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索引号 | 3212000004/2018-235385 | 分类 | 卫计、妇女儿童 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8-03-07 |
文号 | 时效 |
独生子女证及享受待遇的解读
- 发布日期:2018-03-07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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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证时间
一、子女如果是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而且只生了一个,其父母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没有截止时间的规定。换句话说:随时可以补办“独生子女证”。
二、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孩子,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
关于计划生育奖励
一、农村家庭。
从2005年起,泰州对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居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2012年以前是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其死亡为止。已经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农村居民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二、持证退休的企业职工。
2009年11月6日,泰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意见》(泰政规{2009}5号),对持证的退休职工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城镇非从业居民。
2013年,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出台政策,规定从2013年起,对泰州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现调整为400元,年满60周岁的提高到5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现调整为500元,年满60周岁的提高到7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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