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
索引号 01441652/2015-29636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5-10-30
文号 泰人社发〔2015〕377号 时效
关于明确泰州市区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结算口径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 发布日期:2015-10-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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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人社发〔2015〕377


关于明确泰州市区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结算口径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协同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根据泰州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泰价医[2015]92号)精神,现就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结算口径明确如下:

  一、政策实施范围

  实施医疗机构为泰州市人民医院、泰州市中医院、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泰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泰州市高港区中医院和泰州市口腔医院等七家公立医院。

  二、政策调整对象

  政策调整的对象为泰州市区( 不含姜堰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结算管理方式

  (一)参保人员结算管理

  1、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在上述7家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诊察费,分别从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最高不超过6/次的标准(不足6元的按实)支付。超标准的部分不纳入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统筹支付范围。住院床位费仍按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诊疗项目进行管理,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40/床·日。其他新增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按照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有关规定执行。

  2、享受条件。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正常享受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

  3、操作流程。参保人员在上述7家定点医院持社会保障卡刷卡登记,门诊诊察费按最高不超过6/次的标准(不足6元的按实)实时结算,超标准的部分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二)定点医院结算管理

  各定点医院在月度申报表中的“普通门诊”下增加“统筹支付”项目,计入统筹基金支付的诊察费用。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院将上月代垫付的诊察费用与其它费用一同上报,并提供相关的费用明细表,确保月度结算表、费用明细表和医保系统软件上传信息三方数据相符。

  四、其它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落实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并做好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

  本通知从2015年1030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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