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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7-01-24 |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法制办
- 发布日期:2017-01-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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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办法》共6章41条,根据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实际,针对电梯安全实务管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义务,规定了电梯监督检查、维保单位信用评价、投诉举报、隐患处理、应急救援等制度。
一、明确政府部门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需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办法》第三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规定了住建、消防、财政、通信、规划、公安、安监、物价、工商等部门的职责,着力构建电梯安全齐抓共管格局。
二、确定电梯安全责任主体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等单位,是相应的电梯安全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好其各项义务。《办法》第六条规定:“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电梯安全全面负责。”同时,《办法》在第二章“电梯生产和经营”、第三章“电梯使用和维保”中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等单位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三、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为促进电梯相关单位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减轻事故责任方赔偿负担,保障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办法》第七条规定:“电梯生产、使用、维保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电梯事故赔偿能力”。
四、推行安装电梯安全监控系统
为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电梯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效率,推行安装电梯安全监控系统。《办法》第八条规定:“新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和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住宅等建筑新配置的电梯以及进行重大维修或者改造的既有电梯,应当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鼓励配置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五、规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行为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安全运行至关重要,是我市电梯安全管理中问题突出、亟待加强的环节。《办法》从四个方面规范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是规定了电梯维保单位的具体职责;二是规定“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保合同进行维保,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三是建立电梯维保单位异地注册备案制度;四是建立维保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对维保单位服务进行评价。
六、加强对老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对使用超过一定年限和高故障率的电梯,如何加强监管,确保其运行安全,《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电梯使用超过15年的;(二)故障率高,影响安全使用的;(三)需要电梯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电梯使用单位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评估结论作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
七、规范电梯事故应急救援
电梯事故发生后,如何实施有效救援,将生命和财产损失降至最低,《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管理,推进电梯物联网建设,监督指导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运用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加强管理”。“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服从电梯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调度和管理。”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电梯事故或者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组织排险抢救,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应当依法启动电梯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