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52/2015-29620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5-09-28 |
文号 | 泰人社发〔2015〕329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 发布日期:2015-09-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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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人社发〔2015〕329号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人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单位):
现将《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人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8日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人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战略,深入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平安法治泰州建设两年行动计划(2015-2016)》(泰发〔2015〕13号)精神,通过旁听人民法院庭审,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全面提升人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局凡持有省、市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每年均需参加统一组织的人民法院庭审旁听活动。重点为行政执法部门中执法及法制工作处室负责人、 一线执法人员、专( 兼)职法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局行政许可服务处根据人民法院的庭审安排,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旁听下列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1) 行政诉讼案件;( 2)行政国家赔偿案件;( 3) 非诉执行听证案件; ( 4) 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刑事案件。
第五条 参加旁听的处室(部门)及人数由局行政许可服务处根据庭审安排情况确定,局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旁听人员的落实、监督、考核工作,于庭审日前将参加旁听人员名单报送法院。
第六条 参加旁听人员须携带身份证,提前20分钟进入法庭,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法庭引导人员的安排,并在签到表上签名。
第七条 参加旁听人员应衣着整洁,有制式服装的人员 应着制式服装参加旁听。
第八条 参加旁听人员应遵守法庭秩序,进入法庭后禁止使用移动通讯设备,不得接打电话。庭审中不得交谈、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第九条 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如因台账资料所需,应提前申请,由局行政许可服务处统一与法院协调。
第十条 各处室(部门)应将旁听人民法院庭审作为对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登记制度,将每次参加旁听情况记入登记簿,并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台账。
第十一条 局行政许可服务处将不定期通报各部门旁听出席情况,并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