年、2006年为长江高潮遭遇台风暴雨威胁;2001年、2010年为本地暴雨引发的洪涝灾害。

第八条 现状防洪治涝能力

泰州城市排水框架为“两线三区”,“两线”为老328国道控制线和江平公路控制线,“三区”为里下河区、通南高沙土区和沿江圩区。城市外围以长江堤防为流域防洪屏障,里下河区以老328国道控制线为区域防洪屏障,通南高沙土区依靠控制地面建设标高自然设防,沿江圩区依靠江平公路控制线形成区域屏障。

(一)流域防洪

江堤防洪基本达到“长流规”标准。

(二)区域(城市)防洪

通南区、里下河区现状防洪能力基本达到50~20年一遇。

(三)城市治涝

通南高沙土区、沿江圩区现状治涝能力基本上达到10年一遇;里下河区的新通以南片现状治涝能力达到10~20年一遇,新通以北片达到5~10年一遇。

第九条 薄弱环节与问题

(一)城市防洪治涝工程体系不完善。随着城市的发展、行政区划的调整,泰州中心城区扩大到549平方公里。由于拓展的城市范围以农业区为主,基础设施相对薄弱,防洪除涝能力不高,河网水系与城市建设不协调,防洪标准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相适应,一旦遭受洪水或暴雨袭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正常运行将面临严重威胁,迫切要求构建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市防洪治涝体系。

(二)城市防洪除涝标准不够。泰州城市外围长江防洪标准仍然不足,部分主江堤存在渗漏,长江永长圩段河势不稳;里下河区防洪排涝现状不满足规划标准,通扬沿线控制建筑物存在病险,圩堤不达标,圩口闸老化、损坏严重,部分圩口排涝能力不足10年一遇;沿江圩区南官河堤防防洪标准偏低,圩内抽排动力与20年一遇标准相比有一定差距;通南高沙土区依托通南河网汇集高亢平原区涝水通过沿江口门自排入长江,现状区域洪水出路仍然不足,蒋垛、张甸地区地势低洼,部分圩堤不达标,防汛设施不配套,城区防洪排涝安全得不到保障。

(三)河湖水系连通性不足。河湖水面调蓄是泰州城市防洪除涝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由于城市的开发建设,部分河道被侵占、填埋、阻断,河湖水系连通性不足,调蓄水面率逐年下降,水体流动性差,排水不畅,局部河段水质恶化,水面保护与开发和城市发展不相协调。

(四)城市工程管理滞后。随着城市范围扩大,原有农村河道变为城市河道,其管理水平相对滞后。同时,城市开发建设要求河道功能完善与提升,原有以防洪除涝功能为主的河网需按照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需求对其规范管理。

第三章 规划目标与总体布局

第十条 规划指导思想

按照习近平“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服务于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综合考虑洪水防御、城市排涝、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治涝标准,完善防洪除涝工程布局,科学安排工程与非工程措施,优化调度、强化管理,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泰州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规划水平年

现状基准年2015年,规划水平年2020年,远景展望至2030年。

第十二条 规划目标

加快城市防洪治涝工程系统治理,并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构建与泰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安全可靠、生态良好、调度灵活、运行高效”的城市防洪减灾体系。

第十三条 规划标准

(一)防洪标准

泰州市长江洪水防御标准为100年一遇,区域洪水防御标准50年一遇,里下河区重点城镇防洪标准50年一遇、一般城镇20年一遇。

(二)治涝标准:20~10年一遇。

1.通南高沙土区:治涝标准为20年一遇。采用20年一遇最大3天雨量,排水过程中控制建成区河道设计水位不超过4.3m(城市建设竖向标高不低于5.0m)。具体指标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河道、涵闸按20年一遇标准设计;泵站抽排标准:因地位重要或地面高程较低必须辅以抽排的区域,泵站设置原则上按10年一遇标准配置,但有特殊水位控制要求或人口密集、经济总量大、一旦受灾损失严重的区域可按20年一遇标准设站。

2.沿江圩区:治涝标准为20年一遇。采用最大24h设计雨量,排水过程中控制建成区河道水位不超过内河最高控制水位。具体指标为:区内河道、涵闸按20年一遇标准设计。泵站抽排标准:该片区为圩区,按20年一遇标准设站。

3.里下河区:以建成区为主的城市用地范围,治涝标准为20年一遇;以农田或生态用地为主的圩口,治涝标准为10年一遇。采用最大24h设计雨量,排水过程中控制建成区河道水位不超过内河最高控制水位,生态区、农业区河道水位不超过地面的要求。具体指标为:以建成区为主的城市用地范围内河道、涵闸、泵站均按20年一遇标准设计;以农田或生态用地为主的圩口、河道、涵闸按20年一遇标准设计,泵站按10年一遇标准配备。

第十四条 总体布局

泰州城市南临长江,城市防洪主要防御对象为长江流域过境洪水和本地雨涝。在现有防洪减灾工程基础上,全面巩固提升防洪工程能力,扩大洪水出路;在优化水系布局前提下,降低排涝水位,开展区域骨干河道、重要支流河道(次级骨干河道)综合治理,城市水系网络化治理,提升区域防洪除涝标准。依托流域防洪、区域治理,总体上形成“高低分开、上河自排、下河抽排、抽滞蓄结合”的防洪治涝总体布局。

第四章 防洪工程规划

第十五条 防洪规划方案

泰州城区属于滨江平原河网城市,通过多年建设,形成了以流域防洪工程为基础,由长江干河、江港堤防、流域分割控制线以及沿线建筑物组成的城市防洪工程体系,规划继续巩固和完善“高低分开、挡排兼顾”的防洪总体格局,一是巩固长江河势,二是实施长江堤防和病险涵闸除险加固及提升工程,三是除险加固区域堤防和沿线建筑物。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及主要参数

(一)流域性堤防

依据流域规划,泰州城区境内长江堤防防洪标准100年一遇,防洪设计水位扬泰界~口岸闸段6.54m、口岸闸~东夹江段6.48m。主江堤规划顶高程扬泰界~口岸闸段8.54m、口岸闸~东夹江段8.48m,顶宽均不小于8m;港堤距主江堤250m以内的引江河段、南官河段和古马干河段规划顶高程分别为8.54m、8.54m和8.48m,250m以外堤段规划顶高程分别为8.04m、8.04m和7.98m,规划顶宽均不小于6m。

(二)通南区域性堤防

通南区域性堤防防洪标准50年一遇,南官河东西堤、北箍江南堤、送水河南北堤规划顶高程5.5m、顶宽不小于6m;通南引排工程(百花港—安宁港)堤防规划顶高程5.0m、顶宽不小于6m。通南洼地(蒋垛、张甸)圩堤规划顶高程5.0m、顶宽4m。

(三)里下河区圩堤

里下河区圩堤防洪标准20~50年一遇,规划顶高程4.5m、顶宽4m。

第十七条 防洪工程

(一)流域防洪工程:长江堤防全线提升工程34.6km,穿堤建筑物除险加固9座;江堤防渗治理6.0km;长江(杨湾~高港段)护岸治理2.07km。

(二)通南区域防洪工程:达标加固泰州城区南官河堤防、北箍江堤防、送水河堤防等高低水分隔堤防11.7km,以及通南洼地圩堤15.8km,新建穿圩河道(靖江市)圩堤约36.4km;加固、拆建现有涵闸6座,新建涵闸10座。

(三)里下河区域防洪工程:达标加固区域骨干堤防2.68km,其它圩堤594.5km;老328国道控制线除险加固建筑物4座、移址拆建2座、新建1座,新建或加固改造其它病险圩口闸218座。

第五章 治涝工程规划

第十八条 治涝规划方案

以治涝分区为基础,分片治理,按照“引排兼顾、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进行河道清淤、河湖连通,提高渗、蓄、排、净能力。规划方案重点通过河道整治、增加抽排动力、维持并适当提高调蓄水面等工程措施,控制地面建设高程等非工程措施,提高治涝标准。平原区以自排为主,抽排为辅,圩区立足抽排,相机自排。泰州城市防洪保护范围共划分3个治涝分区、26个治涝工程排片。

第十九条 工程规划主要参数

(一)设计水位

1.河道正常水位一般位于地面高程以下1.2~1.5m,排涝最高控制水位一般为地面以下0.5~1.0m。

2.城市管网排水应满足遇20年一遇降雨时河道最高水位不倒灌的原则。管网排入圩内河道的,管网出口设计水位为内河排涝最高控制水位;管网直接排入外河的,管网出口设计水位以5年一遇最高水位控制。

3.特征水位

(1)通南高沙土区:20年一遇排涝设计控制水位泰州4.3m、姜堰4.2m。

(2)沿江圩区:圩区内20年一遇排涝最高控制水位引江河以西片2.2m,引江河以东、南官河以西片1.8m,文胜河以北、江平公路以南片2.4m,文胜河以南的永安洲片1.8m。

(3)里下河区:新通以南片、新通以北片各圩常水位分别为2.0~2.5m、1.0~1.5m,排涝最高水位按控制要求相应取值;圩外承泄区水位按省里下河地区水利规划的河网计算结果进行选值,溱潼节点20年一遇控制水位为3.10m。

(二)排涝模数

1.沿江圩区各圩片10年一遇排涝模数为1.55~1.78 m3/s.km2、20年一遇排涝模数为2.05~2.45m3/s.km2。

2.里下河区城镇排水片10年一遇排涝模数为1.89m3/s.km2,20年一遇排涝模数为2.75m3/s.km2;农业或生态排水片10年一遇排涝模数为0.85 m3/s.km2、20年一遇排涝模数为1.31 m3/s.km2。

第二十条 治涝工程规划。规划治涝工程主要包括河道工程、集中水域工程和建筑物工程。

(一)通南高沙土区

1.位于老328国道以南、江平公路以北区域,总面积801.0km2。依托泰州通南区域“五纵十一横”的水系格局,城区涝水汇排至通南骨干河网,经通江口门自排入江。远期规划水面率应满足《城市水系规划规范》8~12%的要求。

2.规划治涝工程包括:综合整治泰州通南引排通道增产港—百花港—安宁港及泰州城市西部排涝通道两泰官河—羌溪河共87.2km;整治先锋河—西干河、中干河、东西姜黄河等“五纵六横”骨干排水河道166.5km,张马中沟—田桥中沟—吴楼中沟等次级骨干河道260.5km、其它封闭区域内排水河道15.0km;规划整理太平湖等集中调蓄水面面积约4.0 km2;新建中型涵闸安宁港闸1座、小型涵闸5座,新建、拆扩建抽排泵站,新增流量40.0 m3/s。

3.泰州主城区内独立排水地块需新增抽排流量约42.0m3/s,建议远期结合城市发展进行专项规划论证。

(二)沿江圩区

1.位于江平公路以南区域,总面积87.3km2。规划排水立足面向长江抽排,畅通排涝通道,结合城市景观、水生态等要求整理合并沟塘,增加河网调蓄,控制圩内水面率不低于10%。

2.规划治涝工程包括:综合整治赵泰支港北段、文胜河、曾家港、同联中沟等圩内骨干排水河道78.3km;规划整理龙窝湖等集中水域面积约1.3km2;新建治涝分框控制涵闸3座,新建、拆扩建抽排泵站,新增流量89.0 m3/s。

(三)里下河区

1.位于老328国道以北区域,总面积为677.7km2。按照“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治理方针,在泰东河、卤汀河、引江河二期拓浚等骨干工程实施,里下河区蓄泄量得以巩固、扩大基础上,区内规划形成“五纵一横环诸湖”的骨干承泄格局。结合城市水文化、水生态以及海绵城市建设等多方面要求,规划综合整治圩外区域骨干河道、圩外次级骨干河道,新增排涝动力;圩内水系按原有设计标准疏浚整治,并控制圩内水面率不低于10%。

2.规划治涝工程包括:综合整治中干河(闸上段)、俞西河、新通扬运河等区域骨干河道31.8km,苏红河、西石羊河、东石羊河、苏陈河等圩外次级骨干河道255.8km;规划整理九岛环湖等集中水域面积约1.16 km2;新建治涝分框控制涵闸11座,里下河—新通扬运河以南区域新建泵站10座、新增抽排流量104.5m3/s,新通扬运河以北区域新增抽排流量46.0m3/s,并更新改造老化泵站12座。  

第六章 非工程措施和管理规划

第二十一条 防洪排涝指挥体系

泰州市城市防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和乡镇(街道、园区)分指挥机构,形成市、区、乡镇(街道、园区)三级防汛防旱指挥体系。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

(一)健全防洪预测预警系统,编制洪水风险图,加强防洪风险管理。

(二)控制城市建设地面高程,增加自然抗灾能力。对以抽排为主的低洼圩区,建设高程应高于内河最高控制水位0.8m以上;对以自排为主的高沙土区,建设高程应不低于5.0m。

(三)城市排水管网应与本规划相衔接,避免管网排水受顶托影响。  

(四)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削减城市径流,减轻城市排涝压力。城市开发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通过建设雨水花园、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植物浅沟、透水铺面、雨水塘、下沉式广场、分散式雨水收集利用等措施维持或恢复区域开发前的水文机制,以达到削减城市暴雨径流、雨洪资源化利用、降低洪涝灾害风险、保护河湖生态环境及提升景观效果等目标。

(五)加强管理,清除河道行水障碍,全面推行“河长制”。

(六)加强植树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管理法规,明确省、市、区管理职责和权限,规范管理行为;加强与规划、国土部门对接,进一步推进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

(一)河道: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少于10米);无堤防的河道,市、区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10米,乡镇级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5米,村庄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及两侧河口线外不少于3米。里下河湖泊管理范围按省水利厅勘定的界线确定。

(二)河道的堤防:长江、新通扬运河等省管以上河道堤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市管河道的堤防按征地红线确权范围确定,但背水坡堤脚线外不得少于10米;处于城镇段的河道堤防,在确保防洪安全和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其管理范围可以作适当调整。已建成区内的河道、堤防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达到要求,新区建设必须按规划要求留足管理范围。

(三)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上下游河道不少于各2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不少于各50米,或以建筑物规划红线确定。

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服从防洪规划、岸线规划、航运规划及其它规划要求,不得削弱其调蓄洪水、排水引水、水资源供给及改善生态环境的能力。严格保护规划保留河道不得随意填埋或占用,对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埋或占用河道的,报水利部门批准,并按等量等效功能补偿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水系调整和恢复工作,由水利部门验收。

第二十四条 管理规划

(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在与城市发展同步组织实施的基础上,实现统一管理、归口管理,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体制理顺、机制搞活、机构合理、人员精干、服务优质、环境优美、运行高效的目的。

(二)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受水利部门委托,履行防洪治涝等水利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职责。为保证各项管理工作有序、有效运行,应当加快管理队伍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注重同时培养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注重管理技术人员多方面知识、科技水平的学习和提高,增强管理综合能力,强大专业的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同时,优化管理队伍的学历层次、布局配置、专业结构、年龄梯度、知识结构等,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增加管理设施

加强防汛抢险设施和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城市雨情水情测报站网布局。

(四)保障管理经费

城市防洪治涝工程属于纯公益性工程,其管理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养护经费等,由分级管理的同级财政承担,在水利工程维修资金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防洪规划管理

城市防洪规划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及流域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按照规划批准权限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城市范围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防洪影响评价等制度。  

第七章 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规划实施。本规划工程静态总投资648822万元。城市防洪规划以城市为重点保护对象。规划实施按“突出重点、先急后缓,洪涝兼治、协调建设,注重非工程措施、建管并重,安全为主、整体协调”的原则统筹安排。

(一)近期实施计划

1.防洪工程重点实施防洪圈(江港堤防达标建设等)能力提升工程,巩固建设老328国道控制线工程,消除流域、区域防洪隐患。

2.治涝工程近期以骨干工程为抓手,结合城区开发建设时序布置,主要工程有:通南高沙土区综合整治泰州通南引排通道增产港—百花港—安宁港和城市西部排涝通道两泰官河—羌溪河,泰州城区通南骨干河网,以及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次级骨干汇排水河道;沿江圩区近期重点新建龙窝闸站、龙窝湖及其配套工程,综合整治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排水骨干河道,并同步实施同兴闸站、友谊站等沿江抽排泵站工程;里下河区重点建设新通扬运河以南片排涝控制配套工程等。

(二)远期实施计划。2030年前努力使城市防洪除涝工程能力满足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并适度超前。主要工程有:结合城市建设,开挖其它集中景观水域,清淤清障;里下河圩堤及沿线防洪建筑物现代化加固改造;农业区或生态区排涝泵站改造工程等。

规划分期实施投资2016~2020年投资为260935万元、2020~2030年投资为387887万元。

第二十七条 资金筹措

(一)资金筹措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二)资金筹措渠道

1.依托流域、区域、城市防洪、中小河流、大中型水闸、大中型泵站治理等规划,争取省以上建设资金投入;

2.地方财政专项拨款;

3.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

4.规划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捐资。

第二十八条 保障措施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对流域、区域性工程的立项和资金支持,增加市、区财政的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防洪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创新、宣传引导和监督考核;成立泰州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各区水利、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应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重点解决泰州市中心城区防洪治涝整体问题,区域、园区防洪治涝规划应遵循本规划另行编制。

第三十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市发展规划,对防洪规划进行适当调整或修订,及时予以审批公布。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

泰政办发〔2018〕7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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